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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劳动法全面实施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合格监督检查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关于法定监督检查主体的职权、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纠偏和处罚的行为规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障整个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劳动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劳动法全面实施

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合格监督检查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由行政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构成。其中,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劳动监督检查的特点包括:

1.劳动监督检查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中心;

2.劳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实现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监督检查的对象为用人单位;

4.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从上述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关于法定监督检查主体的职权、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纠偏和处罚的行为规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障整个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疑难解答

1.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2.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www.xing528.com)

3.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谁先提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后果完全不一样: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末位淘汰制与竞争上岗

1.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2.竞争上岗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从职务层次看,竞争上岗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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