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上海监狱工作论-国内法确认罪犯申诉权

上海监狱工作论-国内法确认罪犯申诉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如同人权的定位,是作为“权利之母”而存在的。据此,确立了罪犯申诉权保障的宪法基础,从而解决了罪犯行政申诉权水之源、木之本的问题。罪犯的申诉权在《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渊源,前文已经有所阐述。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64条和《监狱法》第7、第21条更多是作为罪犯享有刑事申诉权的直接依据,但这并非表明罪犯不享有行政申诉权或是该申诉权不重要。

上海监狱工作论-国内法确认罪犯申诉权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如同人权的定位,是作为“权利之母”而存在的。宪法与权利相伴相随,正如列宁指出的:“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5]罪犯虽是犯罪之人,但依然是国家的公民,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具体到罪犯的申诉权,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据此,确立了罪犯申诉权保障的宪法基础,从而解决了罪犯行政申诉权水之源、木之本的问题。

罪犯的申诉权在《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渊源,前文已经有所阐述。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64条和《监狱法》第7、第21条更多是作为罪犯享有刑事申诉权的直接依据,但这并非表明罪犯不享有行政申诉权或是该申诉权不重要。单就《监狱法》第7条关于申诉权的表述而言,其亦并未特指刑事申诉权,而是对包括刑事申诉权、行政申诉权在内的申诉权的统一规定,该条自然可视为行政申诉权的法律渊源。(www.xing528.com)

此外,司法部作为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行政机关,在其一些部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诸如申请复查或复核的权利等,此种规定虽未使用申诉的概念,但其已经蕴含了行政申诉的内容。因此,类似申请复查或复核等权利也是罪犯行政申诉权的渊源,而且是重要的实践基础,如: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罪犯可以对公示的减刑假释内容提出异议,请求复核;《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中,罪犯对考核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