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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不减刑在监狱行刑中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罪犯的申诉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监狱在行刑实践中,还是或多或少地保留了“申诉不减刑”的做法,由此导致的是,罪犯为了能够获得减刑,只能委曲求全,放弃申诉。也有的罪犯为了获得减刑,服刑期间不敢申诉,只能等释放后再行申诉。[18]显然,“申诉不减刑”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法律保护罪犯申诉权的初衷和精神,结果只能是让罪犯“冤上加冤”。

申诉不减刑在监狱行刑中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罪犯的申诉权

保障罪犯的申诉权,终极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尽管罪犯的申诉可能会对正常的监管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但监狱不应因此限制或是阻碍罪犯申诉权的行使,更不应以此对其进行处罚;反之,更应成为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罪犯入狱后,能够获得减刑无疑成为最现实、最迫切的目标。根据我国《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除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情形之外,罪犯可以获得减刑的必要前提就是确有悔改表现或是立功表现。实践中,罪犯能够获得立功表现的机会少之又少,所以,“确有悔改表现”也就成为罪犯获得减刑的关键前提所在。而问题在于,背负冤假错案的罪犯在申诉的过程中,往往拒不认罪、拒不书写认罪服法材料,如“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的张高平,在服刑期间,整天喊冤,不服管教,见到狱警和驻监检察官,也从不喊自己的囚号。监狱管理者劝他遵守纪律,他仍然近乎偏执地坚持“伏法但不认罪,劳动拒不减刑”,他抛给监狱管理干部的一句话是:“我不是犯人,我没犯罪,减什么刑?”[16]诸如张高平类似的表现,在监狱看来,无疑是没有悔改表现,当然也不具备减刑的条件。

对于罪犯服刑期间申诉和减刑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然而,监狱在行刑实践中,还是或多或少地保留了“申诉不减刑”的做法,由此导致的是,罪犯为了能够获得减刑,只能委曲求全,放弃申诉。这也正如“赵作海案”的当事人赵作海就是在无奈中放弃了申诉的希望而获得了减刑。[17]如果不是机缘巧合,放弃申诉权的赵作海或许永远得不到改判的机会,最终只能含冤而死。也有的罪犯为了获得减刑,服刑期间不敢申诉,只能等释放后再行申诉。例如,福建“杀人犯”蔡金森在狱中怕影响减刑一直不敢申诉,在服刑20年刑满释放后再请律师申诉。[18]显然,“申诉不减刑”的做法严重违背了法律保护罪犯申诉权的初衷和精神,结果只能是让罪犯“冤上加冤”。(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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