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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货币借贷的积极与消极作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货币借贷,即债户借入现金,将来以现金或其他农产品偿还。在正常年景,货币借贷多直接用货币偿还本利,但若在灾荒年景或在政局动荡时期,由于货币贬值,谷价上涨,债主为了保证放贷的收益,就要求债户以谷物或其他农产品还本或付利。从借贷的用途来说,借入货币的债户,一部分是在生活上发生困难而不得不借贷的,但也有部分是用于生产用途如购入农业生产资料等。这种情况下的货币借贷,给债户带来消极作用就远远大于其积极作用了。

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与乡村经济社会研究:货币借贷的积极与消极作用

货币借贷,即债户借入现金,将来以现金或其他农产品偿还。此种借贷在抗战前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按本利偿还形式不同,货币借贷有以下几种。

(一)借钱还钱

即债户向债主借入现金,将来以更多的现金或另加谷物偿还。

此种借贷方式,普通可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要用土地或房屋抵押,借贷时间一般为一年以上,数额较大,利率亦低;短期借贷数目较小,但利率较高。若债户到期不能还债,债主就有权扣下抵押品。如韦拔群于民国4年(1915)向其三婶母借“铜钱伍拾千文正”,其借据明确写道:“此钱定限拾个月末赔还不悞(误),如悞(误)者,自将那峩村那勒田壹块作顶赔。”[11]又如扶南县(今属扶绥县)的借贷惯例:“每借银十元,至半年后,要加利银以备;若第一年不能清偿,就逐年按复利计算……农民须将自己所有的田地,(要比卖价低廉)照贷借数目的多寡而划一部分给地主做抵押。”[12]

鉴于高利贷者给民众带来沉重负担,不利于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民国25年(1936),新桂系颁布了《乡村禁约大纲》,其中第26条就严禁“重利盘剥”[13]。为逃避政府的惩罚,高利贷者采取了特殊的方式。在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借钱还钱还有一种形式,即“借期银”,债户在向债主借贷时,借据上并不写明利率,而是写明应还的金额,到期后债主就可以凭借据向债户索取所借本利。此借据从纸面上看来是无息的,因此,债主既可以躲避政府对他们的打击,又能保证债款的偿还。如在天保县(今德保县),“有所谓期银者,如平民有所急需,向小财阀实借100元,1年偿还,契上并不写明利息,即为借到银150元。”[14]

由于这种借贷方式从表面上看来是无利的,不明内情的人往往认为债主是无息贷给债户。因此,债主通过“借期银”这种方式不但可以牟取利润,而且可以得到好名声,可谓名利双收。

(二)借钱还谷

借钱还谷,即债户借入现金,以谷物偿还本利。

在正常年景,货币借贷多直接用货币偿还本利,但若在灾荒年景或在政局动荡时期,由于货币贬值,谷价上涨,债主为了保证放贷的收益,就要求债户以谷物或其他农产品还本或付利。这种借贷,依偿还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3种:

1.借钱完全收谷为本利(www.xing528.com)

债户在春荒时向债主借入现金,契约上就规定了秋收后应偿还之谷额,无论年成丰歉,此数额都不能更改,也有的是债户在借入现金时将此时的现金折成稻谷,秋收后再以秋收时谷价折成稻谷偿还,或是借钱约定还钱,但在秋后根据应还之钱数本利之和,按市价以稻谷偿还。在广西民族地区,此种借贷方式又被称为“买期谷”。如民国31年(1942)4月,思恩县(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管乡农民陈耀初向本村陈圣培借钱7.5元,当时谷价为每100斤5元,折成150斤谷借入,到了8月,谷价降到每100斤3.5元,这150斤谷债,陈耀初不得不用214斤谷来偿还。[15]仅仅4个月时间,债主就获得64斤谷的利润,月利率超过10%。

2.借钱按本钱折合收谷,另加谷物为利息

即债户在春荒时向债主借入现金,秋收后债主按本钱折合收谷,不按利率计息。债户另交一定数量谷物给债主作为利息。

此法在较偏远的民族地区常见,它和“借钱完全收谷为本利”差不多,但利率更重。因为春荒时债户借入的现金,多是用来购买谷物,此时谷价最高,一般相当于秋收后的两倍,因此,债户在秋收后以谷物折钱还贷,至少要卖掉春荒时借入现金所购谷物数量的两倍以上的谷物,才能还清欠债,而债主又在此基础上要债户另加谷物为利息。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债户承受了双重负担。如20世纪30年代的百色县百平村(今属百色市),农户春间每借洋10元,除在秋间偿还价值10元的谷外,另加利谷100斤。[16]按照当时物价,春荒时10元只能购买100斤谷物,而秋收后10元可买200斤谷物,债户还要多给100斤利谷,如此算来,仅仅半年时间,利率超过了200%,债主放出相当于100斤谷的10元现金,就可获得价值300斤谷的现金。

3.借钱还本钱,另加利谷

这种借贷,大多是长期的,几乎各地都盛行。债户向高利贷者借入现金,到期后除还本钱外,另还一定数量的谷物作为利息。此种方式和上类借贷的利率差不多,只不过是债户在秋收后要将自己的谷物卖掉还贷,债户在此时卖出谷物,正是谷价低廉之时,无形中就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据20世纪30年代对柳城县263村的调查,该地债户旧历二、三月时向债主借银10元,八、九月时还,除还本银10元外,还须加利谷,仅仅几个月,债户最高须还利谷105.6斤,最低须还利谷71斤,平均须还利谷88.8斤。[17]又如民国10年(1921),罗城县(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下巴乡谢子芳借谢代光银10两,每年要还利息谷200斤。[18]

(三)借钱还其他农产品

债主向债户放钱贷,为了得到最大的利润,就要求债户以将来出产的农产品偿还。此种方式,即下文提到的预卖作物借贷。

从借贷的用途来说,借入货币的债户,一部分是在生活上发生困难而不得不借贷的,但也有部分是用于生产用途如购入农业生产资料等。债户借贷用于生产,虽然需要支付高昂利息,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一些债户利用贷款,在还清利息之余,还有些许剩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债户的小农生产得以维持。但借入货币的如果发生贬值,就有可能使得债户因此而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这主要是债主在债户须借贷时,将贬值法币折成谷物或布匹贷给债户或直接将法币贷给债户,而要债户以谷物偿还,债户一经借入,就有倾家荡产的危险。这种情况下的货币借贷,给债户带来消极作用就远远大于其积极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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