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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所以各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历来十分重视。正确界定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利于国家主权的完整和统一。界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对于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减少他们的诉讼耗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划分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不难发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至少涉及两个问题: ①管辖的外部关系,即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到底是由我国法院管辖还是由外国法院管辖;②管辖的内部关系,即由我国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的某个人民法院审判。

有的学者认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解决的只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问题,即哪些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人民法院无权管辖,至于各级、各类法院的管辖权,则属普通管辖理论范畴,《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体例上,在“涉外程序编”也只对管辖的外部关系作了规定,但鉴于国内法院在涉外案件管辖分工上也有一定的特别之处,我们认为其也应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所应包括的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特别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四种: ①特殊地域管辖,即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②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③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④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所以各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历来十分重视。加之,不同的法律对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又迥然不同,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当事人对管辖的选择也存在尖锐冲突。可见,正确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对国家和当事人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之一。正确界定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利于国家主权的完整和统一。凡应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我国决不放弃管辖权。当然,我们也尊重别国的主权,不主张任意拓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范围。(www.xing528.com)

2.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只有正确界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才能使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否则,就会出现要么无法实现审判权、要么错误行使审判权的情形。对当事人来说,管辖的界定便于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有利于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对同一案件,因适用的法律不同,最后形成的审判结果也必然不同。界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对于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减少他们的诉讼耗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都有扩大本国管辖权的倾向,从而作出相互冲突的规定,但各国在长期交往中也逐渐积累了一些国际惯例,又签署了一些国际条约,这些惯例和条约的影响必然作用于各国的国内法,形成涉外诉讼管辖方面诸多的共同原则。例如,“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则,就为多数国家如德国日本、奥地利、希腊、泰国、印度、巴基斯坦、缅甸和东欧国家所接受和实行。当然,在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国家中,也有不少例外,如英美两国法律规定,对人的诉讼,只要起诉时被告在英国、美国出现,即使是暂时居住或路过,哪怕为时非常短促,英国、美国也对其拥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有效控制论”。“有效控制论”的先导人是美国法官斯托里( Joseph Story)。英国国际私法学者戴西( A.V.Dicey)曾说: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对于任何案件,只要能够作出一个有效的判决,英国法律应承认它有权管辖( 即有权对该案件进行裁判),如果不能作出有效的判决,英国法律就不承认它有权管辖( 即无权对该案件进行裁判)。”[1]这里所谓的“有效的”判决,是指在宣告判决的法院所属国家内能够予以执行的判决。这一原则实际上是以判决能否有效执行作为衡量管辖是否适当行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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