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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损失: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债主因社会政治原因而破产典当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借贷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在社会治安较差和政局不稳时,倒闭的典当为数不少,经营典当的高利贷者因而大多破产。抗战前,广西部分受中共影响的新桂系乡村政权仍推行了减免贫民债务的政策,对债主来说是很大的打击。[104](二)货币贬值导致债主地位下降高利贷是一把双刃剑,它给高利贷者带来的也不完全是好处。(三)债主因经营不当而遭受损失在放贷过程中,债主对

债权损失: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

清末以来特别是民国时期,广西政治风云变化莫测,社会局势动荡不安,一些高利贷经营者因受到土匪、军队的劫掠,损失很大,甚至沦为无产者。同时,因通货膨胀等原因,在民族地区以货币放贷的高利贷者往往也遭受损失。

(一)债主因社会政治原因而破产

典当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借贷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在社会治安较差和政局不稳时,倒闭的典当为数不少,经营典当的高利贷者因而大多破产。社会治安和政局变动对当铺有较大影响。

清末时期,当铺资金雄厚,藏富颇丰,易为不法之徒所觊觎。如横县的典当就多次遭到洗劫,“道光二十六年……大塘梁村多匪,邀张嘉祥与俱……共劫甘棠圩六合圩……其乡党四处逼富户,及押铺出金,预腌腊人手一具,并持木大刀一把,每到押铺,即陈于桌上,以为嚇诈之具”。“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贵县匪帮,夜劫南乡义安押”。“道光三十年三月,是月初六日,为博合圩期,匪伪装获匪解案式,持枪入圩,猝然发作,劫元和押”。“道光三十二年,四月,初一日,匪白昼劫陶圩,烧同吉押”。[91]

民国初期,由于政局动荡不安,军阀混战频繁,很多当铺为军队和土匪劫掠,高利贷者陷于破产,特别是民国10年(1921)粤军入桂,在桂肆意劫掠,广西民族地区的典当业几遭灭顶之灾。如融县(今分属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其昌押当,民十省变被匪掳掠,民十一年复被匪焚毁”。[92]武宣县“民国初年,城内有忠信饷押一间……黄柱庭……创设贞昌饷押,两押并行不悖,嗣因时局不靖,民十同时歇业。桐岭圩有美利生饷押一间,经理人本县廖仲山,于民国十五年成立至十八年歇业”。[93]南宁典当业“至民国十年政变,纸币作废,此项经营遂告停业”。[94]柳城县“县治北门街、大埔圩、东泉圩各有饷押一间,资本每间约二万余元,民十政变止当候赎,形同倒闭”。[95]龙州县“怡昌押、公益押、瑞丰祥公三间,每年每间约纳银二百四十两正,民国十年九月,粤军入城歇业至今,尚未恢复”。[96]

大革命时期,国共实行合作,受此影响,广西部分壮族地区发生了革命运动,开展减息运动,债主所受损失很大。如在邕宁县苏圩(今属南宁市城区),中国共产党于民国16年(1927)年初在该地成立了苏圩农民协会和商民协会,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从苏圩到吴圩40里方圆内先后成立了农民协会17个,至1927年“四·一二”事件,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农民协会发动群众清算地主豪绅,该地地主黄昌记也同时被清算,革命政权要他将所发放的债务减息和分期归还。黄昌记慑于群众的威力,被逼答应“民国十五年(1926)年内放出的债务,依照‘二五’减租办理。民国十五年(1926)以前的债务,按核实以五成归还”。[97]

土地革命时期,中共革命政权在根据地实行废除一切债务的政策,对债主来说无异是灭顶之灾。1929年10月,东兰县革命委员会颁布的纲领[98]有“实行焚烧契约债券[99]的内容。该年12月中共发动百色起义,成立了红军第七军和右江苏维埃政府,开辟了右江革命根据地。次年2月,中共发动龙州起义,成立了红八军,开辟了左江根据地。革命政权进行了土地革命,发布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有取消债务的政策。《中国红军第七军目前实施政纲》第14条规定:“取消一切债务。”[100]《中国红军第八军目前实施政纲》中亦有“取消一切债务,严禁一切高利盘剥”[101]的规定。右江根据地颁布的《土地法暂行条例》中“税收”部分中亦规定“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借约无效,并立刻焚毁”。[102]左右江根据地是少数民族地区,新的债务政策实行后,很多高利贷者破产,部分民愤较大的债主甚至被镇压,减轻了少数民族债户的负担。

