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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法律评论:导师制的推行与首任主任导师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导师制是全校范围内的制度,法学院也不例外。虽临时校舍一切因陋就简,但师生间在生活上完全打成一片,这为导师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浙大计划多时的导师制便首先在这里推行。10月12日,一年级新生导师会正式成立。[96]1938年,浙大聘请《英宪精义》的译者、著名教育家雷宾南担任主任导师。在《国立浙江大学日刊》上布告周知该院各年级学生,于一周内来院登记愿从导师,以凭办理。

浙大法律评论:导师制的推行与首任主任导师

导师制是全校范围内的制度,法学院也不例外。法学院设立导师制,密切了导师和学生之间的联系,从生活上和学习上全面关注学生的成长,既重视智育亦重视德育。

为匡纠民国时期大学军事化管理之弊端,“矫正现行教育之偏于智识传授,而忽于德育指导,并为积极训导学生增进师生间之感情起见”[95],从1937年开始,浙江大学实行导师制。8月13日,日军进攻上海。9月14日竺校长和西天目禅源寺方丈妙定商定,租借寺院余屋,作新生教学和生活用房。虽临时校舍一切因陋就简,但师生间在生活上完全打成一片,这为导师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浙大计划多时的导师制便首先在这里推行。10月12日,一年级新生导师会正式成立。[96]1938年,浙大聘请《英宪精义》的译者、著名教育家雷宾南(1888—1967)担任主任导师。[97]

1948年10月7日,法学院自本学期起,实行导师制。在《国立浙江大学日刊》上布告周知该院各年级学生,于一周内来院登记愿从导师,以凭办理。[98](www.xing528.com)

1948年10月14日,限定该院学生于一周内,前往报明所选导师。闻报明导师者甚众,而少数未往报明者,展期三日内,必须办妥。[99]

1948年12月6日《国立浙江大学日刊》报道,同学分配名单,已于上周公布。上星期一晚法学院导师周子亚教授首次约集同学谈话。周教授先阐明导师制度之来源及其成效,并强调导师与学生间不应拘于形式,而须重于精神之联系,此种谈话,一方可予同学以生活与思想上之指导与帮助,同时要同学之间亦可彼此讨论互换意见,嗣后由同学自由发问,周教授分别予以答复,且对于同学生活方面垂询甚详。[100]法学院阅览室是谈话的主要场所。[101]此外,法学院还设立了学术团体——法律学会,作为密切导师与学生的纽带和桥梁,该学会经常延请名师举行讲座,以促进学术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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