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1998-2008年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成果

1998-2008年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成果

时间:2023-08-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史上遗留的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简称“三大纠纷”。2002年9月27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6年12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给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下达10名行政编制,核销原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10名机关事业编制。

1998-2008年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处理成果

历史上遗留的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简称“三大纠纷”。

广西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机构并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国务院表扬。后来各级调处办在机构改革时被撤销,大量的纠纷案件被积压,到1999年底,自治区“三大纠纷”积案达5300多起,新的纠纷案达18000多起。2000—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理一大批多年积压下来的矛盾纠纷,自治区“三大纠纷”形势严峻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2003—2006年,广西以调处“新案”为重点、以继续清理“积案”为难点、以遏制纠纷案件上升为目标,继续开展“三大纠纷”调处工作。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再次开展“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维护了自治区社会的稳定。

1998—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申、制定颁布实施《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西“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30部规范性文件,以推动大量历史积案和遗留问题的化解。

1999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我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11月19日下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治区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力争3年处理完,每年完成总任务的30%以上;凡在1999年10月以后发生的跨地(市)“三大纠纷”案件,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调处,并于案发1年内处理完毕,不得再拖延,避免造成新的跨地(市)积案。

为加强对“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1999年12月21日成立新的自治区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担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覃文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建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书记蒙平友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调处办,办公室主任由黄建兴兼任。

2000年7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组建自治区政策法规室,将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正处级)划归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管理,重新核定机关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同时出台《关于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一把手要对化解“三大纠纷”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根据制订的化解方案逐级分解任务,签订化解“三大纠纷”责任状,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奖惩办法;要把化解“三大纠纷”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实行情况通报制度、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综治不达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01年,经过2年艰苦工作,国有明阳农场与周边村民持续多年的土地纠纷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为各级领导干部下基层处理“三大纠纷”起到示范作用,促进自治区各级领导抓信访工作局面的形成。2001年8月—2002年12月,自治区开展“三大纠纷”专项整治活动,为最终解决此类问题打下基础。

2002年9月27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明确“三大纠纷”调处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和调处的程序、规定等,尤其是在处理依据、证据采用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提高纠纷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2000—2002年,自治区共组织43600多人参加“三大纠纷”治理活动,投入经费860多万元,车辆1800多台。自治区共调结各类多年积压的“三大纠纷”案件4960多起,其中跨地(市)积案389起,已调结381起。经过治理,处理一大批积压多年的矛盾纠纷,发案数量从1999年的18000多起下降到2002年的10830起。

2003—2006年,为使调处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自治区要求各地坚持“四项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议制度,调处分工责任制,信息反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四个下移”(领导下移、力量下移、措施下移、责任下移)。

2003—2006年,自治区共受理“三大纠纷”案件34919起、结案30188起,结案率86.45%(其中,2003年受案10230起、结案7680起,结案率75.07%;2004年受案11451起、结案10254起、结案率91%;2005年受案13238起,结案12254起、结案率92.56%);解决纠纷面积254.2万亩,劝阻和化解群众性械斗苗头105起。(www.xing528.com)

2004年6月2日,根据《关于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机构和人员编制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原由自治区政策法规室管理的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整体划归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机构级别仍为正处级;原核定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10名和主任1名、副主任2名维持不变。

2007年9月,全区“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活动经验交流会召开

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选择田东、柳江、宁明三个县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试点,成立县级仲裁委员会,由法制局、法院农业局、林业局、土地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主任由仲裁委员选举产生,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农业局,由经管部门办理日常工作及临时组成仲裁庭,调解仲裁土地纠纷案件。乡(镇)、村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调解本乡、村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事)件,村、乡调解不成功的,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宁明县仲裁委员会当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0多批次、190多人次,受理案件19宗,成功调解12宗,仲裁解决3宗。自治区当年在宁明县开办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培训班,培训80多人,现场观摩当地调解仲裁。之后该做法在全自治区推广。

2006年12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给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下达10名行政编制,核销原自治区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10名机关事业编制。

广西调处人员在调处跨市纠纷案件(2007年摄)

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形势判断,开展“三大纠纷”调处加强年专项活动。重点调处好发生在各经济园区、高新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区的纠纷案件,调处好国有农林场与周边群众结合部纠纷案件,调处好“三跨”纠纷案件。自治区调处办直接承办自治区领导批办的重大纠纷案件28起。

2007年,自治区共排查受理“三大纠纷”案件9204起,结案8612起,调结率93%。其中土地权属纠纷案件4455起、结案4273起、调结率95.91%;山林权属纠纷案件4107起、结案3823起、调结率93.08%;水事纠纷案件415起、结案403起、调结率97.1%;解决纠纷面积159万多公顷(林地),避免乱砍滥伐山林面积59万公顷,挽回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4951万元,处理群众来信8489件,接待群众来访93481人次,劝阻和化解群众性械斗苗头206起,避免因“三大纠纷”可能引发群众性械斗778次,劝阻群众集体进北京到南宁上访人数6775人次。自治区共受理大案要案613起,调结550起,调结率89%。其中,农林场权属纠纷案件230起、调结177起,结案率76%。各级调处部门用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6477起,占总数的70.37%,使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三大纠纷”案件得到彻底解决,各地因“三大纠纷”而上访的事件明显下降。

2007年,自治区有43个县(市、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这些县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3280件,其中调解3221件,仲裁解决59件,基本做到一般案件不出村、乡,重大纠纷不出县,初步建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长效机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