抗战前,广西部分受中共影响的新桂系乡村政权仍推行了减免贫民债务的政策,对债主来说是很大的打击。如在横县陈宣乡(今横县新福镇),1937年春,在中共地下党员陈登省的推动下,乡长施旭初、副乡长方策以乡公所的合法地位,进行开展减息运动,制定了相关减息措施:“(1)将地主、富农,过去放谷花每年每斗收利谷八升至一斗的,降为年息一升付息。银元每元年息八角至一元的,降为年息一角付息。(2)农民过去欠地主、富农的利息,不准以利作本,利上滚利。(3)减息后,农民向地主、富农借债,不准以田地或其他财物作抵押。(4)农民向地主、富农借债,准以总借零还。(5)农民过去向地主、富农借债所订立的契约,一律作废、另立新约。”[103]这些减息措施尽管减轻了债户的负担,但对债主来说是损失不小,高利贷者虽停止放贷,导致贫民无处可借。为解决贫民春荒问题,该乡“以乡公所的名义,召集地主、富农会议,向他们派筹农贷基金。他们中的顽固地主,起初都不答应,都说没有钱,后来就把他们扣留在乡公所一夜。第二天早上,勒令他们分别跟着群众回到他们家里检查、搜屋、搜地洞。结果,捡得铜仙三十多万枚来做农民借贷所的基金。”[104]

(二)货币贬值导致债主地位下降(www.xing528.com)

高利贷是一把双刃剑,它给高利贷者带来的也不完全是好处。对一般的高利贷者来说,放贷只是他们的一种投资手段,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利润,如果当时的环境适合投资,投资的时机得当,投资的对象选择准确,他们就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否则,他们就有可能受到损失,甚至破产。

在物价严重上涨及通货膨胀时期,若债主所贷放的是纸币而要求债户用纸币偿还本利,他们的放贷就有得不偿失的可能,其投资也会血本无归。近代时期特别是民国后期广西民族地区典当业的衰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货币贬值。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代押直接伸入农村,过去异常兴旺;利率极高,起码三厘五厘,常至月利一分。……又因铜元跌价,往往亏本”。[105]据千家驹于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民国初年时,柳州共有五间当铺,现在却连一间也没有了,典当之所以倒闭,一方面是受纸币的影响,另一方面不能不说是农村破败到极度的表征。”[106]

抗战爆发后,特别是民国33年(1944)后,广西大部分民族地区沦为日占区,法币逐渐崩溃,通货膨胀严重,物价一日千里,典当所得利润比不上货币贬值速度,因而导致当多赎少,资金无法周转,典当在广西民族地区逐渐绝迹。

(三)债主因经营不当而遭受损失

在放贷过程中,债主对债户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若选择的债户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债款不能收回。另外,高利贷者在任用工作人员时,若工作人员出现贪污等现象,也有可能导致他们遭到损失。

一是债户无法偿还债款或债户逃离、死亡。如上所言,债户因欠债太多而离村的情况常有发生,这种债户逃离的行为往往导致债主的债款无法追回而遭受损失。债主放贷给债户,若债户出现意外情况如死亡等,而债户又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抵偿,债主就会受到意外损失。如来宾县(今来宾市兴宾区),债户逃债现象就很普遍,“年三十夜……有债权者收债甚急,力不能还债避债亦甚忙”。[107]

二是放贷给无赖之徒或上当受骗。债主在放贷时,若将款项贷给不良之徒,就极有可能导致债款无法收回。在古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这种情况很常见,一些无赖债户甚至以死威胁债主,以图赖债。如天河县(今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逋私债者,辄服断肠草,以图赖人”[108]。近代后,这种情况依然存在。一些债户在失去信用无法借贷时,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抢夺债主的钱财或报复债主。如光绪初年,泗城军民府(今凌云县)林老闾因经商赚了钱,同街一个穷秀才多次向其借钱,但“三块五块借用了不还。有一年要过年节,秀才无钱用,想和林老闾借十两银子,林老闾说他借的旧帐还没有还,不给。秀才怀恨在心,想法子陷害他。起先鼓励他在堂上雕龙画凤,并代替设计绘画。后报官,诬陷林老闾欺君犯上,官府遂关押林,后林出银二百元才得以释放”。[109]

三是高利贷者用人不当而给他们带来损失。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高利贷者如典当、商店等,皆雇佣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在放贷的过程中,有少部分工作人员欺上瞒下,将东家的钱财据为己有,往往使得高利贷者遭受损失。据白崇禧[110]回忆,“志书公(即白崇禧父亲白志书——引者注)自幼耕读,至十九岁准备应试,师事白石老师。因于书房习作联句所用之音韵与其师不尽相同,受不当之出发,遂愤而弃儒从商,于桂林西乡苏桥圩开设永泰林商店,经营糖、油、豆、纸等什货,生意尚好。因所雇之张芳、李瑞芝操守不佳,于志书公患脑病归真后,掌握所有账目,以致债主上至门相逼,而我家所放之外债,李氏系据为私有。我兄弟因年幼不能接管店务,该店遂停滞营业。家中变卖房田偿还债务,因而生活日趋困难”。[111]按照白崇禧的回忆,他父亲于清末在桂林郊区借债开设商店,并经营高利贷,收益颇佳,但其父去世后,商店工作人员利用他们兄弟年幼无法管理商店的机会,将所放债款据为己有,导致其家经营的商店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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