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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耕畜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耕畜借贷,即缺少耕畜的农户向耕畜富余户借入耕畜用于田地的耕作。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耕畜借贷主要是耕牛借贷,亦称牛贷。如壮族的歌谣“第六个丰年,放六十牛租,放给人耕种,秋后收租谷”[24]正说明了耕牛借贷在壮族地区十分盛行的情况。[39]在广西民族地区,以人工劳动换耕畜租借的现象较为普遍。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耕畜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

耕畜借贷,即缺少耕畜的农户向耕畜富余户借入耕畜用于田地的耕作。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耕畜借贷主要是耕牛借贷,亦称牛贷。由于利息高昂,亦被视为高利贷的一种。

(一)农户拥有耕畜情况

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耕畜按人均拥有量来说还是基本够用的,但分配严重不均,缺牛农户较多,他们不得不借入耕畜。据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桂西北岑氏土官下属的“城厢庄和央里庄的佃户,大多数是缺乏耕牛的”[19]安平土州(今属大新县)土官庄田的佃户“大都因穷困没有耕牛,土官则向佃丁贷出母牛,由佃丁来养,耕作时可使用”。[20]清同治十年(1871),果化土州(今平果县果化镇)代理土知州在给上司的一份文书中写到:“(本土州)每村人民或十余烟户或七八户,且无耕牛,田地仅耕十分之三四,多半仍然荒芜。”20世纪30年代末,湘[21]铁路理事会总经理处经济调查室对广西乡村的调查指出:“通常农家缺少耕畜,颇有用人力拖犁者,此种现象多见于桂省各县。”[22]日军两次侵入广西期间,为了破坏中国的抗战潜力,还对广西的农业生产进行大规模的破坏,大量屠杀和劫掠牲畜,导致民族地区耕牛更为缺乏。如日军第一次侵略广西时,仅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被屠杀的耕牛就达1.3万头。[23]

耕畜借贷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十分普遍。如壮族的歌谣“第六个丰年,放六十牛租,放给人耕种,秋后收租谷”[24]正说明了耕牛借贷在壮族地区十分盛行的情况。又如万承土州(今属大新县),“清末时,这里每年都出租牛一百五十头”。[25]缺少耕牛的农户,不得不向有牛户租入耕牛使用,以维持简单的小农再生产。这种借贷的周期可长可短,短者是缺牛户在耕作时节租入使用,耕地后退还;长者是长期借用,即债户为债主饲养耕牛,若耕牛生了小牛,则双方按比例分配。因此,农民借入债主的牛耕作,所付出的代价极大。

(二)利息支付方式

贷户向牛主借入耕牛,一般均须付出高额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因各地情况的不同而有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实物利息

即农民在向牛主借入耕牛时,以稻谷等物品向牛主支付利息。这种付息方式在大多数地方被广泛采用,其付息额的多少又因具体情况而异,一般来说,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使用牛的时间长短和耕田的多少。一般来说,使用牛的时间长,进行耕作的量大,牛租就高,反之亦然。如在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地区,租借耕牛可以按日计息,也可以按月计息,“一头普通的牛,一天得交租10斤稻谷,月租一般200多斤,也有300多斤的”。[26]贺县(今贺州市)瑶族农户“租牛耕种田地,租额看其使用牛的时间长短和耕田的多少而定,租期为一年,有的一年要二担余谷子,所生小牛对分”。[27]

二是耕牛数量的充裕程度。在耕牛数量相对充裕的地方,牛租的利息就低,而在那些耕牛严重缺乏的地区,牛租的利息就高。据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在南丹县月里乡壮族地区,“租牛一头,一年租谷一石五秤(一秤合20斤)至二担(原文如此,“石”和“担”同义——引者注)”。[28]在仫佬族地区,牛租较低,“贫农家种田需牛,自己没有牛,便去富农地主家租用。每年租牛一头,饲养之外,尚须交谷100—150斤”。[29]

在一些耕牛严重缺乏的地区,缺牛农户在向有牛户借入耕牛时,除缴纳租金外,往往还要付出其他开支。如在田东县壮族地区,“农民向地富租用耕牛时,首先要向租主交一斤红糖、一斤猪血、一只鸡作送礼,然后在收割后,再交租谷四百斤”。[30]在这里,牛主不仅可以从租金上赚取一笔利润,而且还能得到额外收益。武鸣县邓广乡(今属南宁市武鸣区)耕牛十分缺乏,当地富户黄永勋养有“牛五十多头”,[31]无牛农户向他租借耕牛,条件十分苛刻,“饲养全部由农民负责,死伤要赔,每年生下来的小牛全归地主所有,并且在农忙时,租牛户还要做二天无偿的劳动”。[32]

