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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合同法学(第4版)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招标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该合同的缔结须经过招标、投标及定标三个过程:1.招标。以直接发包方式缔结建筑工程合同的,适用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的一般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合同法学(第4版)

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对工程质量实行多方位的控制,其中较为重要的措施之一,即是强制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须以招标发包方式进行,只有那些不适于招标发包的,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方式(《建筑法》第19条)。

以招标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该合同的缔结须经过招标、投标及定标三个过程:

1.招标。招标是指招标的意思表示的作出,通常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出现。按有关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应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在一般情况下为要约引诱。

2.投标。它是指受领招标公告的且符合招标公告所提要求的人向招标人作出的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通常以标书的形式出现,其在性质上一般为要约。(www.xing528.com)

3.定标。定标前一般须经过开标、评标两个环节。开标是指公开投标的内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建筑法》第20条)。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此为评标。评标后,招标发包人可以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也可以废除所有的投标,终止招标程序,不与任何投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有相反表示的除外)。招标人选定中标者时,对中标者的投标内容表示完全接受的,该表示即为承诺,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且以投标的内容为其内容;如果招标发包人在选定中标者时,对其投标内容不完全接受的,则其选定中标人的意思表示仅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一种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及其内容,转由招标人与选中的投标人以谈判的方式进行或确定。

按《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它不包括建筑工程的总发包或分项发包,后两种是合法的,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以直接发包方式缔结建筑工程合同的,适用合同订立的要约承诺的一般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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