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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某些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不应当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应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③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影响范围三个因素,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目的是通过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审理质量,也为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提供判断依据。具体来讲,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要在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的前提下,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案件的性质

所谓案件的性质,主要指案件的类别和难易程度等因素。案件的性质不同,其管辖法院的级别也就有所不同。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指定的某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某些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不应当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其审理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也就不同。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本身就表明是有一定的审理难度和社会影响的。此类案件应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二)案件影响的大小(www.xing528.com)

所谓案件影响的大小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①案件的社会关注度;②案情涉及范围,包括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当事人等;③案件审理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诉讼标的额大小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将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3日和2015年4月30日先后发布的两个《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实际上宣告了诉讼标的额大小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统一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大小的标准。2019年4月30日,为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发展要求,合理定位四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又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大小标准作出调整:①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7]3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等文件执行。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③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④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所涉案件类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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