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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正义宪法:权利与义务下的准则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来回顾一下,在第四章中所描述的关于权利与义务项下的两条宪法正义准则:1.充分而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享有与之作为自主主体和社会成员身份相适的充分而平等的权利,国家应对公民的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

寻找正义宪法:权利与义务下的准则

先来回顾一下,在第四章中所描述的关于权利与义务项下的两条宪法正义准则

1.充分而平等的权利

每个人都享有与之作为自主主体和社会成员身份相适的充分而平等的权利,国家应对公民的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

2.权利(义务)的协调

(1)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均不能对抗其所应承担的义务;(www.xing528.com)

(2)权利的实现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利益或公共福祉为代价,与此同时,国家或多数人亦不能以公共福祉之名,侵夺个人的权利;

(3)少数族群的权利应受特别尊重;

(4)法律若对权利有特别的限制则从其限制,但这一限制本身又要受到宪法的再限制。

上述第一项宪法正义准则表达了三个方面的意涵:第一,权利存在于人的关系之中,并应与人作为自由主体的身份以及作为共在的社会成员的身份相契合,因此,权利的正义性即在于它能体现人的主体性和共在性的相互交融;第二,权利对每个人而言总是一视同仁的,没有哪个人享有超越于他人的特别权利;第三,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都应该是充分的。诸权利之间总是相互关联的,一项权利的存在总是以另一项权利为基础。例如,自由权的存在就必须以生存权的实现为前提,连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无法保障,那么自由对人而言是毫无意义的。要想充分地保障权利,就要在宪法中确立一个充分且圆融的权利体系,使得每项权利都能彼此协调起来,并能从其他权利中找到自身据以实现的条件。权利之间虽相互关联,但诸多权利之间以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冲突也是无可避免的,上述第二项宪法正义准则,即是关于诸权利以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冲突协调准则,包括权利不能对抗义务、一方权利的实现不能以牺牲他方的权利为代价、少数族群的权利应受特别的尊重、对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要受宪法的再检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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