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寻找正义宪法:个人主义与个体身份

寻找正义宪法:个人主义与个体身份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体”是个人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个人主义的思想体制中,个体始终是独立的、先在的、自利的,由个体的独立性和先在性引申出了个体的自治与自由,由个体的自利性,产生功利性的联合和竞争。现代联合契约与个人主义的逻辑是不谋而合的,它亦以独立、自主、自利的个体为逻辑起点,并以追求个体的自由为最高宗旨。首先,个体的先在性意味着个体拥有“自我立法”的能力。

寻找正义宪法:个人主义与个体身份

依卢克斯的观点,个人主义作为学术用语是从19世纪开始才逐渐发展起来的,[149]但个人主义的理论渊源可谓源远流长,甚至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思想家笛卡尔和霍布斯那里。“个人主义是一种真正的哲学……正是个人主义使得其他方面大相径庭的卢梭康德边沁的哲学之间具有了相似性”,[150]与此同时,个人主义还是现代性的重要标识,是现代人一以贯之生活逻辑,是界分古今的分界线。

“个体”是个人主义的逻辑起点,在个人主义的思想体制中,个体始终是独立的、先在的、自利的,由个体的独立性和先在性引申出了个体的自治与自由,由个体的自利性,产生功利性的联合和竞争。现代联合契约与个人主义的逻辑是不谋而合的,它亦以独立、自主、自利的个体为逻辑起点,并以追求个体的自由为最高宗旨。因而,作为总括性契约的现代宪法,也必然浸染着个人主义的习气。美国法哲学家庞德就将以宪法为框架的现代法律体系视作一幅关于个人主义的画图,他说:

在(法律)这幅图画中,关系是被忽略了,每个人都成了独自存在的人,他是一个在经济上、政治上、道德上从而在法律上自足的单位。他要通过自由竞争来为自己寻求位置。至善就是这些单位最大限度的、自由的自我肯定。[151]

(一)独立的个体

人类历史就是一部个体从古典自然共同体中不断逃逸,并“从各种外在的监护或虚构压抑下逐步解放”[152]的历史。1620年102位英国清教徒,因不满英国国教的压迫,乘坐“五月花号”,毅然离开故土,乘风破浪、远渡重洋来到了北美这片蛮荒之地,即是个体脱离自然共同体的一个典型例证。个体一旦从自然共同体的城堡中解放出来,就若那阳光照耀下的水珠,绽放出异彩纷呈的光芒,从而造就了一个丰富多彩的多元世界;个体一旦从共同体的城堡中解放出来,人就成了自己命运的主人,未来对每个人而言均充满了无限可能,每个人均可用自己的头脑和双手来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生活;个体一旦从共同体的城堡中解放出来,人就成为一个自洽并且自治的单位,“每个人都不得不由自己来回答这样的问题,‘我是谁’,‘我应该如何生活’,‘我要成为什么样的人’——而且,在末日来临时,他得准备承担自己回答的责任”。[153]

从古典自然共同体的压迫中独立出来的个体,并不是要过上离群索居的生活,这种短暂的脱离赋予他重新选择的权利,在这个新起点上,每个人都按照自己所推崇的法则和理想组建新的联合。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体不仅可以选择诸如利益、财富、兴趣、学术、职业、信仰的圈子,甚至还可以选择像国家这样的大联合。事实上,来到北美这片蛮荒之地的英国的清教徒们,“已经不是漂洋过海去撞大运的一小撮冒险家,而是被上帝亲自撒在一片预定的大地上的伟大民族的种子”。[154]他们在新的土地上,组建了新的共同体、新的国家,在那里“他们自行行使主权,他们自己任命行政官员,自行缔结和约和宣战,自己制定公安条例,自己立法,好像他们只臣服于上帝”。[155]

(二)先在的个体

自从理性得以真正启蒙之后,上帝就死了,“我思主体”不仅成了世界的中心,而且还成了先于世界的存在。个体先于世界而存在,意味着不是世界创造了人,而是人自己创造了自己,人从自己身上找到了所有道德、目的、意义、真理、责任和尊严的渊源。

首先,个体的先在性意味着个体拥有“自我立法”的能力。以康德的理解,个体是经验主体和经验客体的复合物。作为经验客体,个体受制于自然律的支配,但作为经验主体,个体却能独立于自然律之外,能够“自我立法”,并按照自己确定的行动法则来行事。正是从“自我立法”出发,康德发展了他的自由观和道德观。人为何能进行“自我立法”呢?康德认为,人的“自我立法”能力来源于人所共有的无差别的“纯粹理性”,个体按照“纯粹理性”进行“自我立法”,不仅使其成为了自由的主体,而且还产生了人所固有的尊严。正如康德所言:

他之所以崇高,并不是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这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是因为这样,他才能服从这一规律……人类的尊严正在于他具有这样的普遍立法能力。[156]

萨特站在康德的肩膀上,发展了人的先在性理论,并提出了“存在先于本质”这一经典命题,从而进一步解释了人所固有的自由。萨特认为,人性并非由历史、文化或社会所决定,人的本质就是虚无,人的存在必然先于人的本质;同时,人的责任也是无穷无尽的,他不仅要对他自己负责,还要对其他所有人负责。用萨特的话说,就是:

