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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正义宪法:社会契约与现代契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社会契约与现代契约宪法相通社会契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状态的预设而产生的,因此,要想对社会契约加以全面描述,就不得不从人的自然状态说起。社会契约是人们进行社会联合的宗旨性契约,它确认了以联合的方式进行自我保存的总宗旨。个体、人民和公民之间的联结点即社会契约和宪法。

寻找正义宪法:社会契约与现代契约

社会契约抑或社会契约论主要是一种学术性想象,这种学术性想象发轫于霍布斯,成形于洛克,经过卢梭的发展,并在康德那里达到了理论上的完备。在古今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厥功至伟。一方面,社会契约论将自然义务转化为自然权利,从而为现代宪法的诞生,化生出了权利话语。正如施特劳斯所言:

前现代的自然法学说教导的是人的义务,倘若说它们多少还关注一下人的权利的话,它们也是把权利看作本质上是由义务派生出来的……由自然义务为取向转到以自然权利为取向的根本性变化,在霍布斯学说中得到最明晰有力的表达,他直截了当地使一项无条件的自然权利成为一切自然义务的基础,因而义务就不过是有条件的。[136]

另一方面,社会契约论是世俗自然法理论与契约思想的复合体,常常被运用到解释政治社会、国家和权力的正当性之上。正是通过社会契约,自然状态的个体才真正转变为政治状态的人民,而人民的出场不仅将政治正当性基础从超验神学中解脱出来,而且还为现代契约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件和背景。

(一)社会契约与现代契约宪法相通

社会契约是基于人的自然状态的预设而产生的,因此,要想对社会契约加以全面描述,就不得不从人的自然状态说起。霍布斯、洛克等经典社会契约论者笔下的自然状态,从本质上讲,即是一种自由放任的无政府状态,这种状态并非一种客观现实或历史事实,而是那种内隐于人的本性,只要条件具备,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是相互孤立的,他们以个体的方式独立地存在着,只是由于某种偶然的因素而被聚合到一起;与此同时,在自然状态中生活的人是平等的,他们都天然地享有权利,都拥有无限的自由。

但是,自然状态终究是不完美的。一方面,资源的天然匮乏,注定了每个人都面临着与生俱来的生存危机,最大限度地保全自我也就成了最为正当的权利诉求。人们为了求生而相互残杀,为了求利而相互争夺,为了求安全而相互猜忌,为了求荣誉而相互侵犯,这就使得人们彼此处于“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之中。[137]另一方面,人一旦拥有不受制约的绝对自由,那么激情就会战胜理性;人一旦拥有绝对平等的地位,并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那么偏私、压制和战争就无法幸免。社会契约是“人才智(理性)中的无中生有的创造物”,[138]它的目的在于结束不完美的自然状态。正是人所特有的才智教导着人们,如果不能摆脱自然状态,每个人都将在自相残杀中很快走向灭亡。为了消除人们之间的猜忌和不信任,需要每个人都对其他人允诺放弃私人使用暴力,这样就需要在每个人之间订立放弃私人使用暴力的社会契约。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基本讲清楚了社会契约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不过这只是下文的一个铺垫,我们所面临的进一步的命题是,社会契约和现代契约宪法到底有什么关联?社会契约是人们进行社会联合的宗旨性契约,它确认了以联合的方式进行自我保存的总宗旨。正是通过社会契约,原先独立并相互为战的个体被集合起来,自然状态中的个体也就变成了能表达共同意志的人民。人民是现代契约宪法的逻辑起点和正当性基础,而作为现代契约宪法基石的人民,同时又是契约联结的产物,因而,社会契约也就成了现代契约宪法的前件和总背景。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将社会契约和宪法这两条逻辑主线合并起来所产生的效果:

社会契约的逻辑:自然状态的人:个体→社会契约→政治状态的人:人民(1)

宪法的逻辑:政治状态的人:人民→宪法→政府、法律→法律状态的人:公民(2)

合并(1)与(2):自然状态的人:个体→社会契约→政治状态的人:人民→宪法→政府、法律→法律状态的人:公民(3)

从上述逻辑图式中可以看出,人有三种形象:个体、人民和公民,个体是自然状态的人,他先在于社会、先在于契约,并且彼此独立而自治地存在着,每个人都拥有天然的自由的权利,每个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人民则是联合状态的人,它是个体的一个集合,是政治意义上的积极行动者,人民作为一个集体拥有共同的人格,拥有最高的主权,可以决定政治生活的形式和政府结构;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即是在法律之下生活的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服从政府的管领,遵守法律,并依据法律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的进程当中。

个体、人民和公民之间的联结点即社会契约和宪法。通过社会契约,自然状态的个体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人民,政治状态的人民享有立宪权,通过订立宪法,从而产生了宪法政治,进而在宪法这一总框架之下,又产生了政府和法律,这样,政治状态的人民就顺利地过渡到了法律状态的公民。这种过渡,并不意味着前一种身份的消失,而仅仅是身份的叠加,即在前一种身份的基础上又多了一种身份,由此,人就成了个体、人民、公民三种身份的复合体。宪法是人的三种身份的平衡器,宪法首先确认了通过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人的联合,并以确认“人民主权”的方式维护这种联合;与此同时,宪法还通过确立诸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方式尽其所能地保护个体的独立、自由和自治,确保这一联合的自由性。在人的三种身份中,个体是最为根本的,它是人的一切身份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自由、独立、自主的个体,也就不可能有个体联合的契约宪法。从逻辑图式(3)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宪法与社会契约是相通的,通过社会契约,宪法的逻辑起点就从人民那里延伸到个体身上。(www.xing528.com)

