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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阶层划分与民间借贷关系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研究乡村民间借贷之前,了解负债者与放贷者的主体组成极为必要,即债户和债主主要属于哪些阶层,这就涉及乡村阶层的划分这一问题。关于乡村阶层的划分,主要有两种分类法。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均采用此类方法对农村各阶层进行划分,以利于团结大多数,打击极少数。20世纪30年代,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广西调查时,将邕宁、龙州等壮族地区乡村阶层分为“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及其他等五类”。

乡村阶层划分与民间借贷关系

在研究乡村民间借贷之前,了解负债者与放贷者的主体组成极为必要,即债户和债主主要属于哪些阶层,这就涉及乡村阶层的划分这一问题。关于乡村阶层的划分,主要有两种分类法。

(一)按生产关系划分

这种方法将农村居民划分为不同的阶级。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均采用此类方法对农村各阶层进行划分,以利于团结大多数,打击极少数。1933年,毛泽东在《怎样划分农村阶级》一文中将农村各阶层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等。[53]这一分类法为当时中共进行的土地革命提供了依据。1936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通过了一个决议,其中谈到了划分农村阶级的问题,亦将农村各阶级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等。[54]1948年,中共中央委员会颁布的文件基本上遵循了1933年毛泽东划分农村阶级的方法,对农村阶级除了上述5种外,还增加了富裕中农、反动富农、破产地主、贫民、知识分子、游民无产者、宗教职业者等。[5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务院于1950年通过了《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将农村阶级划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富裕中农、反动富农、破产地主、知识分子、游民、宗教职业者、地主富农兼工商业者等。[56]

(二)按照地权分配和农业经营方式

这种分类法将农户划分为不同阶层,计有10类:地主、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佃农兼雇农、雇农、其他阶层等。[57]这种分类法在民国时期的学术界被广泛采用。

两种分类法的不同在于,第一种分类法是从政治和革命斗争的角度出发,将中国农村各阶层划分为不同阶级,地主是专政的对象,富农是中立和被限制的对象,中农是被团结的对象,而贫农、雇农等阶层是革命的主力军。中共认为,在革命胜利前,地主、富农是统治阶级,他们统治、压迫和剥削其它阶级。因而,中共对地主、富农的态度是消灭,而中农、贫农、雇农的等阶级则成了可以团结和依靠的力量。而第二种分类法对乡村阶层的划分,主要是从他们的贫富程度和占有土地多少来划分的,并未将其对立起来。简言之,这两种分类法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将农村农户划分为“阶级”,后者将其划分为“阶层”。(www.xing528.com)

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本文采用第二种分类法,即对乡村各阶层按照土地占有多少和生产经营方式进行划分。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因生产方式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的不同,不同民族地区社会阶层情况有区别。大部分壮族地区的生产方式与汉族地区差不多,其社会阶层划分,采用这一方式是适合的,但一些改土归流未完成的壮族地区土官势力还存在,其他少数民族的生产方式也与汉族地区有一定差别,这就使得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社会阶层呈现复杂化态势。

20世纪30年代,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广西调查时,将邕宁、龙州等壮族地区乡村阶层分为“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及其他等五类”。[58]同时期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农村经济研究会将武宣、邕宁(今南宁市邕宁区)、武鸣(今南宁市武鸣区)、上林、隆山等县乡村阶层分为自耕农、自耕兼佃农、佃农、雇农等阶层。[59]在部分未改流的壮族土司地区,乡村阶层更为复杂,如万承土州(今属大新县),社会等级有“一等官”(土官及官族)、“二等客”(外来人,一般指外来的汉人)、“三等目”(即土目,是北宋时随狄青南下的冯、赵、李、黄等四姓功目及其后代,以及对明朝有功的麻姓功目及其后代)、“四等民”(一般指不服土官劳役耕种粮田的壮人)的说法。[60]南丹土州(今属南丹县)的社会阶层有7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土官和官族,他们处于社会的最上层,对其他等级具有统治权和支配权;第二等级是外来的汉人,土官及官族对他们没有明显的歧视,只是不与他们通婚;第三等级是哨目,不能与官族或农奴通婚;第四等级是曾对土司或官族有功,而受到特别对待的农奴,称为“归内”民家;第五等级是哨民,即哨目、团总管辖下的农奴;第六等级是耕种庄田、兵田、侠田的农奴,他们对庄主的人身依附较高;第七等级是土官及官族的家奴,他们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任由主人驱使、折磨、打骂乃至杀害。[61]

瑶族地区,社会阶级也很复杂。如在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按瑶族的支系划分,学者将其分为茶山瑶、坳瑶、花蓝瑶、盘瑶、山子瑶五种,茶山瑶、坳瑶、花蓝瑶最先进入瑶山,盘瑶于清初来到瑶山,山子瑶于清道光、咸丰年间进入,先进入瑶山的茶山瑶、坳瑶、花蓝瑶占有瑶山土地和山林,盘瑶、山子瑶只好向他们租地垦殖,随即出现了“山主”和“山丁”的称呼,“山主”意为“山地的主人”,而“山丁”则意为“租耕山地的人丁”。[62]工具书对“山主”有两种解释,一是“解放前广西北部等瑶族地区以荒山出租收取地租的人”。二是“解放前广西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茶山瑶、花篮瑶、坳瑶等瑶族的简称”。对“山丁”的定义是:“解放前广西大瑶山地区盘古瑶、山子瑶的统称。”[63]

苗族地区,民国时有学者按照占有土地多少与是否受雇佣将苗族社会阶层分为地主、自耕农、自耕兼佃农、佃农、雇农等阶层。[64]

由上可知,广西少数民族地区乡村阶层十分复杂。因此,在考察民族地区乡村社会阶层时,不能完全按照汉族地区划分社会阶层的方法来进行研究,也不能以某一个民族的社会阶层来考察别的少数民族,而应从各民族的不同情况出发,以资料的具体记载为依据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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