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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方法|《民事诉讼法学》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重要目标是迫使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其次,被执行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该债权的清偿期已届满,次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了,被执行人的未到期的债权不得冻结。履行通知是民事执行机构向次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书面告知。

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方法|《民事诉讼法学》

(一)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概念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缺乏清偿能力的被执行人对他人(即次债务人,也称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经执行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机构责令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称为对债权或者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执行,也称为代位执行。

(二)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程序

1.冻结债权并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重要目标是迫使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次债务人并不直接为执行依据的效力所及,民事执行机构不能直接以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对次债务人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要实现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必须首先使该次债务人(《民诉法解释》称“该他人”)进入民事执行程序。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是使次债务人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方法,也是对债权执行必不可少的步骤。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其实就是发出履行通知。

(1)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并发出履行通知的条件。民事执行机构不能随意冻结他人财产并通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冻结债权并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01条和《执行规定》第45条的规定,结合法理,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债权,是实施对债权执行的前提之一。如果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就没有必要“舍近求远”地去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应为本案以外的人,如果为本案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只可能是债务人或债权人,而不可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次债务人。其次,被执行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该债权的清偿期已届满,次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了,被执行人的未到期的债权不得冻结。

第三,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直接影响次债务人的利益,必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才能开始,民事执行机构不能依职权决定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

(2)履行通知的内容。履行通知是民事执行机构向次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书面告知。依《执行规定》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②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③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④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3)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通知的效力。①次债务人收到冻结债权的裁定和履行通知后,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次债务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应为无效,并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执行机构可以按照妨害执行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②被执行人不得收取或处分该债权,即不得要求次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不得放弃或者转让该债权。③次债务人收到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通知后,对债务没有异议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www.xing528.com)

2.处理次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时,为了保护次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诉法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了次债务人异议(也称第三人异议)和利害关系人异议两种制度。其中,次债务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的异议,称为次债务人异议;次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的异议,称为利害关系人异议。

(1)次债务人异议的期限与方式。根据《执行规定》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次债务人对于履行通知要求其履行的债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之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次债务人异议原则上应采取书面的形式,以口头的方式提出异议的,应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由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2)次债务人异议的内容。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其内容必须是否认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否认被执行人对自己的债权。否则,其异议不成立。《民诉法解释》第501条第3款还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予以否认的,民事执行机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不得提出异议。

(3)次债务人异议的效力。次债务人异议具有排除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次债务人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异议,民事执行机构就应当停止对该债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的债权执行的,民事执行机构不予支持。

(4)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民诉法解释》第501条第2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处理。在对债权执行中,债权是执行标的。次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民事执行机构冻结的债权提出异议,通常是否认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包括主张自己是被冻结的债权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真实等,其实质是对冻结的债权主张实体权利,也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同时,次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不是对债权执行的当事人,而是案外人。因此,次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民事执行机构冻结的债权提出异议,其实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所以,在对债权执行中,对利害关系人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处理。

3.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民事执行机构的冻结裁定和履行通知,次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在次债务人应当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债务的范围内,对次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变价,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查封、变价和交付的具体方法与对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措施相同。

民事执行机构不得再执行次债务人的债务人的财产(有人称之为不得复代位执行)。次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供销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民事执行机构可以采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供销公司的存款、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还可以执行该公司对他人的债权,直接实现经贸公司的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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