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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技巧:处理离婚纠纷要点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赋予婚姻自由,当然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提起离婚诉讼或调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人民调解技巧:处理离婚纠纷要点

第二节 离婚纠纷的调解要点

一、离婚纠纷应注意事项

1.正确认识离婚自由

要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离婚自由。《婚姻法》赋予婚姻自由,当然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提起离婚诉讼或调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认识到,婚姻纠纷并不一定非要通过离婚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紧张往往是一只碗碰不响的,只要一方肯相让、宽恕和容忍对方改正,还是有和好的希望的。离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极端做法,夫妻矛盾大部分是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行为、心理素质和应付矛盾能力等缺陷的因素造成的。当事人对自身缺点没有认识到或者不改正的话,即使离婚后再婚,夫妻间的矛盾同样会出现的,往往会出现离了结结了离的恶性循环。另外,再婚选择面窄,若选择再婚的对方的话,家庭关系更加复杂了,家务事更难处理。还有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如有子女,离婚受到伤害最严重的就是子女了。一个不完整的家庭,给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带来的挫折、打击和困难是无法想象的,离弃子女的心理变态和犯罪率高,是全社会所公认的事实。

离婚纠纷时,调解员应该积极、耐心地引导当事人回忆当年相恋的温柔、体贴和结婚时的山盟海誓的情景。结婚后发生的夫妻矛盾、家庭纠纷是全社会所有家庭都会发生的生活碰撞,梦想一个不发生矛盾的家庭是不可能的,憧憬一个没有争吵的夫妻关系同样不现实的。夫妻矛盾的消除方式各有不同,但相让、尊重对方、允许对方改错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夫妻矛盾消除的过程,本身是表现当事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对婚姻忠诚的考验。夫妻和好对当事人、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都是利大于弊的。

2.不要轻信当事人夫妻感情的破裂

除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当事人重婚或有婚外情,或有家庭暴力、赌博和吸毒等屡教不改的恶习,否则,调解时不要轻信或轻易给当事人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出现两个极端:喜欢对方,即使相貌平常也会情人眼里出西施;讨厌对方,即使贤良、谦让也会视为可恨人。如夫妻间语言过激或偶然发生肢体接触,却夸大为实施暴力。又如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同居者婚姻关系并未了结或同居期间已萌发放弃同居的现象,这些都有雨过天晴的可能,所以能缓则缓。要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我们不反对离婚,但离婚对每个当事人都会带来痛苦。也许有些当事人认为是一种解脱,但解脱也要一个过程啊,鼓励当事人再认真冷静考虑一下,通过时间的沉淀和亲友的劝说,给当事人回心转意的机会,如果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既可以说明当事人的离婚决心和感情破裂的程度,又能体现我们对离婚纠纷调解的慎重。

3.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保护无过错一方财产利益的原则

在离婚纠纷中,因当事人一方犯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过错,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调解离婚时,在共同财产分割中,应该给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如一方有与第三者不正当性行为,由于自己的过错感到羞歉或急于摆脱对方而另寻新欢的,在财产上作出让步,实际上是属于对无过错的照顾或赔偿,不属于胁迫性调解行为。

4.离婚纠纷应对患病一方多考虑

对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疗不愈的,或一方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提出离婚时,要详细了解原夫妻感情如何,有否子女等情况。对申请离婚一方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时,要指出夫妻之间有扶养、扶助义务。通过亲属或单位协助做思想工作,尽量令其和好,这不仅有利于患者的治疗,也巩固了家庭的完整。如不得不离婚的,一定要保证患者一方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疗费用和生活安置,患有精神病的当事人属无完全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适合人民调解受理。

5.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以上规定的内容中,若夫妻双方发生纠纷,人民调解可以进行和好调解,不得签署有关离婚的协议书

6.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双方协商解决财产问题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在分割财产时,一方自愿放弃或部分放弃的,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律是尊重当事人这种自觉自愿的行为的。但婚姻纠纷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或摆脱痛苦的婚姻,只要能离婚,要求少得,甚至全部放弃的行为,即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免不了以后又有些反悔。因此,调解时要了解自愿少拿或全部放弃方的经济实力,如果是财大气粗的,倒无所谓,倘若明知事后会发生生活困难的,应该及时提醒当事人,必要时可以适当进行干预,要他慎重考虑再作决定,或邀请其亲属代表参加,证明是其本人意愿。曾经有一案例:男方与第三者同居,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与妻子吵闹不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时,双方同意12岁的女儿与10岁的儿子随女方一起生活,婚后共同财产是一间在小市场上经营小商品的三层楼房计价38万元,房价中提20万元作子女抚养费,剩余18万元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归女方所得。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子女随女方一起生活,子女教育、抚养费由女方负责。男方承认自己经手的商业流动周转资金18万元,女方同意该资金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包括婚前男方农村一间婚后进行改建的两层楼房归男方所有。当时,我们也怀疑男方急于要离婚打肿脸孔充胖子,除再三提醒男方慎重考虑外,签署离婚协议时,还邀请男方父亲到场,男方父亲当场指责儿子行为不端,私下还告诉我们,他要孙女、孙子、保留房子完整,并爽快地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签了字。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年后,据说男方带第三者一起赴外省经商不景气,他的两个弟弟向我们发难说:“哥哥为了离婚,谎编自己有那么多的钱,婚后财产应该是夫妻平分的,哥哥不懂法,难道你们也不懂法吗?”要求女方支付共同财产的部分分割费。我们联系了他们的父亲,父亲当即赶过来说:“媳妇的财产归根结蒂也是孙女、孙子的,我要孙女、孙子,要保留房子还有什么错,调解协议当时是大儿子自己签字的,协议上还有我的签名画押,谁也推翻不了的。”见父亲发威,两个儿子灰溜溜地走了。

