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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废止的目的与裁量行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行为废止之目的是保证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而原因在于情势变更。所以,行政行为之废止本身是裁量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形以作判断,即使是负担行政行为也应如此。笔者认为,负担行政行为是否废止,行政机关应对此实行合目的性裁量,其主要考察情势变更内容与程度对行政行为正当性之影响。

行政行为废止的目的与裁量行为

行政行为废止之目的是保证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而原因在于情势变更。并非情势变更均可造成行政行为的废止,关键在于情势变更的内容与程度对行政行为正当性的影响。所以,行政行为之废止本身是裁量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形以作判断,即使是负担行政行为也应如此。不能因为负担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不利,就得出情势变更后应该废止该行为以保护相对人权益之结论,进而得出负担行政行为之废止是行政机关的义务。笔者认为,负担行政行为是否废止,行政机关应对此实行合目的性裁量,其主要考察情势变更内容与程度对行政行为正当性之影响。

事实或法律状态的变更内容是,原有行政行为法定构成要件之内容,原有行为在现有事实或法律状态下是违法行为,维持原行为已失去正当性,原有行为应当废止。“倘作为其作成基础的事实或法令发生变更,致变更时起,行政机关已无权作成该等内容的负担处分,则特别是在该负担处分具持续性效果之情形,由于相对人基本权的限制仍在持续中,故基于依法行政原则,乃至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的精神,行政机关此际不待相对人请求,即负有主动废止该‘事后变成违法’之负担处分的义务。”[20]

事实或法律状态虽然发生变化,但是还属于可裁量范围,行政机关按现有事实或法律状态可以重新裁量以决定是否废止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重新裁量得出现有事实或法律状态下已无法作成与原行为内容一样之行为,否则将违反平等原则或违反法律授权裁量之目的,原行为存在已失去正当性,原行为应当废止。如果行政机关重新裁量得出原行为按现有事实或法律状态不失正当性,原行为不应被废止。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22条规定,废止后行政机关仍应作出同一内容之行政处分者,原行为不应废止。

如:针对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实行“定额定期”方式征收税款,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款额度核定(如每月固定若干元)。[21]税款征收行为是负担行为,而此类税款征收额度的确定是由行政裁量而得,裁量时考虑的因素是“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内容并采用合理的方法。[22]现假设法律或事实状态发生以下变化,来考察原行为是否被废止:(www.xing528.com)

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法律作出规定,经营者是特殊人群(如: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残疾人员以及生活有特殊困难者等)可以免税。针对法律状态的变化,税务机关需要对经营者资格实行审定。如果经营者甲是残疾人员,原行为应当被废止,税务机关对此已无裁量;如果乙认为其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者”,税务机关需要结合乙的实际生活状况、经营者中类似人员、法律授予裁量权之目的、征税平等对待等因素具体裁量,之后才能作出是否废止原行为的决定。

事实状态发生变化一:个体工商户甲经营无方,连续亏本以致无力支付经营场所房租,沦落为流动摊贩(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后,在原有经营场所前的马路边继续从事小吃经营)。现甲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原征税额度是否废止或改变,税务机关应裁量决定。变化二:个体工商户甲经营中不慎致残,法律规定残疾人员免税,原行为应废止,行政机关已无裁量权。变化三:个体工商户甲家中突发变故导致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生活特殊困难者”可免税,原行为是否废止由行政机关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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