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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主身份转化主要指高利贷者放贷获得利润后,通过购买土地或从事商业而转化成为地主、商人或其他身份。[81](二)拥有多重身份由于放高利贷可以得到高额利润,一些商人在少数民族地区经商的同时又放高利贷,并乘机兼并土地,集高利贷者、地主、商人三位于一体。[85]一些基层官吏也参与放贷,兼并土地,从而兼有高利贷者、地主、官吏等多重身份。[90]从而拥有“山主”和地主的双重身份。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

债主身份转化主要指高利贷者放贷获得利润后,通过购买土地或从事商业而转化成为地主、商人或其他身份。

(一)高利贷者转化为地主

在小农经济时代,土地是最稳定和最可靠的财产。很多经营高利贷的地主、富农和商人在积聚了大量货币后,一般都会将资金再用来购买土地,而不是投资于近代工业。这样就造成社会的资金不是流向能真正促进社会进步的工农业领域,而是流入土地市场。因此,社会的资金用于生产投资的就占少部分,而大部分被转移到高利贷领域中来。如雷平县宝圩(今大新县宝圩乡)吕昭丰(壮族)在民国初期家中仅有5亩地,1921年成家后,开始放高利贷,最初每年放3吊钱,后来每年放贷6石稻谷,“放钱贷利息高达七倍,放谷贷利息一倍。……至一九三七年,已有田三十六亩,完全依靠雇工耕种”。[77]南丹县月里乡麻细寨陈光美在民国19年(1930)前还是以帮工为生,后有了一些积蓄,用来放高利贷,并将所赚取的钱财用来购买土地,将经过20多年,就“拥有耕牛两百多头,田地一千两百多挑”。[78]三江县(今三江侗族自治县)唐生隆“以高利贷起家,由原来只有八屯田迅速增至百多屯”。[79]民国初期,武鸣县(今南宁市武鸣区)黄永勋通过“开赌场,做典当,放高利贷”等赚了钱,就购买土地,“有旱田四十多亩,畲地二十多亩,牛五十多头”。[80]

一些官吏在退职后,将做官时聚敛的钱财拿来放高利贷,赚取高额利润,兼并债户土地,成为地主。如南丹土州(今南丹县)“月里区拉堡村附近之卢松原系土官的二爷,退职家居后,遂以在职时剥削人民之金钱,作为高利贷资金,贷给农民,十数年间便占有田约五百亩(每亩约等于四挑),附近之田地几乎全为他所有”。[81]

(二)拥有多重身份

由于放高利贷可以得到高额利润,一些商人在少数民族地区经商的同时又放高利贷,并乘机兼并土地,集高利贷者、地主、商人三位于一体。如清末时万承土州的龙门、昌明、新民、福隆、平良五圩(今属大新县),“在圩上经商的多是外来的客人和本地的目家,资本较雄厚的商业多由他们经营。他们垄断谷物市场或者开私当,谋取高利,将商业利润向土地投资,乘人民生活穷困时,购买民田,变成了拥有不少田地的地主”。[82]下雷土州硕龙街(今大新县硕龙镇)的“小贩刘和利,于清光绪二十年(1894)来下雷时,只有十九块光洋的本钱,串村走寨,出卖丝线和香纸蜡烛,后来兼熬酒,放高利贷,陆续买进了四十多亩田地,上升为工商业兼地主”。[83]安平圩(今属大新县)的周明记“自1928年初来时只有十块光洋的本钱,九年后本钱增多,除陆续经商和养猪二十头外,还用稻谷二千斤(折钱二万文铜元)来放高利贷,每年本利翻番。……经过短短十多年,周明记从小贩成为坐商、地主兼高利贷者,变为安平街的首富”。[84]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韦公福于“民国十五年(1926)开始经营宰牛生意,民国二十年(1931)起,每年放债200元,年利加5,还不了即利上加利。因此,他家原有20斤谷种的地,到解放前已增到160斤谷种的地了,还有牛30头、枪支2支”。[85](www.xing528.com)

一些基层官吏也参与放贷,兼并土地,从而兼有高利贷者、地主、官吏等多重身份。环江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卢建元在清末民初时担任当地团总,利用权势“发放高利贷,低价购买田地,仅在一、二十年间,便由原来在村内占有几十亩田地,扩大掠夺到村外,田地增加到100多亩,成为毛南山区显赫的大地主”。[86]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郭卜玉廷(仡佬族)于民国15年(1926)起担任副村长,他利用权势大发横财,又从事鸦片贸易积累了一定财富,然后“买了大量的田地、山林,并放高利贷。”[87]

一些手工业者或其他阶层,由于勤俭和善于经营而积累了一定财富,也将余钱放贷,逐渐拥有多重身份。据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历史调查,在龙胜县龙脊乡(今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镇),“湖南汉人高绍宗于数十年前初来此地是一个空手的瓦匠,后来将劳动所得除生活开支外,尚剩余一部分,便拿来放高利贷,通过高利贷的剥削,积集不少的金钱,在七星屯买下了房屋,到老年时他成为一个占有一百三十屯禾田(一屯约折合0.33亩——引者注),经常养有一个长工的富农”。[88]据20世纪50年代的调查,凌乐县(今分属凌云、乐业县)黄国斌“30多年以前他为小手工业者兼自耕农民,专做面条拿到街上去卖,当时面条很好卖,赚的钱就贷放出去,最初年只放10~20元,还时加一倍的利息,第一年不还就加两倍,如借10元的本,到第三年时就高达80元,……后来,他获得的60斤谷种田(12亩田地),全是用这种剥削方法得来的”。[89]

在广西的少数民族中,瑶族是经济比较落后的民族,但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瑶族的支系茶山瑶,却占有大量山地,种植杉木,经济相对富裕,他们不但对瑶族其他支系如盘瑶、山子瑶等放贷,而且也对附近汉族民众放贷,并借机购买汉族乡民的土地,“他们在出售杉木之后,往往将这项收入,在蒙山县大兰村一带购买稻谷,借给当地汉族农民。本利积累到一定数目时,就卖谷买田”。[90]从而拥有“山主”和地主的双重身份。

借贷资本流入土地市场,而不是进入商业和工业领域,这就限制了高利贷者向其他领域投资,阻碍了他们向新阶层的转化。因此,从这方面来说,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的商业和工业不很发达,这与富有阶层将资本大量投入高利贷领域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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