7.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经济援助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是互相依靠、相互关心、相互支持的关系。夫妻离婚时,若导致一方生活上困难的,另一方应该给予经济上帮助。《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是对因离婚而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帮助提供了法律的依据。调解时,要摆事实,让帮助方也觉得不帮助确实不行,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如安排住房,让予部分房屋所有权,房屋居住权,减免应付的子女抚养费,或一次性给予支付生活安置补偿费等。

8.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达到现实上公平的原则

男女平等,并不是等于财产份额分配上的绝对平等。在我国,通常男子的经济收入超过女子,男子的生活能力也普遍比女子强。特别是在农村,男子在外打工赚钱,女子在家持家务,家里的经济来源主要是靠男子,如果离婚,女方的经济来源往往得不到保障。照顾子女利益是指对未成年子女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照顾。因为他们缺乏生活能力,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抚养。父母离婚时,他们的生活都会受到影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子女应该有相对好的生活、求学、住房或财产上的安置。对子女跟谁共同生活问题,一是要考虑跟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二是如果子女已懂事,可以听取子女的意见,原则上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离婚给子女带来的影响,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对女方,如果女方已做绝育手术,女方要求子女跟自己一起生活的,除特殊情况应尽量予以照顾。离婚后,女方无处居住的,要适当考虑,必要时,由男方给女方一定数量的补偿费。离婚调解中要对女方与无生活能力的子女这些相对弱势者予以照顾,以达到财产分割上的事实公平,达到真正意义的男女平等。

9.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1)因一方犯罪服刑,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离婚原因各有不同,有的夫妻感情一直可以的,因一方犯罪后,另一方怕自己和子女受牵连,为划清界线等而提出离婚;有的是迫于舆论压力或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的;有的是原来夫妻感情不太好,一方犯罪后,矛盾与心理急剧恶化而提出离婚的。如果双方感情尚未完全消失或有共同子女,不离婚不但有利于家庭,也有利于犯罪一方的改造。犯罪一方在服刑期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履行行政程序离婚方式是不现实的,所以,不应该是人民调解的受理案件。

(2)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属于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属无行为能力或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患者签字,也不能表示其真实意愿,所以,也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案件。

(3)办理结婚登记是我国公民结婚的法定程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部分数量的事实婚姻。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的离婚纠纷,首先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和法制教育,对当事人双方都已达到结婚法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劝其和好,并补办结婚证;不能和好的,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进行调解。

对双方同居时间于1994年前的,原1994年颁布《婚姻法》已认定为事实夫妻的,且家庭财产等较复杂的离婚纠纷,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为妥。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权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单独取得或共同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指明了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范围,其中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后购置的贵重饰品及汽车等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后继承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人明确给一方的外,属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www.xing528.com)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时应该注意: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财产虽已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只要原物形态仍保持并未毁损、消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一方财产;夫妻一方财产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毁损、消耗、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婚后一方取得的,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3.特殊夫妻财产的认定

(1)家庭共同财产是指所有家庭成员一起共有的财产,即夫妻双方与夫妻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积累的财产,如家庭成员一起建设的房屋,一起从事各行业所获得的收益或该收益购置的财产等,夫妻双方只占有其中的一部分;

(2)军人个人财产的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个人所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按年限平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例如王某20岁入伍,服役15年后复员,领取复员费、自主择业费45万元,年平均值是45万元÷(70-20)=9000元,王某夫妻关系存续6年离婚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6×9000=54000元。

