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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程序,填写立案登记表及移交刑侦部门、治安部门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案是确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简称,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填写立案登记表,其中关于报警的内容应当以受理案件的“报警记录”为材料基础。立案的承办人是事故办案人员。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致人死亡案、诈骗案,应移交刑侦部门。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应移交治安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立案程序,填写立案登记表及移交刑侦部门、治安部门

(一)立案的定义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办案人员在受理案件以后,经现场勘查,将案件确立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过程。

立案是确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简称,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定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根据该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用履行“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这样一部书面立案的程序。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则需要履行书面立案程序。所以,这里说的立案是指书面立案。虽然为防止出现错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同样不能缺少立案这一步骤,但是立案可由办案人员在事故现场一人确定,不必履行书面手续。

(二)立案的意义

立案的意义是: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防止将其他性质的案件、时间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出现错案。

(三)立案的基础

立案的基础是受理案件和现场勘查。

1.受理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必须建立在受理案件的基础上,并必须经审查,以确定是否属于自己部门处理管辖范围。填写立案登记表,其中关于报警的内容应当以受理案件的“报警记录”为材料基础。

2.现场勘查

只有经过现场勘查,初步查清事故发生过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故原因和事故后果之后,才可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事故构成要素为标准,判定一起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判断其是否适用一般程序;根据立案标准,确定其是否应当立案处理。因此,立案的时机是在现场勘查以后。(www.xing528.com)

3.承办人

受理案件的承办人是值班人员。立案的承办人是事故办案人员。

为了准确地立案,要求办案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交通事故基本概念及其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其他性质的案件,特别是伪造交通事故的识别规律。

4.立案文书与立案时限

交通事故立案文书分为两种: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和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1)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一起事故经审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h以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报大队事故科长审批予以立案,然后存档。案件按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2)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致人死亡案、诈骗案,应移交刑侦部门。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应移交治安部门。保险诈骗案移交经

济犯罪侦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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