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比较研究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比较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推断,广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民族地区民众借贷主要是粮食借贷,从而使得借粮农户占借债总户数比例上升。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利率,从借贷内容来说,有货币借贷利率、粮食借贷利率等;从借贷期限来说,则有日利、圩利、月利、年利等。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比较研究

民间借贷在乡村经济农民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乡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户生产生活的晴雨表。因此,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可以大致看出乡村经济和农户生产生活的概貌。在研究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时,不能仅仅把研究的范围放在广西民族地区,还应进行各方面的比较,这样才能有助于研究工作的深化,更好地认识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本质。第一,要进行横向的共时性、现实性比较,即将近代民族地区乡村的民间借贷与汉族地区民间借贷进行比较;第二,进行纵向的历时性、历史性比较,即比较不同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情况;第三,将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与同时期广西城镇民间借贷进行综合比较。通过各方面的比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清近代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特性。

(一)与汉族地区民间借贷之横向比较

近代时期中国农村的民间借贷实际上就是高利贷的一统天下,高利贷在各地都极其猖獗,但各地高利贷的情况又有很大区别,借贷内容各有各的特色,借贷渠道各异,利率有高低之分,货币借贷与粮食借贷的利率也有差异,期限有长有短,各类农户的借贷用途因其经济情况而有不同的安排,借贷方式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风俗习惯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因此,将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和汉族地区进行比较,就可以更好地了解借贷在民族地区乡村的发展态势,进而可以考察当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情况。

1.借贷内容之比较

借贷内容指债户借入物品的种类。在近代时期的中国乡村,借贷内容主要包括货币和粮食。据民国《农情报告》的统计,民国22年(1933)广西与其他省份的货币借贷和粮食借贷情况如下表:

表1 各地农户货币借贷和粮食借贷户数情况表(1933年)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

可以看出,除广西外,其他省份货币借贷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要高于粮食借贷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这说明,绝大部分汉族地区农户货币借贷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要低于粮食借贷户数占总户数比例。广西借粮农户比借钱农户高7个百分点,即在100户债户中,有51户借入货币,58户借入粮食,其中还有几户既借入货币,又借入粮食,是所有被调查省份中借粮农户占借债总户数比例超过借钱农户占借债总户数比例最多的省,且高于全国平均数字,该数据是对广西全省的统计,包括广西的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数字。可以推断,广西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民族地区民众借贷主要是粮食借贷,从而使得借粮农户占借债总户数比例上升。

关于广西民族地区借粮农户占借债总户数比例与借钱农户占借债总户数比例的关系,本文第五章第一节已有论述,少数民族农户借贷粮食大多用于食用,他们借贷货币用于购买粮食的情况很多,借贷其他物品变卖后大部用来购买粮食。这些都说明,粮食借贷在广西民族地区民众的借贷中居于最主要的地位。

借贷粮食主要用于生活和消费,借入货币一部分用于生活与消费,一部分用于生产投资,广西民族地区借粮农户比率高于汉族地区,这就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农户的借贷主要是用于生活与消费用途的,而用于投资者占少数。

2.借贷来源之比较

近代时期特别是民国后,中国农村借贷主要来源于银行、合作社等新式金融机关及典当、钱庄、商店、地主、富农、商人等传统的高利贷借贷方式,但传统借贷方式在借贷体系中依然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

与汉族地区相比较,广西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混居地区的少数民族民众借贷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汉族商人、高利贷者,如典当大多为粤商开设,这在前文已有论述。广西少数民族除回族外,其他民族较少经商,进入汉族地区放贷与经商的少数民族富户更是罕见,因此,在广西汉族地区的民间借贷体系中,很少有少数民族债主出现。汉族商人和高利贷者在少数民族地区放贷,获取大量利润,这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财富流向汉族地区,从而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较汉族地区更为贫困,差距进一步拉大。同时,他们进入少数民族地区放高利贷,使得民族地区原来无息、低利的民间借贷逐渐发生变质,蜕变为高利贷。如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靠近汉区的罗香、那力等数村(的高利贷)更为严重,有三分、五分、八分等数种利率,甚至还有十分利的。这主要是受到汉区的影响及资本主义经济侵入农村的结果”。[1]

