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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纠纷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家庭暴力型离婚案件的处理应考虑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情节、当事人的态度,分别情况,具体处理。对于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虐待、遗弃并引起离婚纠纷的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应首先依法追究实施虐待、遗弃者的刑事责任。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所造成的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调解或判决过错方对受害的无过错一方予以离婚损害赔偿,以分清是非,制裁有过错的一方,并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给予补偿。

家庭暴力离婚纠纷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型离婚纠纷主要包括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一)家庭暴力型离婚纠纷的认定

我国家庭成员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家庭暴力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另一类是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所实施的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也会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因此,婚姻法将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重要情形之一。

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界定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鉴于家庭暴力与虐待在具体情节上有相似之处,如均有打骂、禁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于二者的关系就有不同的观点。实际上,家庭暴力与虐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其区别在于,一般的打骂构不成虐待,更构不成虐待罪,但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而,家庭暴力、虐待行为、虐待罪三者有程度上的差异,家庭暴力中情节较重的构成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

(二)家庭暴力型离婚纠纷的处理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严重违反了婚姻义务,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是婚姻法列举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对家庭暴力型离婚案件的处理应考虑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情节、当事人的态度,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www.xing528.com)

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如偶发的打骂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或是其他影响到夫妻感情的胡乱猜测、无端怀疑等行为,无论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实施暴力者进行批评教育,特别是对于那些有封建夫权思想的丈夫,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克服封建思想,转变观念。如果施暴者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并有和好的行动,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且受暴者经做工作后表示可以原谅的,一般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受暴者不能原谅施暴者的过错,坚持要求离婚,应当考虑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男方无端怀疑女方有作风问题,或对女方不会持家不满,或认为女方不服管、不顺从等原因而实施家庭暴力并起诉离婚的,在处理时,应首先批评男方,教育他要消除封建夫权思想,正确对待女方,可动员男方撤回离婚诉讼请求,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女方同意离婚,也应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或判决离婚。

2.对于构成虐待、遗弃行为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仅是民事违法行为,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对于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虐待、遗弃并引起离婚纠纷的案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应首先依法追究实施虐待、遗弃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除了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外,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家庭暴力也相当普遍。在实践中,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矛盾甚至是虐待、遗弃行为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

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纠纷时,无论是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对方引起的离婚,还是夫妻一方受对方亲属虐待、遗弃或虐待、遗弃对方亲属,均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一方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情节严重,甚至已经构成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经法院调解,被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谅解,坚持要求离婚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所造成的离婚,人民法院应当调解或判决过错方对受害的无过错一方予以离婚损害赔偿,以分清是非,制裁有过错的一方,并对受害者所遭受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给予补偿。使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复内心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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