4.离婚时一方要求彩礼返还的认定

双方结婚时间不长或婚后未同居而一方要求离婚,因为为了结婚,男方一般都会给女方购买衣服、贵重饰品、给付女方彩礼等,农村还流行先订婚后结婚。订婚时男方付聘金、彩礼,结婚时女方购置结婚用品包括棉被、沙发彩电冰箱,甚至轿车等,一旦感情破裂,男方提出聘金、彩礼、贵重饰品等返还,应向双方讲解《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婚后同居时间的长短,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协调,若结婚不久就要求离婚的,结婚用的家电、实物是女方购置的,男方要求礼金返还的,应扣除女方给付还礼现金、实际开支与家电实物的折旧费。女方搬回去的实物,倘若再婚是派不上用场的,若结婚时家电、家具是男方购置的,应说服女方这场婚姻给男方带来的损失后果,给予返还男方的彩礼及贵重饰品等。同时要告知男方只是补偿不是全部,使男方理解补偿的含义。夫妻结婚多年,离婚时男方一般都不会提起彩礼返还之事。

5.赠与财产和继承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婚前继承的财产,无论是婚前继承并实际获得,还是婚前继承婚后转到继承人手中的均属于继承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人明确给一方的,归一方所有。现实生活中经常还遇到父母与夫妻双方当事人居住在一起,且没有其他住处的,在处理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适当考虑其居住的安置。

6.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后进行改建、更新的分割

原属夫妻一方的房屋等固定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屋等进行更新或添置的,即使产权没有变更,也不属该产权的一方应当享有更新时投资或更新后财产增值部分的权利。

7.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婚后财产的分割

婚后在夫妻一方的老宅基地上或新农村建设村两委安排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久或房屋建设时间较近,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该屋作共同财产分割的,应考虑到该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应酌情予以协调。

8.共同财产分割,提倡公平搭配,物尽其用

婚后共同财产分割时,(1)要根据财产的价值,公平进行分配;(2)要从双方生活便利的角度进行搭配;(3)对一些生产经营性的物品要根据哪方需要,尽量做到物尽其用;(4)若有共同子女,要多考虑婚后所生子女的生活起居。

9.共同财产分割方法

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先要对双方进行劝导,有缘分才会成为夫妻,既然缘分终止了,也要大度一点,尽量做到好聚好散,没有必要斤斤计较。同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使离婚当事人容易接受。具体分割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根据财产价值进行搭配;

(2)价格补偿:价值高的与价值低的,可用一方个人财产补偿给另一方或直接用现金补偿对方使双方的价值相等;

(3)变卖分割:财产价值高的,任何一方都接受不了的可以先进行变卖,然后将所得的进行分割;

(4)结合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价值低的享有部分债权,价值高的承担部分债务;

(5)赠与:对一些有争议、难分割的财产,若双方有共同子女的话,能劝服作为赠与子女的话,可能双方都能接受。

10.共同债权的享有

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出借款与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应收款,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富,与银行存款一样应该属于当事人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往往会发生赖账、呆账或死账,分割时若一方当事人无法按现金给另一方的话,可以立账目,明确一部分债权由一方所有或收入,另一部分由另一方所有或收入。赖账、呆账、死账的后果随所有方承担。离婚纠纷受理时,为防止一方经手的债权隐瞒,应尽早让当事人将债权说清楚,并予以记录或通过调查,尽量做到事实公平。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分割

1.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其他连带性的共同债务关系,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等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因继承所分得的债务也属于共同债务。

(2)《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均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可以承诺日后进行清偿。用夫妻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时要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或在离婚纠纷中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债权人申请法院判决。

3.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及清偿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的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包括: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虽发生了用于共同生活中,但双方有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但该约定不得规避法律。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包括法定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属于个人财产及夫妻双方约定应当归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等进行清偿。夫妻个人债务另一方无清偿义务,另一方自觉清偿的属于个人自愿行为,法律不予禁止。

4.债务的认定与债务的分割、清偿的处理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务问题是一个较复杂又难解决的问题,在离婚纠纷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日益加深,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借口共同债务的增加,在清偿共同债务时,使对方在共同财产分割时蒙受损失。所以,在债务认证上有一定难度。另外,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都需要区分清楚,在调解的实践中我们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第一次与当事人接触,让当事人尽早将债务说清楚并予以记录,防止过后经过思考或他人主意去恶意取证;用对质法让双方当事人逐笔对质。对个别共同债务持怀疑的,要标明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让当事人去回忆,直至认可为止;对质不一致的部分可以由双方另外协商。

(2)双方都承认的属共同债务,一方经手,另一方不知情,经手方又说不出该笔债务的事实支付的用途,只能按个人债务处理。杜绝以个人债务要挟为共同债务的弊端。

(3)大多数真正困难的家庭,离婚时都会牵涉到双方的亲属、朋友之间的债务问题,清偿原则是谁经手借谁经手清偿比较合适。归还自己亲友的债务归还时间可以延缓,减轻借款方的压力。另外,因出借款人是亲戚关系,感情密切,同情心比较深厚,如出借款是父母、兄弟,如借款方的确无法清偿,他们有能力的可能会有放弃债权的意愿,这样,有利于共同债务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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