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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起诉的条件分析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起诉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原告往往是贷款人。“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提起诉讼以上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的条件分析

起诉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是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作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原告,除了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简单地说,就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债权直接遭到他人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说,原告往往是贷款人。因为,民间借贷案件贷款人提供借款,民间借贷关系发生,贷款人完成借款义务,发生纠纷往往是借款人未依约还款。

关于民间借贷的原告,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借据上的贷款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个贷款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贷款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请追加,法院都要依职权通知其他贷款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剥夺了其他贷款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其他贷款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权利,可不予强制追加。如果贷款人死亡,其继承人(放弃继承者除外)应当作为原告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是谁侵害了他的债权,或者谁与他发生了债权债务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但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重点是“有”,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但可能会面临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或是建议撤诉后另行起诉的后果。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即使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借款人并不是实际上的借款人,但是原告也应以借款凭证上签字的借款人为被告。

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借款人,如借款人借款后离婚,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贷款人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借款人死亡,继承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只能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人可以借款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借款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贷款人仅得起诉借款人。(www.xing528.com)

一般保证中,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当允许,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践中,经常有在借条上直接写着“担保人×××”的情况,由于这种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属于信用保证,但保证方式不明,应视为连带保证,适用《担保法》中关于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法院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在民间借贷中,贷款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可以明确提出要求借款人支付多少钱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以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

提起诉讼以上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将不会受理。即便法院立案庭受理了案件,审判庭在审理时发现案件不具备上述要件之一时,会从程序上作出相应的处理。例如,法官发现受案法院既不是被告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也不是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案件实际上没有管辖权,法官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法官案件发现不符合其他要件,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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