三是不同质量的牛的租金也不同。黄牛的价格比水牛低,饲养成本也低于水牛,其工作效率更无法与水牛相比,据千家驹等于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年龄为6岁的牛,“水牛价值一百二十元,黄牛仅值五十元;水牛在工作时日需青草三十斤,薯苗及糠等三斤,而黄牛则较水牛消费少三分之一。至工作效能则水牛与黄牛约为一.五与一.二之比”。[33]饲养成本高及工作能力强导致了水牛的租金高于黄牛。如柳城县耕牛借贷是根据牛的价格而定的,“普通借耕牛一头,价值五十元,每年须纳息谷五百斤。即每值十元,年利谷一担,多少均依次类推。其中亦有纳七八十斤者,与借银相似”。[34]凌云县水牛的租金远远高于黄牛,“水牛每头每年300~500斤谷子,黄牛200~250斤谷子”。[35]在大新县,水牛和黄牛的租金都很低,但水牛的租金还是明显高于黄牛,如“太平圩……水牛的年利为一百八十斤谷,黄牛一百二十斤”。[36]思恩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缺牛的农户,多在三、四月的农忙期间,向山间的养牛户租用,为时一个月,每只水牛的牛租为200斤谷子;黄牛为120斤谷子”。[37]在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地区,由于耕牛严重缺乏,牛租较高,水牛的租金为黄牛的两倍,“一头大牛(即为水牛——引者注)租额为500斤稻谷,小的(即为黄牛——引者注)减半”。[38]

2.以人工劳动换耕畜使用

如上所言,租借耕牛须付出高昂的利息,而租借户大部分为贫苦的农民,在无力支付租金时,一些农户就只得以自己的劳动向债主换取耕畜使用,即以人力换畜力。在当时的中国农村,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据陈翰笙20世纪30年代的考察,广西农民“由于极为缺钱,农业租金,无论是地租还是畜力租金,经常要用人工偿付”。[39]

在广西民族地区,以人工劳动换耕畜租借的现象较为普遍。如仫佬族“无牛的农户,为了耕种自己少许的田地,每年得向地主富农租牛回来使用。付租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不交租,耕种时借牛回来用几天,农忙时则去帮地主干几天活,也就是用人工换牛工”。[40]天峨县壮族地区,“各屯缺少耕牛和犁耙的,绝大部分是雇贫农,也有极少数的中农。缺耕牛者,为了不让田地丢荒,为了不致饿死,有的须用人工换牛工的办法。换来耕牛使用”。[41]据1984年在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的社会历史调查,该县平福大队总人口2266人,其中壮族2153人,汉族213人,“解放前……平均两三家一头牛。有人工换牛工的现象(一天换一天)”。[42](www.xing528.com)

租借耕牛的农户多是佃农,他们租种别人的田地,须付出地租,同时还要缴纳牛租。如当时的调查所言:“佃农所耕之田,及其耕牛,多是租来。故每年除去田租以外,并须纳牛租。”[43]这样,他们承受的就是二重负担了,如果农户缴纳的租金及投入生产的资金也是借贷而来的,那他就受着三重乃至四重负担。据有关资料,这种支出占佃农收获物的一半左右。如清末时南丹土州(今南丹县)的壮族农户“耕种官田者都要他们将收入的部分当作地租缴纳,但是租率并非完全一样。以分布在六寨乡的来说,除由土官供给耕牛外,农具、肥料、种子均由佃户自备,到收成时,土官和佃户各得收成之半;如果没有耕牛供给佃户使用,土官便得总数收成之三分之一,佃户得三分之二”。[44]

因需要支付较高利息,再加上须缴纳沉重田租,这就增加了农户的农业开支,“每年农人除了缴四成或五成的田租与牛租外,所得仅是生活必需之资料”。[45]当时流传于广西农村的谚语“借牛种租田,种罢便还天”[46]也正反映了这一情况。

(三)债主来源

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放贷耕牛的主要是乡村一些富户,他们拥有一定资金,大量购入耕牛,借给缺牛户,以赚取利息。据20世纪50年代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历史调查,南丹县月里乡“麻细寨陈光美,每年……放牛租一百五十多头,这些牛多是纳塘乡的纳艾、塘伦、纳弄、上近、下近、桥头等地农民租用的”。[47]在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有些富户人家,每年把多余的耕牛出租给无耕牛的贫困农民,借此进行剥削”。[48]大新县“太平圩也有放牛债的,……梁泰昌放贷百多头牛,后来放到九百条。欧相翰的哥哥欧展翰和财主黄生盛放牛债多达数十头至一百头,总共大小牛只约千余头”。[49]

