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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研究:制度利用情况与特点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起,第三者监护人的比例首次超过亲属监护人,由此可见,第三者监护人逐渐成为成年监护制度的中坚力量。表1近十年成年监护人与本人的关系*2008-2010年的“其他”中,包含熟人和其他人员。[12]此外,通过由市、区、町、村长申请监护开始审判来保护被监护人,以及认可一般市民担任监护人也是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特色。

日本法研究:制度利用情况与特点

1.利用情况

根据日本最高裁判所事务总局家庭局的统计,[3]2017年成年监护制度的总申请件数为35737件(其中“监护”约占77.8%,“保佐”约占16.1%,“辅助”约占3.8%;任意监护生效申请件数为804件)。“申请人和本人的关系”的统计中,申请人与本人为子女关系的比例最多,占全体的27.2%;其次是由市、区、町、村长[4]进行申请,约占19.8%;紧随其后的是由本人自己申请,占比14.2%。其中,由市、区、町、村长申请的涨幅最快,2017年的申请件数为7037件,与2016年的6469件相比增加了8.8%。在“法定监护的监护人与本人的关系”中,由司法书士[5]担任监护人的最多,其次为律师和子女。而根据近十年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表1),由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比例基本逐年递减;反之,由律师、司法书士、社会福祉士、普通市民[6]和法人等担任监护人的比例逐年递增。2012年起,第三者监护人的比例首次超过亲属监护人,由此可见,第三者监护人逐渐成为成年监护制度的中坚力量。

表1 近十年成年监护人与本人的关系 (单位:%)

*2008-2010年的“其他”中,包含熟人和其他人员。2011年之后的“其他”中,包括社会福祉协议会、税理士、行政书士、精神保健福祉士和其他人员。
本表格根据最高裁判所「成年後見関係事件の概況」(平成20年至平成29年)[7]的数据整理得出。(www.xing528.com)

2.特点

就法定监护的监护人和本人的关系来看,第三者监护人数量之多,成为日本成年监护的一大特点。无论是对比中国的成年监护制度,[8]还是德国的监护人类型比例,[9]一般情况下都会选任亲属为其监护人。[10]而日本的第三者监护人比例如此之高,并不是因为日本的成年监护模式已经脱离了“家庭模式”,逐步向“成年监护社会化”[11]的模式渗透,而是家庭裁判所担心亲属监护人会滥用职权从而特地回避选任亲属。[12]

此外,通过由市、区、町、村长申请监护开始审判来保护被监护人,以及认可一般市民担任监护人(即市民监护人)也是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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