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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 程序规范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 程序规范

(一)受理与立案

1.投诉的受理与立案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不符合该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不符合该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2年内”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其他劳动监察案件的立案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二)调查与检查

(1)劳动保障监察员调查、检查的行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①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②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①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②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③为举报人保密。

(2)劳动保障监察的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③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回避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3)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4)证据登记保存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①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②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③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④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②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③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5)异地委托协助调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www.xing528.com)

(6)调查的时限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案件的处理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可以作出以下处理:①行政处罚决定,即“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行政处理决定,即“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③撤销立案,即“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④移送处理,即“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可以当场处理的违法案件。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③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④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⑤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2)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③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④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处理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的执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的救济。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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