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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负债率对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的影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负债率,是指负债者占乡村总户数或总人口的比例,它是反映乡村借贷规模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关于清末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负债率,由于资料记载不全,无法得出较为精确的结果。民国时期,广西民族地区农户负债率仍居高不下。当时统计者选取的调查地区,多是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较为便利的乡村,这些壮族地区的负债率,自然要低于那些经济更为贫困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因此,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实际负债率是远高于以上调查数字的。

乡村负债率对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的影响

负债率,是指负债者占乡村总户数或总人口的比例,它是反映乡村借贷规模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

广西民族地区自然条件较差,近代时期大部分乡村仍处于小农经济时代,一些偏远山区村寨甚至是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再加上乡村金融的落后,社会上无法提供充足的借贷资金,不少人在需要资金我、粮食时无处可借,他们只得寻求高利贷。在这种土壤里滋生的民间借贷体系中,高利贷占据统治地位,乡村负债率比较高。

关于清末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负债率,由于资料记载不全,无法得出较为精确的结果。但根据资料记载,少数民族民众借贷的情况很普遍。如靖西县“到光绪末年,很多人要靠借债典当过日子”[1]。光绪时镇安府(辖今属德保、那坡等县地)壮族“逮春则縻啜以耕,借贷度日。少遇荒歉,则卖男鬻女,苟安一时”。[2]清末壮族文人黄焕中在一首诗中写到宁明州(今宁明县)一户农家因借贷无门而全家坐以待毙的情况:“昨日粮已尽,儿女相号哭。借贷苦无门,今日犹枵腹。”[3]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由于少数民族民众的贫困,他们在灾荒和青黄不接时因缺乏粮食多需依靠借贷维生,更有相当一部分民众因借贷无门而陷入困境。

民国时期,广西民族地区农户负债率仍居高不下。如在壮族地区,根据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民国23年(1934)的调查,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154户农户,借债户有41户,占总户数的26.6%;龙州县97户农户,借债户有45户,占总户数的46.4%。[4]但该数据是偏低的,因为当时的调查时间是在12月,由于“春借秋还者因其手续已清,并未计算在内,此类户数,约占百分之二十。”[5]据广西统计局于民国23年(1934)的“推算”,全省2671755户中,负债户数1012446,负债率即负债户数占总户数的37.89%,其中武宣县为45.13%,融县(今分属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为25.50%,南丹县为20.80%,河池县(今河池市金城江区)为25.95%,柳城县为26.20%,忻城县为34.47%,来宾县(今来宾市兴宾区)为47.31%,象县(今象州县)为41%,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为43%,扶南县(今属扶绥县)为42.02%,绥渌县(今属扶绥县)为32.24%,敬德县(今属德保县)为38.50%,雷平县(今属大新县)为23.21%,万承县(今属大新县)为28.68%,[6]等等。当时统计者选取的调查地区,多是经济相对发达,交通较为便利的乡村,这些壮族地区的负债率,自然要低于那些经济更为贫困的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因此,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实际负债率是远高于以上调查数字的。(www.xing528.com)

在广西民族地区,债户无论是借钱还是借物,都是需要抵押品的或者说放债者是要考虑到其偿还能力的,对于无物抵押或无偿还能力的农户,高利贷者是不会轻易贷给他们的,他们“虽欲借债而不可得”。[7]也就是说,很多贫困户因缺乏抵押品而无法借贷。正如20世纪30年代学者在邕宁县(今属南宁市城区)的调查所言:“佃农和其他村户,因经济地位的低落,不能够取得资方的信任,所以虽然要借债而不可得者,为数也实在不少。”[8]20世纪50年代,调查者在壮族地区的社会历史调查表明:“借钱债不是没有条件的,他要看你有没有能力还(如家中有无田地,身强力壮的劳动力或其他财产)。”[9]更何况,在乡村除了农户外,还有其他阶层,如手工业者、流民无产者等。因此,若将这些情况也考虑进去,可以说很大一部分乡民都要负债或是潜在的负债户。

抗战结束后,广西民族地区负债率更高,如贺县新华乡(今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的瑶族人民在解放前近几年借贷的有80%”。[10]都安县(今都安瑶族自治县)“弄利屯,全屯十九户,解放前十八户受高利贷剥削,受剥削较深的有八户,最深的有二户”。[11]隆林县(今隆林各族自治县)者浪、板桥两乡在“解放前三年”“贫农借债的户数占全部借债户的83.6%,雇农借债的户数占全部借债户的11%;中农借债的户数占全部借债户的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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