3.借贷利率之比较

利率是反映民间借贷是否是高利贷的重要指标。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利率,从借贷内容来说,有货币借贷利率、粮食借贷利率等;从借贷期限来说,则有日利、圩利、月利、年利等。因民族地区经济较汉族地区落后,资金市场也没有汉族地区发育充分,但民众对粮食和资金的需求又极为强烈,因此,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要高于汉族地区。

20世纪30年代,中山大学任国荣等在广西大瑶山调查时,曾将瑶族地区的借贷利息与广州市利息做了生动的对比:“在听惯了周息三厘,年息六厘的银行中人,或重利聚财的乡下守财奴,更与及九出十三归的广州市典押商人,若果知道傜山里面的借贷及利息有这样可惊的情况,他们一定连祖坟都卖掉撵钱入山来做生意。在别的地方,利息利稍稍重些,便很易惹起人们的弹击,在傜山却一点不要紧。他们利息薄中,绝对不能找出一个厘字。最廉的三分息,平常四分息,紧急时五分或六分息。借谷一律加五偿还。”[2]从这段生动的描述中,可以看出瑶族地区民间借贷利率远远超过汉族地区。

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桂东、桂东南一带借贷普通年利20%,最高不到50%;桂西地区利息奇高,普通年利30%左右,最高竟达85%;桂中利率大部20%,最高不过48%;桂北兴全、桂南一带,利率偏上,普通年利20%至30%,最高50至60%;全省的现金借贷年利率在22%至44%,粮食借贷年利率在48%至160%。[3]当时桂东、桂东南地区的居民大部分为汉族,而桂中、桂西、桂南是少数民族为主,可以看出,除桂中地区外,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借贷利息要高于汉族地区和全省平均利率。

据20世纪30年代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农村经济研究会的调查,广西各地借贷利率情况如下表:

表2 20世纪30年代广西各地借贷利率情况表

续表

资料来源:薛暮桥、刘端生编《广西农村经济概况调查报告》,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农村经济研究会印,1934年,第42~43页。

旧桂系时期,广西全省设六道,郁江道(苍梧道)、漓江道(桂林道)所辖地域大部分为汉族地区,邕南道(南宁道)、柳江道、镇南道、田南道等地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上表可知,无论是长期借贷还是短期借贷,苍梧道、桂林道民间借贷的利率都要低于其他各道,柳江道为壮族集中地区,镇南道、田南道地处桂西南和桂西北,少数民族集中,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借贷利率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和汉族地区。

4.负债农户阶层之比较

与河北、广东等地负债农户阶层相比较,广西民族地区负债农户中的贫困阶层比率要高得多。据有关资料,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河北等地负债农户阶层分配情况如下表:

表3 各地负债农户阶层分配表(%)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3页。(注:思恩县,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从上表可知,在民国时期,与河北定县、广东番禺等汉族地区相比较,广西思恩县(今属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负债农户中,富农只占负债户总数很小的比例,中农所占比例也低于其他地区,贫农负债的比例远远高于汉族地区。而河北、广东等地负债农户中,富农还占相当地位。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些汉族地方商品经济的活跃或土地买卖的盛行。富农借贷资金多投入商业领域或扩大土地投资,而广西思恩富农借贷率的低下说明了该地商品经济的呆滞,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广西少数民族经商者较少,商品经济很不发达。

(二)与近代之前广西民族地区之纵向比较

进入近代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解体,我国逐步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廉价原料的供应地,同时国内资本主义机器工业也发展起来。在外来商品倾销和本国机器工业品销售的双重冲击下,地处偏远的广西民族地区也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和国内资本主义机器工业倾销商品、掠夺原料的基地。在资本主义经济入侵之前,广西民族地区商店销售的商品多是京广杂货及本地土布之类,而随着口岸城市的开放,洋货大量进入内地,如“龙州开埠后,洋纱、洋布、火油、火柴大批运来”。[4]

由于交通的不方便,特别是现代交通工具未发达之前,外来商品运到广西内地民族地区较为困难,因而赊销与预卖方式在近代前的广西民族地区不很普遍。近代后特别是民国中后期,广西的交通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