人将永远不能用既定的、特有的人性去解释人的行动,决定论是不存在的——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人与自由的同一,意味着人的行为不能被外在环境或非人的根源所决定。[157](www.xing528.com)

其次,个体的先在性意味着道德和目的成了个体可选择的对象。“自我立法”、“人即是自由”,意味着个体先于道德和目的而存在,或者说个体本身即是道德和目的,承载道德和目的的个体也就成了世界的中心,成了行动、思想和历史的基石。目的和道德并非先验注定的,它们是多元的,因人而异的,可由个体择定的。“一个人的目标和目的总是某种由她选择而附属于她自己的东西;它们由于她的意志的运用而与她发生联系”;[158]正是目的和道德的可择定性赋予了个体以独特的个性——每一个个体都是唯一的,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都是值得尊重的。

不仅如此,道德与目的的选择还与个体的能力息息相关。“对我们的个性来说,最为根本的并非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目的的能力。这种能力扎根于自我,且必须优先于自我所选择的目的。”[159]只有保有道德和目的的多元,培育个体的选择道德和目的的能力,才能成长出个体的独特个性。一旦心灵被归结到一处或统一到同一道德法则和既定目的之下,个体就会丧失选择的自由,沦为道德和目的的工具,这就是彻头彻尾的奴役。

第三,个体的先在性还意味着个体应成为社会和国家的逻辑起点。社会抑或国家都是个体联合的产物,个体是它们的逻辑起点,而它们则是个体的作品,是个体按照其理想,合乎理性地如同建造一台机器那样创造了它们。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霍布斯形象地说:“号称‘国民的整体’或‘国家’的这个庞然大物‘利维坦’是用艺术造成的,它只是一个‘人造人’”,“它的制造材料和它的创造者;这两者都是人”。[160]个体作为社会和国家的逻辑起点,意味着国家稳定繁荣的根基在于个体,个体的丰富多样及其创造性是国家活力的真正源泉。因而,国家绝不能以牺牲个体的独特性和多元性为代价,来维系社会的团结。

(三)自利的个体

古代人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义务,以及个体对共同体的忠诚。“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在古代人那里,“自利”总是被作为一种恶德遭人唾弃。与古代不同的是,“自利”则是个人主义的人性基石,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人主义也就是自利主义。以日本民法学者内田贵的话说就是:

个人主义的本质就在于严格区别自己利益和他人利益,选择实施增进自己利益的行为,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必须尊重能够与同样追求自己利益的他人共存的规则。基于个人主义的行为以自力更生为特征,在选择并实现自己的目的时不要求他人的协助和牺牲,作为自己行为的结果,无论是利益,还是损失均拒绝与他人分担。即,基于这样一种坚定的信念,人人具有享受自己努力成果的权利,他没有义务将该权利为他人利益而付出或牺牲。[161]

诸如斯密、边沁、密尔等个人主义的经典作家均将“自利”(或称“自我关注”、“自顾”)作为人性的基本假设,正是从“自利”之基本人性出发,才产生了契约,产生了联合,产生了契约宪法。正因于此,一方面,宪法要满足每个人的自利的动机,只有每个人都能够从宪法那里获得好处,宪法才有可能是正当的;另一方面,为了防范每个人因极端的自利而沦为“自私”或“贪婪”,以及协调“自利”之人的行动,需要在宪法中设置某种根本性的规则。

平心而论,个人主义虽将个体预设为自利之人,但任何严肃的个人主义论者均没有全然排斥人之“利他”的道德情感,亚当·斯密即是其中一例。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深刻阐述了人的“利己心”和“同情心”(利他之心),其中“利己心”对应的是对自我的关注,而同情心则对应对他人的关注,他认为这两种品格是人与生俱来的,好比时钟的两根针,一根长一根短,时钟制成后不需人为调试就可以表示时间。作为个人主义的经典论者,斯密始终坚持“自利”是更为基本的人性根基,它对应的是时钟中较长的分针,而“利他”相对于“自利”则居于次要的地位,它对应的是较短的时针。

将“利己”预设为人的行为的基本动机要比“利他”更显坦诚。人不是圣人也不是殉道者,不可能一如既往地以纯洁的心灵和善地面对他人;人也更不可能会像哲人和隐士那样,面对现实的无奈,可以退避到自己的内在的城堡,存在于灵魂和不朽之中。人不见得有多么高尚,他们只是凡夫俗子,始终以世俗的、功利的、理性的眼光审视这个世界,他们认为好即有用,对自己有用的东西和有用的人即是好的。人具有明显的自爱倾向,爱自己超过了爱真理、爱上帝、爱世界、爱万物,甚至也超过了爱他人、爱朋友、爱妻子、爱丈夫。

事实上,利己之心特别适合于进行经济性、政治性、制度性的考量。在《国富论》一书中,斯密坦率地直面人的“利己”之心,在书中他明确提出了“利己不损人”的“经济人”形象,并以此作为其经济学论证的基石。斯密认为,不损人的“自利”并不是坏事,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下,自利个体自发地形成了各种分工与合作,从而使主观上的自利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162]无独有偶,休谟也认为:“政治家们已经确立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宪法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为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16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