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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责令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内容不同,其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两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期间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全面履行义务之日止。

民事诉讼法学第6版:责令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是指被执行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或者故意拖延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不仅影响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而且还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民事执行机构除了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外,还应当追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责任,其目的在于制裁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内容不同,其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两种。

(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种措施适用于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即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1.75‱日×迟延履行期间。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1.75‱日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民事执行机构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www.xing528.com)

2.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起止期间及其扣除。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民事执行机构划拨、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民事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民事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支付迟延履行金

适用于迟延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民事执行机构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期间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全面履行义务之日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就应当依法承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即使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机构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能免除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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