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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意见及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以高利贷为主的民间借贷在中国存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并占据了民间借贷体系中的统治地位。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种种措施来解决当今民族地区乡村中的高利贷问题。实践证明,在民族地区建立现代的农村金融是消灭高利贷的最有效途径。总而言之,要有效抑制趋利性质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民族地区高利贷行为,除了规范和打击,解决农民“资金饥渴”问题应该是最为关键、最为根本的途径。

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几点意见及案例分析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民族地区乡村经济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对少数民族民众的生产生活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以高利贷为主的民间借贷在中国存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并占据了民间借贷体系中的统治地位。中国历朝历代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高利贷进行了一定的限制甚至采取取缔高利贷的措施,但高利贷始终没有被消灭,反而越来越猖獗。进入近代后,由于乡村经济的衰败和乡村金融的枯竭,与以往相比,高利贷日益猖獗,它在解决乡民困难的同时,也给各方面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民国时期,政府力图在乡村推行新式借贷,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其给贫困民众带来的好处微乎其微,对高利贷造成的冲击极小。

近代后,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原有的友情借贷也大多蜕化成高利贷,特别是民族之间的高利贷,不但给经济落后民族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使得少数民族经济更为落后,而且往往造成民族之间关系的紧张。

历史发展到了今天,在中国,尽管农村金融与以前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但距离民众的借贷需求仍然很远,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黑市钱庄和典当随处可见。这就充分说明,历史上没有解决的东西,现在仍未能解决或没有很好地解决,以致出现了与历史类似的现象。在今天,当今乡村中存在的高利贷始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大障碍,对农村金融秩序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种种措施来解决当今民族地区乡村中的高利贷问题。

(一)规范乡村金融市场是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

高利贷给社会带来的严重恶果,上文已有论述。因此对于这样一种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的经济现象,政府不可不管,政府必须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如规定借贷的最高利率等。但对民间借贷也不可管得太多,政府不能代替银行来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实践证明,违反这一规律,就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民国时期新桂系大力推行的新式借贷最终蜕变成高利贷这一事例就是明证。

到了20世纪90年代,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农村基金会扮演了重蹈覆辙的角色,农村基金会的成立和推行,不但对农民的借贷帮助甚小,反而严重地威胁了正规的金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度管理,农村基金会成了地方政府的“钱袋子”。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被迫全部关闭,很多农民存放在基金会的存款一时也难以取出,农村基金会所贷出的大批款项也无法收回,给农村经济和农户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可以说,在当时,部分地方政府不仅没有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了带头“扰乱”金融秩序,“破坏”金融稳定的角色。因此,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督,在今天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打击涉黑性质的高利贷是稳定民间借贷秩序的重要措施

本文在分析民间借贷中的催债人时就指出,催债的手段具有暴力性、残忍性等,对债户带来恐惧,影响社会稳定。在当今社会,涉黑组织放高利贷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人甚至成立了所谓的“投资公司”等放款机构,向急需资金者高利放贷。特别是在赌博领域,黑恶势力往往在开设赌场的同时,主动向赌徒发放高利贷。而且,这种性质的高利贷的追债手段十分残忍,债户若不能按期还债就会遭受严重人身摧残和财产损失。因此,对于这种性质的高利贷,政府必须花大力气予以打击,而不能任其蔓延,任其危害正规的金融秩序。只有严厉打击这种带有畸形性质的高利贷,正常的借贷才能推行。同时,民众也应对其有所了解,以免陷入黑恶势力高利贷的陷阱。

(三)解决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问题对发展民族友好关系十分重要

本文在分析民间借贷与民族关系时指出,不同民族之间的高利借贷,常常会引发民族冲突,它既包括个人之间的冲突,也会导致民族仇视。而且,少数民族的经济往往落后于汉族,他们对资金的需求比汉族更为强烈。因此,在今天,我们对这一问题必须重视,政府和有关机构应向经济落后地区的民族投入更多的资金,促进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有资金和能力的个人也应该将其闲散的资金投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少数民族民众人发展经济,实践证明,这给他们带来的是“双赢”局面,这对解决民族的经济问题,缩小民族之间的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新时期的民族友好关系是十分有效的。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是解决民族地区高利货的有效手段

近代时期,高利贷在乡村的猖獗,除了民众贫困、社会资金枯竭外,尚未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实践证明,在民族地区建立现代的农村金融是消灭高利贷的最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财政资金特别是中央财政十分充裕,各级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力度也逐年增大。但这种扶持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救济”和平均分配性质,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在需要较大数额的资金时,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借到贷款,这就给高利贷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很多企业和个人向民间高利贷者借入资金经营,往往因需支付高昂的利息而破产。

