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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程序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审查后,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何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上述程序性问题,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是不可回避的。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

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程序方案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中提出:“改革法院立案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为贯彻落实该《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民诉法解释》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或者口头起诉后会进行审查,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二是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这两方面的内容前文已经进行了介绍。经过审查后,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如果对该裁定不服,也可以提起上诉。在立案审查环节,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把握、明确被告的理解、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及协议管辖效力的认定、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等疑难问题,同时,诸如借款人起诉要求出借人受领还款,以及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也出现在司法领域。如何正确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上述程序性问题,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是不可回避的。

对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涉及刑事犯罪或属于行政纠纷的,应该按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受案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经经过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又起诉的,应申请再审等。

案例2-1 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1](www.xing528.com)

2008年5月19日,张正青与张秀方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正青借给张秀方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五区12幢1单元501室房屋,张秀方给张正青做情人。如果张秀方不给张正青做情人,则应当返还所有借款,如果张正青要求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则该借款抵作给张秀方的精神赔偿和生活补助等内容。同年1月27日,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张正青已出资70万元,以张秀方名义购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五区12幢1单元501室及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逸天广场逸品阁2幢1单元610室房屋两处,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五区12幢1单元501室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张秀方自愿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正青已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张正青提出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则张秀方不退还张正青已支付的70万元和按揭款。事后,双方拟解除情人关系,就上述款项应否归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正青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秀方还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原告胜诉。张秀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正青的起诉。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判决的理由都有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违背公序良俗,订立情人关系协议,但一审判决结果是合同无效,返还借款,二审的判决结果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结果相差甚巨。以协议违背公序良俗,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驳回原告的起诉,是值得商榷的。本书认为,这个案件法院完全可以受理,协议效力的认定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根据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给当事人最终处理的方案,此方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否则,案件不予受理,纠纷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实非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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