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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涉外仲裁程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并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产生效力。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程序方面,即对于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有错误不加过问。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涉外仲裁程序

一、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自愿将争议提交涉外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意见。书面协议可以单独制作,也可在合同中确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包括的内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事项和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并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二、申请与受理

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纷争后,必须有人向仲裁机构正式提出申请,经仲裁机构审查合格后,方予以立案。

当事人申请时必须呈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 申诉人和被诉人名称、地址、仲裁协议、要求及事实和理由。在呈交仲裁申请书的同时,还须呈交案情和争议要点,有关证明文件和证据。申请时,应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 本机构对申请仲裁事项是否拥有管辖权,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仲裁事项是否超过时效,等等。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应迅速进入案件审理。其主要阶段是:

( 一) 组建仲裁庭

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案件采取独任仲裁制和仲裁庭制两种方式。仲裁庭一般由3人组成。其程序是: 先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定1 名仲裁员,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 名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

( 二) 仲裁

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审理中实行回避制度。证据由仲裁庭审定,必要时可组织鉴定或调查相关证据。仲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自行和解。仲裁时应制作笔录或录音,必要时可令有关人员签字。

( 三) 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案件组庭之日起9 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仲裁庭在合议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人的意见可记入附卷。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产生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须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 条第1 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www.xing528.com)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如果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协议范围,对超过部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540 条规定: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第541 条规定: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274 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裁决的撤销

撤销仲裁裁决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制度,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都规定有这样的程序。我国《仲裁法》第70 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74 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法院在撤销前,应当得到所在辖区高级法院及最高法院的核准。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虽然类似,但二者并不重复。由于裁决的双方当事人都可申请撤销裁决,所以,仲裁裁决制度倾向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保护的只是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在荷兰等许多国家,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因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等性质的错误,当事人则可在收到裁决书的一定期限内,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

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程序方面,即对于裁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有错误不加过问。

【本章小结】

1.本章阐述了涉外仲裁的概念和特点、涉外仲裁机构、涉外仲裁的原则和涉外仲裁程序。

2.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其特点有:涉外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有较大的灵活性、广泛的适应性、严格的保密性; 涉外仲裁既不同于国内仲裁,也不同于国际仲裁。涉外仲裁原则,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在裁决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原则主要有6 个。

3.涉外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协议、申请与受理、仲裁、仲裁裁决的撤销。

【思考题】

1.涉外仲裁有哪些特点?

2.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之间的主要区别何在?

3.试述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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