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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件检验中的笔迹特征定义及表现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庭文件检验学界,对于笔迹特征的定义,众多教科书和著作各有表述,且大相径庭。因此,笔者认为,笔迹特征是笔迹中有别于语言文字书写规范的各种征象、标志。这些征象、标志的总和就是笔迹特征的整体表现,也是书写习惯体系特定性的外在反映。从同一认定角度来看,笔迹中遵守书写规范的征象、标志为笔迹种属特征,而违反书写规范的征象、标志为笔迹个体特征。

法庭文件检验中的笔迹特征定义及表现

什么是特征(Characteristic)?按《辞海》的定义,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标志”。其基本含义是指人或事物可供识别的特殊的征象或标志,是一个客体或一组客体特性的抽象结果。

在法庭文件检验学界,对于笔迹特征的定义,众多教科书和著作各有表述,且大相径庭。如“笔迹特征是一个人笔迹不同于他人笔迹的具体征象”,“笔迹特征指的是个人笔迹具体征象,是个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特性的表现”,“笔迹特征是特指人们通过文字的书写运动形成的字迹及外部征象”,等等。这些有关笔迹特征定义的表述从一定角度来看,固然有其合理性。经比较性分析,笔者比较赞同邹明理先生、贾治辉先生、李文先生等的观点。邹明理先生认为“汉字笔迹特征是与规范的书写动作不同的书写动作特点所反映出来的痕迹”,“认定一个字、一个组成部分、一个笔画是否属于笔迹特征,是与规范的书写动作相比较而言。如果某个字、某个字的一个组成部分、某个笔画与同一种书体的规范书写动作有不同之点,即可认定为笔迹特征”。[1]贾治辉先生认为“汉字的书写规范是汉字书写的统一标准,是识别个体手写汉字特点与规范汉字的标准参照体系”,“每个人书写汉字都会形成书写习惯,即所书写的笔迹在不同的程度上脱离规范而形成特征及特征体系”[2]。李文先生认为“特征是具体事物与标准(共性)比较生成的结果,是两个具体事物间比较的纽带,而不是两个事物间比较导出的差额结果”,“具体征象与标准差异程度大小决定畸形程度,畸形程度越高越好识别”[3]。李文先生虽然没有直接给出笔迹特征的定义,但从其对特征定义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笔迹特征应该是指笔迹与语言文字书写规范相比较生成的结果,不是与他人笔迹相比较的差异结果。

语言文字是人类约定创造的视觉形式,是由各种线条、笔画、图形、标记等组成的符号系统。这个符号系统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规范和规则,在使用过程中才能清晰、准确地发挥表达思想、交流情感、传递信息的作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来源于政府制定和民间约定。前者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国语言文字传统、社会经济水平、科技文化发展等状况制订的,在一国范围内强制推行的语言文字规范。后者是民众依照民族传统文化、语言文字习惯等状况约定俗成的,仅在一定区域范围流传使用的语言文字规则。政府制定的规范很多是依据民间约定的规则产生的。语言文字规范、规则的内容因语言文字的种类、使用的国家和地区、使用的年代等有很大差异。以汉字为例,历史上我国对汉字进行过多次整理。1986年10月,在中国大陆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经过整理以《简化字总表》形式公布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简化字总表》实收2274个简化字。2000年10月,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而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至今仍使用繁体字。同时,我国大力扶持和整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根据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语言文字习俗制定相应的规范。目前,中国大陆民众在使用汉字时,要求以现行的《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为准。

无论是国家制订的规范,还是民间约定的规则,对于语言文字使用的约束作用都是有限的。一方面,规范和规则的内容具有局限性,通常只能作大体要求,不可能穷尽到语言文字的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细节。如在文字布局上,要求从左向右横向排列,称呼顶左侧、加冒号,分段另起须空两格,段尾用句号;在单字结构上,规定每个字由哪些笔画、偏旁和部首所组成及书写时应遵循的笔顺规则。但在笔画的形态上仅作大体规定,如横平竖直、撇捺呈弧、转折带角等,对长度、宽度、弧度、角度、距离等并未作细化规定,也不宜作高度精细化规定。这给人们的书写活动带来极大的自由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人们受教育环境文化程度、个性特点和兴趣爱好、审美观念和艺术追求等因素的影响,对规范、规则的理解深度和掌握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人们在书写时不可能完全地、绝对地遵守语言文字的规范、规则,不可避免地出现或多或少地违反规范、规则的情况。显然,不同书写人书写时违反规范、规则的程度和表现是不同的,从而产生个性化特点,并在笔迹中以各种征象和标志展现出来,进而形成笔迹特征。(www.xing528.com)

因此,笔者认为,笔迹特征是笔迹中有别于语言文字书写规范的各种征象、标志。这些征象、标志的总和就是笔迹特征的整体表现,也是书写习惯体系特定性的外在反映。

这里还存在另一问题,既然笔迹中有别于语言文字书写规范的各种征象、标志为笔迹特征,那些与语言文字书写规范相符合的各种征象、标志是什么?有学者认为“笔迹特征包括两个内容:将极大程度地遵守规范书体所规定的书写规范的形式确定为笔迹特征;将极大程度地不遵守规范书体所规定的书写规范确定为笔迹特征”[4]。笔者以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并有其重要的实践意义,但应进一步加以完整表述。从同一认定角度来看,笔迹中遵守书写规范的征象、标志为笔迹种属特征,而违反书写规范的征象、标志为笔迹个体特征。笔迹种属特征反映的是笔迹的种类属性,用以区分笔迹的种类,如汉字笔迹、拼音文字笔迹、数字笔迹、符号笔迹、绘画笔迹等,又如篆书体笔迹、草书体笔迹、隶书体笔迹、楷书体笔迹等;笔迹个体特征反映的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特性,用以区分笔迹的书写者。划分笔迹种属特征与笔迹个体特征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对笔迹特征价值的评估上,尤其是当判定可疑笔迹与样本笔迹所存在的符合点的性质时,这种笔迹特征的划分显得极其重要。当然,在法庭科学界,学者们主要研究那些违反书写规范的笔迹个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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