公路方面,至民国24年(1935)6月,仅省道就已建成3670.85公里,在民族地区,南宁区有826.56公里,百色区有125.84公里,龙州区有427.97公里。[5]经过民族地区在建的有百渡路(经百色、罗里、田西、旧州至八渡),全长260公里;榴永路(自榴江至永福),全长104公里;荔蒙路(荔浦蒙山),全长80公里。[6]如宾阳县“自宾贵、宾永、邕宾、柳宾各公路畅行汽车,外货之输入,土产之输出,大部分由汽车转运”。[7]

航运方面,经过疏浚河道,扩充航线,购买新式货轮,货运量也有很大提高。据海关数据,从1922至1931年,南宁至梧州轮船数量从262艘发展到559艘,货运量从14945吨增加到41774吨。[8]

铁路更是实现了零的突破,20世纪30年代末至40年底初,广西当局与国民政府交通部共同投资,相继修通了湘桂铁路,其中全桂段(由湖南边境至桂林,长168公里)于民国27年(1938)9月底通车,桂柳段(由桂林至柳州,长181公里)于民国28年(1939)12月通车,桂南段(柳江南站至邕宁,长260公里)民国32年(1943)通车,该线路经过榴江、雒容、柳江、来宾、邕宁、扶南、崇善、明江、宁明、凭祥等地。[9]抗战爆发后,广西与北方、东南沿海省份的联系大多被切断,但与西南省份的联系更密切了。抗战期间修筑的黔桂铁路起自柳江,经柳城、宜山、河池、南丹与贵州独山、都匀、贵定、龙里而至贵阳,全长约660公里,桂段长约300公里,民国31年(1942)底修筑至河池县拔贡,长205公里。[10]可以看出,黔桂路所经广西各地均为少数民族地区。随着交通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修建,广西和邻近省份的联系更为密切,物流、人流速度大为加速。在铁路修通之前,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各种农林土产,由于交通的限制,难以北运长江流域,只能到粤港,广西与湖南、贵州以及其他各省,在商业上几乎不为相关之体系,而铁路运输量大,迅速准确,四季无阻,再加上公路、航运的发展,使得民族地区经济与市场联系更为紧密,汉族商人进入民族地区更为方便,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形势较近代前有了很大的改观。

根据对有关资料的分析,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与近代前相比较,除了都具有高利贷的一般共同点外,二者还有不同点:

1.借贷内容之比较

近代之前的广西民族地区的借贷方式既有粮食借贷,也有货币借贷,但当时的货币借贷大多是银两和金属货币。近代后特别是民国中后期,粮食借贷逐渐占据主要地位,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粮食借贷完全取代了货币借贷,这在前文已有论述。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近代前的广西,物价基本稳定,借贷者借到现金,能购买到自己所需的物品;而在民国中后期,物价上涨速度极快,通货膨胀十分严重,法币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则基本等同废纸。在一些地方,纸币甚至退出流通领域,取而代之的是原始的物物交易,这样,债主的利息收入反而比不上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债户也不愿意借入货币。

2.借贷来源之比较

从借贷来源来说,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高利贷者的来源更趋多样化。由于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和交通的发展,此时期的高利贷也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传统的高利贷借贷体系也有了新的成员。这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帝国主义列强从中国的通商都市直至穷乡僻壤,造成了一个买办的和商业高利贷的剥削网,造成了为帝国主义服务的买办阶级和商业高利贷阶级,以便利其剥削广大的中国农民和其他人民大众。”[11]在广西民族地区,放贷的新成员中出现了外国教会,商业高利贷规模也扩展很快,而近代前广西民族地区民众来源基本上还是富户、商人等传统的高利贷者。(www.xing528.com)

与近代之前相比较,近代后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这主要是政府推行的新式借贷的出现,新桂系统治时期,政府的新式借贷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借贷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据民国24年(1935)调查,广西当局在百寿(今属永福县)、恭城(今恭城瑶族自治县)、苍梧、融县(今分属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桂平、贵县(今贵港市)、鬰林(今玉林市)、博白、来宾(今来宾市兴宾区)、横县、永淳(今横县)、邕宁、百色、田东、靖西、上金(今属龙州县)等县设立了农民借贷所,资本共计81843元。[12]可以看出,上述的融县、来宾、邕宁、百色、田东、靖西、上金等县属少数民族地区。因此,在广西民族地区,亦有部分少数民族农户利用了政府的新式借贷资金。但这种来自政府的放贷,因手续繁琐和需要抵押而使得资金大部分为富户所得,他们转而贷给其他贫困农户,从而将来自政府的资金转化为民间之间的私人借贷,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民族地区的传统高利贷。

