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日本法研究:今后改革的对象和方法

日本法研究:今后改革的对象和方法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次分权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缓和对地方公共团体事务的“义务限定”以及“范围限定”。而且考虑到日本国宪法以及《地方自治法》的第2条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的规定,对属于自治事务的设施管理行政,个别法对其进行规定时,要最小限度地对其进行限制。

日本法研究:今后改革的对象和方法

第二次分权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缓和对地方公共团体事务的“义务限定”以及“范围限定”。但因为其重点内容成了对条例的委任,没能完成其原有的任务,所以学者们评价此次地方分权改革为一场权限转让的改革,也即国家把自己的部分权力转给了地方公共团体。本文也提到了一些被第二次分权改革排除在外的,例如法定受托事务和省政令的委任等内容,这些当然要继续探讨。此外,第二次分权改革对条例委任权制定出的三个基准,对其具体的适用要更深层次地去分析。如果大部分事项属于必须服从的基准的情况继续持续下去,那么也就意味着出现了代替机关委任事务的新的一种国家控制地方公共团体的方式,故这种情况要尽力避免。[82]如果想适应必须服从的基准,要设定其非常严格的条件,另外对法令和条例的区分也要有更加明确的基准。

1.对三个基准的适用

比如对福利设施制定基准时,对从事者、利用者、设施面积、设施设备、运营等内容都要制定一定的基准,但是各部分内容其实都有相对的独立性,其内容和功能以及处罚都连接在一起,某些内容是全国性的内容,而某些内容可以设定较为缓和的规定,也即必须服从的基准、标准,需要参照的基准都掺杂在一起,这种情况也可以说是无法避免的。这时,就要慎重地设定这三个基准。必须服从的基准是不是属于一定要由全国统一规定的硬性内容,可不可以用标准或需要参照的基准来替代也要慎重考虑。[83]如果所有事项都属于必须服从的基准,那应是最低限度的基准,条例应拥有可以强化其基准的权限,例如《大气污染环境法》第4条就是很好的例子。其内容为:若各都、道、府、县认为,有害物质等的排出量在危害其地域住民的健康和生活环境时,如果法令的规定标准不足以防治危害的发生,那么可以利用条例制定出比其更加严格基准的规定。

表3 三个基准的适用[84]

2.在处理案件时的基准的适用

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而言,法令的基准非常多样化,例如许可、认可等,规律的密度过于严格而不符合实际内容的情况也是有的,而且经常发生例外性情况导致基准的一律性规定没能起到多少作用的情况也不少发生。因此,今后要对法令的基准进行简化,尽量做到:一是尽量删除法律的基准,或只留下框架性的内容;二是尽量减少法令必须服从的基准和标准,只留下需要参照的基准,并把需要参照的基准进行普遍化;三是允许可用条例对其基准进行强化或者缓和。[85]上述的内容是站在立法的角度上分析的,不仅在立法层次上,在解释层次上,也要给予地方公共团体自主的解释权限。其理由已经在本文提到过,不再重复。(www.xing528.com)

3.对设施管理行政的基准的适用

设施管理行政属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自治事务,也是最能体现增进居民福利之性质的事务。地方公共团体的自主性最能得到发挥的也就是这个领域了。设施的大半属于地域居民,可以根据其需要制定出有创意性的条例,而且对居民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事务。设施的管理如果出现问题,地方公共团体要对其负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是地方公共团体的义务。地方自治法规定,对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制定条例是地方公共团体的义务。而且考虑到日本国宪法以及《地方自治法》的第2条第11项、第12项、第13项的规定,对属于自治事务的设施管理行政,个别法对其进行规定时,要最小限度地对其进行限制。这是立法宗旨的需要,那么如何做到限制的最小化呢?

其方法可以是,凡对设施拥有权限的地方公共团体,均可用条例对法令的基准进行删除或只适用框架性的内容,也即降低法令的规律密度。这样也就不必考虑在第二次地方分权改革中提到的用个别方法去保障的方式。而且,如果在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已经体系化之后,需要参照的基准还继续存在,那么这将侵害自治事务和固有事务的性质,设施管理行政属于其原有的固有事务也是自治事务的范围,所以需要参照的基准至多作为对条例进行修改时参照的一定基准,在其附则中可以进行规定。就这样,先从削弱对自治对象的法令的基准、降低其规律密度开始,一步步进行改革,然后逐渐做到删除需要参照的基准。[86]

表4 对设施管理行政的基准设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