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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业态创新的理论与案例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商法》对商号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①关于商号的选定与登记。非公司不得在商号中标明“公司”字样,否则即构成公司商号的不正当使用;对于已登记的商号,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此外,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的保护采取了严格的措施。

中华老字号业态创新的理论与案例

日本商法》对商号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①关于商号的选定与登记。商人可以用其姓名或者其他名称作为商号,公司的商号应依公司种类分别标明。商号一经登记,即产生商号的专有权,在法定区域内,他人不得再为相同的商号登记,经营相同的营业。②关于商号的使用。非公司不得在商号中标明“公司”字样,否则即构成公司商号的不正当使用;对于已登记的商号,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也不得怀有不正当目的,使用令人误以为是他人营业的商号,否则,已登记商号的人可请求停止其使用,并可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在法定范围内为经营同一的营业而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商号的,推定其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的使用;同时,凡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姓名或商号进行营业的,对误认自己是营业主而进行交易的人,因其交易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与他人负连带偿债责任。③关于商号的转让。转让的商号未经注册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者。同时,商号只能与营业本身一同转让或于营业废止时才能转让。在转让营业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和范围内,转让人不得从事相同的营业。另外,营业受让人继续使用转让人商号时,对转让人因营业而产生的债务,亦负偿债责任,除非受让人在转让营业后即时将不继承债务的意见进行登记或向第三者通知。④关于商号的废止。登记商号者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没有使用商号时,视为商号作废。在废除或者变更商号的情况下,原来登记商号的人不进行废除或变更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为了配合上述规定的实施,日本1963年制定的《商业登记法》专设“商号的登记”一节,规定禁止类似的商号登记、变更、转让、继承和注销等事项,这些规定在商号的法律保护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的保护采取了严格的措施。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规定:使用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等与他人的商品标记相同或类似的标记,而与他人的商品产生混淆的行为;使用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等与他人营业上的标记相同或类似的标记,而与他人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均为该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类行为使营业上的利益可能蒙受损害者,有权要求停止该项行为。同时,法院可以根据被害者的请求,命令侵权人采取必要措施补偿损失或者在赔偿损失的同时恢复被害者在营业上的信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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