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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基本法与制度探索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自认的含义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须举证证明,这是传统辩论主义中的第二层含义。法院没有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判决基础时,该判决即违反辩论主义。自认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排除了法院对自认事实的认定权。起码法院因受自认事实的约束,不能再动用职权,调查该事实的真伪。在民主社会中,私法自治是最重要的原则,因为这个原则是以自由思想为基础,若无私法自治,即无法律秩序的存在。

缺席审判基本法与制度探索

(一)自认的含义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须举证证明,这是传统辩论主义中的第二层含义。自认的法律效果在于,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以当事人自认事实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乙,法院不能以甲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没有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判决基础时,该判决即违反辩论主义。自认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排除了法院对自认事实的认定权。既然排除了法院的对事实的认定权,也就必须容忍自认事实的非真实性。起码法院因受自认事实的约束,不能再动用职权,调查该事实的真伪。即使以法官自由心证得出该事实可能有伪时,法院也不得否定该自认的事实。[10]

约束法院判决的自认事实必须发生于诉讼过程之中,这被称为诉讼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裁判上的自认是指在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作出同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相一致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11]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因而也称为审判外的自认或裁判外的自认,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之为证据的自认,或者仅仅称之为自认。就其作用和效力等方面来说,诉讼外的自认都有别于诉讼上的自认。各国的诉讼理论与审判实践一般都不承认诉讼外的自认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但是可被容许作为证据加以使用。[12]

(二)自认的理论基础

1.私法自治原则

一般认为,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志处分其有关私法事务,这一基本原理被称为“私法自治”。在民主社会中,私法自治是最重要的原则,因为这个原则是以自由思想为基础,若无私法自治,即无法律秩序的存在。在私法自治的前提下,私人间所生之财产关系的纷争,以委由当事人自主的解决为原则,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应当尽量的以接近自主解决的方式解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论当事人是否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利用至何种程度,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处分权主义),连同诉讼资料的提出,亦承认当事人自律的支配原则。

法官没有理由会比当事人本人更能照顾其私人利益,“不愿得到之人,乃为已有之人”,基于这一原理,民事法官只会最终采纳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所援用的证明。[13]

2.诉讼经济原则(www.xing528.com)

“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14]进行民事诉讼最终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确定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往往难以尽善尽美地达到这一目的: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并不能完全避免错误的发生,公正的裁决也并不总是迅速、经济地获得。因此,正义是相对而言的,司法运作的改善需要对裁决的公正、诉讼所需的时间和费用采取不同的优先顺序以达到公正与效率两者价值的合理平衡。[15]

“所谓‘诉讼经济原则’,系指于达成诉讼目的之前提下,要求迅速裁判,讲究程序之简化、合并与维持,避免程序浪费或重复之程序法上之共通原则。”程序法依其处理对象之不同,虽可分为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之差别,唯对于诉讼经济之要求则属相同。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各该程序法均有制定许多配合之制度或措施,故诉讼经济原则是各种程序法之共同原则。[16]近百年来,诉讼经济在程序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它既是19世纪末以来世界程序改革浪潮的重要动力和主要方向,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司法面临的困境以及司法改革的目标模式。诉讼经济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司法资源耗费最小化,达到最低诉讼成本;二是加速诉讼进程,缓和诉讼拖延。[17]

“如善于运用自认的法则,便可以节省时间,达到诉讼经济,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18]由于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拘束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对方当事人无须对此举证加以证明,法官也不必对该事实再行审查,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序上减少证明的环节和对象,使法官能够尽快把双方不再争执的事实确定下来,以便诉讼围绕尽可能少的明确争点而展开,从而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

3.诚实信用原则

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理论中,诚实信用原则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之,这是民法对权利义务实现所作的要求。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才逐步完成的。自19世纪以来,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诉讼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摒弃,在法律社会化的演变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得以接受并最终确立下来。现在,在各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渗透到诉讼的各个民事诉讼程序之中,不仅在审判程序,就是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法官都在积极地、频繁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解决新产生的复杂纠纷及法律问题。[19]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禁反言。禁反言的法理意味着,一方当事者有义务人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予以禁止。[20]诉讼上的禁反言,主要是防止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出现前后互相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作出自认后,对方当事人基于信赖关系,在与该事实相关证据的收集方面可能较为松懈,不愿再为此事实的存在问题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如果允许自认当事人随意否认自己先行的自认行为,必然会给对方在主张事实和举证方面造成困难,导致诉讼上的突然袭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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