现代契约宪法不仅与社会契约在逻辑上相通,而且其本身就暗含了“社会契约”,这完全可以从美国国内最早的宪法——《弗吉尼亚州宪法》(1776)中窥见端倪。《弗吉尼亚州宪法》的前三条是如此表述的:

第一条所有的人,生来均为自由而独立,且享有一定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当人民于组织社会时,都不能以任何契约,从其子孙加以剥夺。这些权利就是取得并拥有财产,随着追求、获得幸福与安全的手段,而享受生命与自由的权利。

第二条一切的权力在于人民,也是由于人民而来。

第三条政府乃是为了维护人民、国家或社会的利益,以及安全而树立。无论是任何政府,如被认为有违反这些目的,或不充分时,社会的多数人,有改良、变革其政府,或予以废止的权利。此项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不能让与他人,或不能舍弃。[139]

《弗吉尼亚州宪法》中的上述条文其实彰显了这样一种理念:所有的人,在自然状态中都是自由而独立的,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包括财产、自由与追求幸福;政府起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亦来自人民,因而,政府的宗旨即在于维护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违背其宗旨时,人民则依据宪法而享有反抗政府的权利。这样一种理念,与以个体为起点并以维护个体自由为宗旨的社会契约是完全吻合的。我们可以发现,《弗吉尼亚州宪法》无疑是将社会契约镶嵌到了宪法之中,这一洛克式的社会契约的经典表述,被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亦被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所吸收,《人权宣言》最终形塑了法国宪法,成为1791年《法兰西宪法》的一部分。

如果细加观察,我们还可以发现,现代契约宪法的契约属性在各国宪法序言中也得到了集中的表达。我们注意到,在各国现存宪法的序言之中,常常有“我”和“我们”这样契约式的称谓,[140]这就好像我们以宪法的形式来彼此立约,并彼此宣誓效忠于我们的约定。综上所述,社会契约与现代契约宪法是完全相通的,社会契约就是观念形态的宪法,而现代契约宪法则是现实形态的社会契约。

(二)社会契约作为现代契约宪法的总特征

鉴于社会契约就是观念形态的宪法,现代契约宪法则是现实形态的社会契约,因而,只要揭示出社会契约的特征,也就等于揭示了现代契约宪法的特征。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将不再对社会契约与契约宪法作区分,即以揭示社会契约的特征的方式来揭示现代契约宪法的“契约”属性。大体而言,社会契约有如下特征:

第一,社会契约是个体间的总括性契约。社会契约不是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协议,而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联合契约。作为总括性契约的社会契约,它构建在每一个人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并将一定疆域内的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贫富、地位、价值观念、宗教信仰,无差别地容纳进来。不过,社会契约并非无限大的,它一般应以国族为疆界。国族,是到目前为止所能想象的最大规模的契约联合体。国族既是历史文化的结合体亦是宪法法律的联合体,在国族之内,人们不仅分享了共同的历史和文化,而且还拥有共同的宪法,经由历史的叙事和宪法的确认,人们对国族就有了归属感和集体性的认同。应该看到,在全球化的今天,还存在着诸如欧盟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跨国家形态的契约联合体,但是,这种超国家的契约联合体的缔约主体一般是国家,因而,它只不过是国家之间的松散联盟,并非直接建立在个体之上,而国与国之间的契约并非面向个体的社会契约。

第二,社会契约是不可撤销的,政府既是社会契约的构造物,也是社会契约的看护者。社会契约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契约”,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战争等,使人们重新回到孤立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是不能够撤销的。如果有一个人处于社会契约之外不受契约的约束,或凌驾于社会契约之上,人们就会竞相效仿,契约所构建的信赖大厦就会轰然坍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就会重现。社会契约之所以是稳定的,是因为在社会契约当中,每个人都向其他人允诺放弃手中的部分自然权利,并将这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由政府来统一行使,也就是说,正因为有政府这个社会契约的看护机构存在,社会契约才有可能是稳定的、可持续的。

第三,社会契约是普惠性契约。这一点在前面就已经讲到过。社会契约作为一种普惠性契约,不管这个契约有多么庞大,也不管这个契约包容了多少人,它必须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只有对每一个人都有利,每一个人才会接受它。在普惠性的社会契约中,每一个人都是受惠者,这里没有强制性的纳入和排斥,也没有意识形态上的强制统一。第四,社会契约是联合的契约、自由的契约。自由是社会契约的最高宗旨,而联合则是实现更好自由的方式。卢梭笔下的社会契约关注的是在不牺牲个体自由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与他人联合来增益共同福祉。卢梭高度讴歌了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并认为自由与平等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标。通过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人,仍不失自由和平等,用卢梭的话说,就是“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141]卢梭无疑道出了社会契约的精髓,尽管他最终所证成的社会契约不见得能与个体自由相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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