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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概述及回避制度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总部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为宜。劳动监察的回避是劳动监察机关或者劳动保障检察员因存在法定情形不宜处理特定案件而退出该案处理的制度。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概述及回避制度

(一)劳动监察程序的内涵

劳动监察的程序是指劳动监察所遵循的步骤、方式、限度等,主要包括基本处理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劳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我国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二)劳动监察的管辖

劳动监察的管辖是指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劳动监察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劳动监察的级别管辖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劳动监察案件时级别上的分工。我国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享有劳动监察管辖权。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www.xing528.com)

2.地域管辖

劳动监察的地域管辖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劳动监察时地域上的分工。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有多个用工地的,每个用工地的劳动监察机构均可管辖。一般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总部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为宜。最先接到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如果认为案件由其他劳动监察机构处理更为适宜的,应先与其他劳动监察机构沟通,达成一致后再告知投诉人。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劳动监察的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劳动监察的回避是劳动监察机关或者劳动保障检察员因存在法定情形不宜处理特定案件而退出该案处理的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回避的提出有以下几种情况:(1)监察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具备回避条件,不应安排有关人员办理监察事项,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调整。(2)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认为自己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动提出回避。(3)被监察的部门、人员认为承办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具备回避条件,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更换承办人。(4)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监察人员是否回避,最终应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查后决定。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过程中,凡涉及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应回避的监察人员必须服从决定。

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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