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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行为执行措施及代履行费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民事执行机构强制被执行人迁出在房屋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公告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即可结束,否则,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实施进一步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收的,执行员可以指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民事诉讼法学:行为执行措施及代履行费用

(一)对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执行措施

1.对作为的执行措施。

(1)对可替代作为的执行。对于可替代完成的作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代履行人由人民法院选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民事执行机构决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2)对不可替代作为的执行。对于不可替代的作为,执行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拟制,即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就视为义务人已履行义务,如赔礼道歉;另一种是首先对其说服教育,敦促其自动履行,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为由,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由女方抚养,但男方拒不将该子女交付女方抚养的,就应当按不可替代的作为行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先进行说服教育,敦促其自己交付子女,经说服教育仍拒不交付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依妨害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对男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拒不执行裁判罪对其判处刑罚。《民诉法解释》第505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机构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再次处理。

2.对不作为的执行措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不得作为,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实施积极的作为,就是已经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实施积极的作为,就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而需要强制执行。此时,执行就是消除被执行人积极作为产生的结果。消除积极作为的结果,也因其是否可替代而有不同的执行措施。

(二)对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

1.概念及适用范围。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民事执行机构强制被执行人迁出在房屋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房屋拆迁、房屋买卖、强占房屋、强占土地、宅基地纠纷等案件,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民事执行机构就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2.实施程序。(www.xing528.com)

(1)发出执行公告。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首先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期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要写明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原因,并再次指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说明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公告应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告应张贴在被执行人应当迁出的房屋或应当退出的土地附近。公告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即可结束,否则,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实施进一步的执行措施。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实施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并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派人参加,以便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绝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3)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执行工作,应当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同进行。一般先要向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再一次动员其自动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介绍案情,说明执行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强制迁出房屋时,执行人员应当组织人力将被执行人的财物清点,造具清单,然后送往指定的地点,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被执行人拒收的,执行员可以指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强制迁出房屋和保管财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退出土地时,执行员也应派人将土地上的一切财物运到指定地点,所需要的劳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4)制作执行笔录。民事执行机构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全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最后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在场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存卷。

(5)交付。强制迁出后腾空的房屋或退出的土地,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结束执行程序。

本节“引例”所举案例中,赵某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腾退房屋和在网络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均属于可替代完成的行为。赵某拒不完成该义务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替代完成,并由赵某预付代履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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