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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的概念及职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职责的重要任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一种职务行为。押解工作是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提押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机构准确、安全、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场所的职务行为。

押解的概念及职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职责的重要任务

(一) 押解的概念

“押解”一词的原意是指押送犯人或俘虏[1]。作为警察(或是军队)的一项职责,从中国古代一直沿用至现在[2]。目前,我国各序列人民警察或多或少都负有押解职能,押解工作是各警种人民警察将羁押于一地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押解至另一地,保障侦查、检察、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等相关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3] 第16 条的规定,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押到法庭接受审判,再将其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保障审判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的职务行为。押解包括提押、庭审押解、还押三个环节。该概念明确指出了押解工作的实质内容和本质特性,直接指出押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务行为,从而揭示了押解职责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据其所担任的司法警察职务而履行的职务行为。

押解概念[4]有一个逐步明确和清晰的过程,而对押解概念进行概括总结,在我国各序列人民警察中首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2003 年11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和性质,下发了法发[2003] 19 号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在该项规则的第2 条中将押解的概念作了如下概括: 押解是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法庭接受审判后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该规则在明确押解概念的同时,还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分为提押、法庭押解、还押三个过程[5]。这是我国人民警察序列中,第一次对押解的概念进行概括和总结。虽然这个概念只是针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但是第一次明确了押解是一种职务行为,这样的表述可谓是一大创举。之后,有其他警种的警察在需要对押解概念进行概括和总结时,纷纷借鉴该押解规则中总结概括的押解概念。如,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性质相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对押解概念进行概括和阐述时,也借鉴了该押解规则中的押解概念。2019 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规则》基本保留对押解概念的表述。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教材是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实务工作作为范本进行编写的,并以此对押解的概念、特点、分类及职责进行具体分析及讲解,但关于对押解工作中具体的、实质性的要求,其他警种的人民警察在实务工作中也可借鉴并用以指导具体工作。

(二) 押解概念的理解

押解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押解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务行为。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一种职务行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讲,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在执行法律,有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作为后盾和保障;从职务履行的角度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是因其司法警察的职务身份而能实施的行为,即是一种职务行为,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代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从遵守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的过程中,不得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的规定,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边界。(www.xing528.com)

2. 押解的目的是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保障。押解的目的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与其他警种的人民警察所担负的押解工作最为重要区别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直接为审判工作服务,是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将被告人或罪犯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押至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再还押至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这些执行职务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保障。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押解任务的目的是保障侦查工作的需要;监狱中的人民警察执行押解任务的目的是保障监狱管理、羁押罪犯和刑罚执行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的目的是保障检察工作的需要。

3.押解的对象主要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罪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司法警察条例》)第7 条第3 项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的对象为被告人或罪犯[6]。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的对象主要是在押的刑事被告人,但不完全是刑事被告人。除了在押的刑事被告人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的对象还包括: ①在看守所关押改造的罪犯;②在拘役所、拘留所关押的被拘役、被拘留人及犯罪嫌疑人;③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如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事被告人等,他们虽然不是在押,但在刑事审判中,也会涉及对这部分人的押解;④在监狱羁押改造的罪犯。但无论如何,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的对象,一般归纳为两种人,即被告人或罪犯。

4.押解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是依据其职务而履行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强制行为。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不以被告人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意志为转移,被告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司法警察的押解指令。为保障押解警务工作安全和顺利地进行,司法警察得在押解过程中依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规定对被告人使用警械具和武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为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执行押解任务时,只要手续齐全,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干涉或阻止。

5.押解的环节有提押、庭审押解和还押。押解工作是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警察通过执行押解任务,将被告人押送至人民法院接受审判,为刑事审判顺利进行提供警务保障。押解包括提押、庭审押解、还押三个环节。

提押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机构准确、安全、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场所的职务行为。庭审押解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的职务行为。还押是指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机构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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