总而言之,要有效抑制趋利性质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民族地区高利贷行为,除了规范和打击,解决农民“资金饥渴”问题应该是最为关键、最为根本的途径。在当代,银行应通过发放“支农再贷款”,并以此引导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近年来建立的各种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推广“三农”贷款,努力满足民众特别是民族地区群众的资金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乡村资金饥渴问题,最终也就能解决高利贷问题。

【注释】

[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157页。

[2]任国荣:《傜山两月观察记》,见《亚洲民族考古丛刊》第二辑,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4页。

[3]广西统计局:《广西年鉴》第二回,1934年,第277~279页。

[4]广西壮族自治区通志馆编:《中法战争调查资料实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13页。

[5]广西省统计局:《广西年鉴》第二回,1935年,第703页。

[6]广西省统计局:《广西年鉴》第二回,1935年,第707~708页。

[7]宾阳县文献委员会编:《宾阳县志》上册(194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重校,1961年,第72~73页。

[8]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3页。

[9]广西省政府统计处:《广西年鉴》第三回,下册,1947年,第1037~1038页。

[10]广西省政府统计处:《广西年鉴》第三回,下册,1947年,第1038页。

[11]毛泽东:《中国革命中国共产党》,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9页。

[12]广西省统计局:《广西年鉴》第二回,1935年,第703页。

[1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157页。

[1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157页。

[1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211页。

[16]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24页。

[17]芬:《狡猾如狐狸 凶狠似贪狼——桂林市高利贷者》,《桂林晚报》1947年8月14日,第4版。

[18]叶子贤等:《南宁典当业》,政协商南宁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员会编《南宁文史资料》总第12辑,1990年11月,第4页。

[19]黄河清:《解放前南宁典当业简介》,政协商南宁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员会编《南宁文史资料》第5辑,1990年11月,第78页。(www.xing528.com)

[20]彭德、思木:《当铺旧话》,政协柳州市鱼峰区委员会编《鱼峰文史》第14辑,1996年12月,第239页。

[21]广西省统计局:《广西年鉴》第二回,1935年,第115页。

[22]高阳:《胡雪岩全传——灯火楼台》,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10页。

[23]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查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四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90页。

[24]郑家度等编:《广西金融史稿》上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319页。

[25]芬:《狡猾如狐狸 凶狠似贪狼——桂林市高利贷者》,《桂林晚报》1947年8月14日,第4版。

[26]陈业坤:《鬰林的当押》,政协玉林县委员会办公室编:《玉林县文史资料》第2辑,1983年4月,第127~131页。

[27]据笔者2010年8月14日在桂平麻垌、罗秀的实地调查。

[28]据2010年8月14日笔者在桂平麻垌对原在麻垌当铺工作的袁锡良老人(时年96岁,居于桂平市麻垌镇)的调查。

[29][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十,蛮俗门,木契,中华书局1999年校注本,第426页。

[30]《大明一统志》卷之八十五,恩明府,风俗,台联国风出版社1977年影印,第5234页。

[31]《大明一统志》卷之八十五,龙州,风俗,台联国风出版社1977年影印,第5246页。

[32]周诚之撰:《龙胜厅志》卷二十八,风俗,光绪二十六年(1900)刻本。

[33]刘锡蕃:《岭表纪蛮》,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04页。

[34]刘锡蕃:《岭表纪蛮》,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04页。

[35]史建云:《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见王先明、郭卫民主编《乡村社会文化与权力机构的变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36]刘琳、舒大刚、尹波等校点:《宋会要辑稿稿》第11册,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805页。

[37]《元典章》卷十九《户部·典卖·典卖田宅须问亲邻》,见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38]史建云:《近代华北土地买卖的几个问题》,见王先明、郭卫民主编《乡村社会文化与权力机构的变迁》,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3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仫佬族毛南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4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53页。

[4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页。

[4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彝族仡佬族水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页。

[4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彝族仡佬族水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4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258页。

[4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40~102页。

[46]李宗仁(1891—1969),字德邻,汉族,广西临桂县(今桂林市临桂区)人,新桂系首领。

[47]李宗仁口述,唐德刚撰写:《李宗仁回忆录》,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4页。

[4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苗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4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编:《广西黎族仡佬族水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7页。

[5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35页。

[5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二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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