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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借贷的问题与解决: 广西民族地区案例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这种借贷模式并不适合于近代广西民族地区,农户的非农收入在一时是很难增加的,友情借贷由于亲友的贫困亦无法借到,而当时的银行新式借贷也不利于贫困农户。新桂系时期,农民借贷所是政府在乡村成立的主要借贷机关。据有关资料,在抗战时期,“广西的农贷,借给占农户三分之二的佃农与半租农手中的就仅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则多数落到富有者和高利贷者手中去了”。

新式借贷的问题与解决: 广西民族地区案例研究

一般来说,农户的大部分信贷需求是出于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考虑,其融资次序主要表现为,在农业收入不足以抵补维持生产成本时,首先考虑增加非农收入,其次才寻求信贷支持。就信贷支持而言,先争取国家农贷,再谋求民间熟人信贷,最后是高利贷。然而,这种借贷模式并不适合于近代广西民族地区,农户的非农收入在一时是很难增加的,友情借贷由于亲友的贫困亦无法借到,而当时的银行新式借贷也不利于贫困农户。

新桂系执政以前,由于现代金融机构尚未普及,以政府资金为主导的放贷尚未深入乡村。新桂系时期,农民借贷所是政府在乡村成立的主要借贷机关。民国21年(1932),广西省政府公布《合作社实施办法》,规定在各县设立农民借贷所,实行“低利放款,以挹注农村金融,使一般贫农脱离高利贷之剥削”。[151]但这种贷款主要在汉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受惠甚少,到民国24年(1935)5月,广西共有18县成立了农民借贷所,其中宜山(今宜州市)、来宾(今来宾市兴宾区)、横县、永淳(今属横县)、邕宁(今南宁市邕宁区)、百色(今百色市)、田东、靖西(今靖西市)、上金(今属龙州县)等县为民族地区,这18县除贵县(今贵港市)农民借贷所的资本在1.5万元以上外,其余各县的资本不过几千元,靖西县最少,只有769元。[152]如此微不足道的资本,对解决民族地区乡村金融无异于杯水车薪。对此,民国《象县志》写道:象县(金象州县)“近年农贷平贷,虽有继实行,但以为数不多,终形竭蹶”。[153]

农民借贷所的资金由广西农民银行拨给,不直接对农民借款,而是先放款给乡镇农村仓库或合作社,再放贷给农户,能获得贷款的农户主要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富裕户,一般的贫农则难以借到。据民国23年(1934)的调查,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第一平民借贷所接受的“质物”中,金银首饰占10%,丝绸缎衣服占10%,棉麻土布衣服占30%,呢绒布衣服占10%,毡毯皮革占28%,器具占10%,钟表占2%。[154]在当时拥有“金银首饰”“丝绸缎衣服”“呢绒布衣服”“毡毯皮革”“钟表”等奢侈品的民众,一般属于富裕阶层,而以这些物品抵押借贷的占了该借贷所业务的60%以上,可见享受平民借贷所实惠的主体不是普通民众,正如调查者所言:“低利率利益的享受,不是平民,而是一般小资产者,因借贷处利率太低,故以货物质当之后,取得现银,而向贫农身上去剥削。”[155]

另一方面,新式借贷较为正规,手续极其复杂,而在当时乡村特别是民族地区教育较为落后,农户文化水平较低,很多人连字都不会写,在签订借贷契约时还要请代笔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提供了借贷机会,他们也因不了解相关程序,不会填写有关表格而无法享有。如东兰县农村合作金库设立后,由于“贷款手续之烦琐,付款之迟滞,颇不能应民之急需,是以农民仍多般宁愿高利贷之剥削,而不愿向库贷款,以致年来推行,业务殊无发展,而该库亦竟于本年三月结束,宣告撤销矣”。[156]20世纪40年代的田西县(今田林县),“因农贷紧缩无资金以供周转,即往年农贷亦感手续麻烦,限制又多,不能适应农民,故农民仍不能向高利贷之剥削借贷方法”。[157](www.xing528.com)

由于以上原因,这种新式借贷大多为乡绅、地主、富农等所得,他们将其以高利贷的形式转贷给乡村贫民。据有关资料,在抗战时期,“广西的农贷,借给占农户三分之二的佃农与半租农手中的就仅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则多数落到富有者和高利贷者手中去了”。[158]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以富裕阶层为主,他们在农村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极低,据统计,“广西的合作社互助社的借款社员数只占户口总数的千分之二”。[159]又如在武宣县,政府发放“小本贷款在这里的收效不大,高利贷的势力仍然顽强地盘踞了整个农村,在东乡等处利息竟有高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的,贫苦的农民们为生活所迫,居然也甘心忍受了这种惊心动魄的剥削,使暴发者的腰包一天天涨满起来”。[160]

对这一问题,就连新桂系的官员也不得不承认:“高利贷疯狂的猖獗,完全由于金融业与生产事业脱节所造成的必然恶果。”[161]平民借贷所“于农村事业,无所进展”,“真正的劳苦农民,丝毫得不到利益,只是中产以上的人家,凭着其不动产的契券,取得一些贷款,以谋其个人利益,甚至以高利贷再转借给别人,从中剥削。这个,就比较从前的典押,尤是望尘莫及”。[162]在当时,这种情况在全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正如经济学家孙晓村在民国后期指出的:“在没有信用合作社以前,高利贷者只能用他自己的资本来剥削农民,现在他们可以自己不费什么力,利用信用合作社向农贷机关借得钱,借公济私,赤手来剥削农民。而且以前用个人名义出借的款项,收回借款比较困难,现在利用合作社的名义,不但多一层保障,必要时还可凭藉官厅的权力,加压力于欠债的农民。这就是‘集团高利贷’的好处。”[163]

综上所述,新桂系大力推行的新式借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充其量也只是一种“赈贷”,其对当时民族地区乡村借贷环境的改善所起作用十分有限。新式借贷的资本规模之小,使得其无力动摇高利贷在乡村的统治地位,这就给高利贷的发展以可乘之机;其放贷政策和手续之严,增加了农户借贷的交易成本,导致贫困农户特别是少数民族农户难以从政府手中获得低利贷款;而富户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转而高利放贷,更使得政府的低利放贷蜕变为民间高利贷的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高利贷在乡村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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