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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分界与正义宪法-寻找正义宪法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私分界也即公权力与私生活之间的区分,它带有明显的宪法性,意味着私生活是公权力的限度,公权力不能对私生活肆意干涉。公私分界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罗马人对宪政最伟大且永恒的贡献是,他们对公法和私法作了最明确的区分。该区分构成‘保障个人权利反对政府侵犯’的全部历史的基础。”[65]彼时,人们存有这样一种普遍的观念,公法是共和国共同的答问,是罗马人的口头契约,是全体人民承担的共同责任。

公私分界与正义宪法-寻找正义宪法

公私分界也即公权力与私生活之间的区分,它带有明显的宪法性,意味着私生活是公权力的限度,公权力不能对私生活肆意干涉。公私分界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罗马人宪政最伟大且永恒的贡献是,他们对公法和私法作了最明确的区分。该区分构成‘保障个人权利反对政府侵犯’的全部历史的基础。”[65]彼时,人们存有这样一种普遍的观念,公法是共和国共同的答问,是罗马人的口头契约,是全体人民承担的共同责任。[66]私法则对应的是私人生活领域,在私人生活领域内,个人是自由、自主的。公权力的重要功能在于对私人生活提供公共保护,而非要对私人生活进行直接干涉。

中世纪英格兰,公私分界还反映在审判权和治理权的区分之上。审判权和治理权虽都归属于国王,但是国王在行使治理权和审判权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治理权属于公权,国王对此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而审判权裁决的是臣民的私权,国王的法院行使审判权要受制于国王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经贤人同意的,由国王誓言确认的,不得轻易变更和毁弃。“在审判权中,国王受到其‘依法行事,非依法不行事’之誓言的约束……他依据法律而非依据自己意愿,裁判臣民权利”,相反,“约翰王用意志取代法律,用武力反对罪行尚未确证的封臣,其结局便是内战和大宪章”。[67](www.xing528.com)

无独有偶,中国古代也有公私分界的现象。据考证,在唐代的契约文书中,就经常出现诸如“官有政法,民从私约”之类的表述。[68]在此一叙述中,“官”与“民”、“政法”与“私约”对举,即反映了公私之间的界限,契约从私,政法从公,经由私约化生出一个相对自治的空间,公之权力并不能对该自治空间长驱直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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