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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类型,民事诉讼法一书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民诉法》改变了以往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双轨制”,已经完全实现了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的“并轨”和统一。(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对于特定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只能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形式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类型,民事诉讼法一书

(一)一般地域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只要其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就有管辖权。

(二)特殊地域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④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⑤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有明示的协议管辖和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我国现行《民诉法》改变了以往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与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双轨制”,已经完全实现了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的“并轨”和统一。

1.明示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有如下限制:

(1)只能是涉外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允许协议管辖;

(2)只能是与双方当事人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www.xing528.com)

(3)只能是第一审法院,不能协议选择上诉法院;

(4)不得改变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5)只能是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2.默示协议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默示协议管辖,也叫应诉管辖,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除具备上述明示协议管辖的前4项限制条件以外,还要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

(四)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对于特定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只能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形式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下三种在我国履行的合同纠纷案件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五)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规定主要体现在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通知、批复和其他法律文件中,但这些司法解释在实务中有利有弊,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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