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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学》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审判程序,如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再审程序,都是根据各自案件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规定,它们比较简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如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得那么系统与完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都可以或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只能适用于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非讼案件审理程序没有规定的,同样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学》成果

与其他审判程序相比较,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程序的完整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了共5节38条,其条款之多、内容之详居各种审判程序之首位。它不仅对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以及判决、裁定等各个环节一一作出规定,而且对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情形,也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相对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再审程序而言,第一审普通程序对审判程序规定得既系统又周密,是一套完整的审判程序。其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民事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最为详细、系统和完整的依据。

(二)程序的基础性(www.xing528.com)

程序的基础性,是指人民法院在适用其他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如果其他审判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条文仅有7条,对起诉的条件、开庭审理等阶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是根据简单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对简易程序作出了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对于简易程序中没有规定的情形,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审判程序,如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再审程序,都是根据各自案件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规定,它们比较简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如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得那么系统与完整。除根据案件的特点适用相关程序外,还需要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所以,第一审普通程序是其他审判程序适用的基础。

(三)程序适用的广泛性

程序适用的广泛性,是指第一审普通程序广泛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个审理阶段。首先,第一审普通程序广泛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都可以或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只能适用于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其次,第一审普通程序广泛适用于各个审理阶段,即广泛适用于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当中。最后,第一审普通程序适用于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非讼案件审理程序没有规定的,同样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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