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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的诉讼迟延效果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诉法解释》第92条会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迟延之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务尤其强调在借贷纠纷中防范虚假诉讼,强调在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即使自认也要进行证据调查,如当事人询问、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等。该种做法导致借贷纠纷中法院无谓的证据调查的增多,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诉讼的程序推进。因此该款规定非但不能达到其遏制虚假诉讼的出台目的,还会产生《民诉法解释》出台者没有预料到的诉讼迟延的后果。

《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的诉讼迟延效果研究

《民诉法解释》第92条会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迟延之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务尤其强调在借贷纠纷中防范虚假诉讼,强调在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即使自认也要进行证据调查,如当事人询问、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等。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上海市高院指导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款人自认仍应进行审查;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恶意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或案件的处理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针对不同情况,还应当分别审查:(一)借款人自认口头合同的,应审查口头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过程、经办人情况等细节;(二)借款人自认收到大额资金的,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支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支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经济情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款的用途等情况,上述情况下,因查明事实的需要,还应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的自认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该种做法导致借贷纠纷中法院无谓的证据调查的增多,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诉讼的程序推进。自认的法律效果之一在于排除证据调查效力,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形成处分权的尊重,亦有利于诉讼程序的推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要求法官对当事人自认事实进行职权调查,这不仅是对自认制度本身的颠覆,亦产生了诉讼迟延的后果,试想私人之间发生的事实不仅具有隐蔽性,亦是职权探知所不能及之处,借贷关系纠纷领域更是如此,若如《上海市高院指导意见》般对当事人已自认的事实进行证据调查,不仅费时费力,亦无法探知真实之事实,因为若当事人双方共谋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法院又如何通过上述证据调查方式加以探知。因此该款规定非但不能达到其遏制虚假诉讼的出台目的,还会产生《民诉法解释》出台者没有预料到的诉讼迟延的后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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