一些商人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他们利用自己的雄厚经济实力,购入耕牛,租给农民,赚取租金。在广西,回族大多从事工商业,务农者较少,部分善于经商的回族就购买耕牛,借给缺地农户耕作,如桂林的回族,“民国时期,桂林西门城外白记商店很会做生意,自己养了近百头牛,到春耕时出租给附近农民耕田。农民没有牛,种田时就来租牛”。[50]

由于放牛贷的利润很高,一些中农也将自己多余的牛用来放贷。如在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出租牛的人家都是中农以上的富户”。[51]

清末民初时,广西仍有部分地区仍未改土归流土司不但拥有政治权利,还利用权势积累了巨大的财富。他们不仅将自己的土地租给缺地的农户耕种,收取租谷,而且向农户发放高利贷,包括向他们租贷耕牛,牟取暴利。如在安平土司统治区(今均属大新县),“农奴因穷困而缺乏耕牛,有从土司那里领来饲养,母牛生仔则归土官所有,牛被偷盗也要赔偿,个别地方如江峒庄领得公牛的要交牛租三斗(150斤),江峒屯有八户农户贷得耕牛八头”。[52]又如在全茗、茗盈土州(今属大新县),“土官和官族也有数十头牛出租。租牛的人多数是乡村中生活较苦的壮人”。[53]

广西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壮族,大多有祠堂,祠堂有一定的田地,出租获得租谷,用于宗族活动。一些祠堂还有耕牛,借给缺牛户耕种。如上思县思阳乡零姓壮族祠堂田“由零姓较穷苦的人家来耕种,若用祠堂的耕牛,收成作对半分;若祠堂没有耕牛,则祠堂得四成,佃户得六成”。[54]该姓祠堂田的年收成约4至50秤谷(约合2800至3500斤)[55],根据佃户与祠堂的收成分配,若使用祠堂耕牛,就要多付出一成收成,约280至350斤,即为租牛的利息。可以看出,这种利率是很高的。

鸦片战争后,法国天主教在中国的逐渐传播,广西是天主教传教的重点地区。天主教堂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在乡村大量购买土地,出租给农户,同时还大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润。如清末时,贵县(今贵港市)天主教堂“还出租耕牛、农具等。黄牛每头收120斤租谷,水牛每头收150斤”。[56]总的说来,天主教堂放牛贷的利息一般要比其他高利贷者低,特别是在放给教徒时。

(四)债户责任

农户租入耕牛也须负担一定的责任。在租用期间,若耕牛有损失,租户就要赔偿,赔偿额也因牛种不同而异。如清末民初时,万承土州(今属大新县)农户所借的“牛因瘦死和病死,租者都须赔钱。水公牛每头赔钱四十五至五十千,水母牛每头赔三十千;黄公牛每头赔三十至三十五千,黄母牛每头赔二十千”。[57]又如民国15年(1926),百色县洞好乡(今百色市龙川镇洞好村)农民黄卜受租用那民乡地主黄仁东一头水牛,在租用期因牛渴死,黄卜受赔给黄仁东法光22元,而且牛肉归黄仁东。[58]因此,债户对租来的耕牛无不呵护有加,唯恐出现意外情况而遭受损失。

和其他用于生活用途的借贷不同的是,农户借贷耕牛虽然要付出高昂的利息,但这种借贷是用于生产领域,他的利息支出一般可以换回比利息稍高的收入,为维持小农生产的延续提供了保障。尤其是人力换畜力支付方式的牛贷,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债户的,因为换工这种方式不但解决了农户耕畜缺乏问题,而且充分利用了农户的劳动力,使他们减少了资金和实物上的支出。反之,如果缺牛的农户无法借到耕牛,他们的生产过程就有可能中断。另外,当时农家的肥料主要是粪肥,而耕牛就可以为农户提供生产所需的肥料,这对农户的生产是有利的。一般来说,农户在使用租借的耕牛期间,对耕牛的粪便拥有所有权,“(农户)替别人养母牛,在饲养中,可以自由使用,牛粪也归其所得”。[59]“(租借耕牛)一方面可以解决耕作时畜力问题,另方面也可积些肥”。[60]

需要指出的是,债户在借贷时,大多需要向债主提供抵押品。在广西民族地区,抵押品主要有土地、房屋等,一些贫困农户在借债时,因没有抵押品,只得以自身做抵押向债主借贷。在债务到期而不能偿还时,债主就会扣下债户的抵押品,以人身为抵押的债户就得无偿为债主提供劳役以偿还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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