3.借贷利率之比较

从利率上说,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要远远高于近代前的利率。

近代前的广西农村,还是封建经济占绝对优势地位的小农经济社会,社会结构极其稳定,因而高利贷利率长期比较固定。近代后,尤其是民国时期,从整体上来说,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利率逐渐呈上升趋势。如在瑶族地区,大瑶山地区(今金秀瑶族自治县),“在清时高利贷一般要收二分利息的,那时二分利率是很普遍和固定的。但到了民国以后,利率则不断的增高”。[13]该地罗运村,“以前是无息的,但自国民党统治瑶山以后,尤其是抗日战争之后,汉区有很多人逃入瑶山居住,借贷粮食的人多起来,这时才开始要利息;于是瑶族内部的互相借贷粮食也开始算利息了”。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坳瑶,“到了民国以后,利率则不断的增高”。[14]

4.借贷方式之比较

近代前,高利贷在民族地区乡村占据统治地位,但友情借贷等无利或低利借贷也在民间借贷体系中占一定地位,而近代时期的民族地区,友情借贷等无利或低利借贷已经让位于高利贷了。

随着交通工具条件的改善,大量工业品进入少数民族地区乡村,高利贷者利用有利的交通条件大量进入民族地区山区从事放贷,商人在民族地区放赊店账的力度也加大。而且由于现代工业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因此,商人通过预买方式廉价收购农民产品的规模逐渐扩大,农户因缺钱而不得不预卖自己的农产品。这样,预卖作物借贷与赊店账这两种高利贷方式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大大发展。如在大瑶山地区(今金秀瑶族自治县),民国以前,由于瑶山经济还未开发,再加上交通的不便,大瑶山的桐油很难运出,因此,“放桐油花”这一预卖与赊相结合的高利贷方式在大瑶山地区就较为少见。而民国以后,政府大力开发大瑶山,并制定了各种开发的方案,修建了公路,在瑶族地区大力推广植桐,桐油的销路被打开。于是,一些汉族地区的商人深入瑶山,“进行高利贷剥削,更可恶的是用推销货品预付价款的双重剥削方式来收购桐子(其实就是以货品‘放桐油花’而又加上一重售货的剥削),使得生产者堕入债务的陷阱而不能自拔”。[15]这种带有商品经济性质的高利贷,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民族融合,但这是一种极端不等价的交换,不但使得经济落后民族的经济更落后,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三)与广西城镇借贷之综合比较

城镇作为工商业集中,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大部分大中型当铺及其他金融机构如钱庄、票号、近代银行等均集中在这里,一般的专业高利贷者也以城镇为其活动据点。如果说,不论乡村还是城镇,既有各种资本性、生产性借贷,也有为婚丧嫁娶、纳税交租、缓急缺用乃至日常口食等的生活性借贷,那么,在城镇,资本性、生产性借贷在整个借贷体系中所占的比例无疑应该大大高于乡村。总的说来,民族地区乡村借贷与城镇相比,二者除了都具有民间借贷的一般特性外,还有以下不同点:

1.借贷方式之比较

由于城镇的商品经济较民族地区乡村发达,再加上民族地区乡村和城镇高利贷借贷者与借贷用途的不同,这就决定了他们借贷方式的不同,在民国时期的广西城镇,自然没有民族地区乡村高利贷中的预卖作物、借贷耕畜等借贷方式,即使是实物借贷,也是很少的,城镇高利贷的借贷方式主要是货币借贷。

不动产抵押借贷方面,民族地区乡村的抵押借贷多以田地等抵押,而城镇居民因很少拥有土地,在借贷时多以房屋抵押为主,如房屋抵押“在桂林一带很多,因为他们(债户——引者注)有许多已经没有田地了”。[16]一般说来,城镇房屋价值远远高于乡村,因而房屋抵押在城镇较乡村为普遍,故城镇债主对于此种抵押也很乐于接受。

总的说来,在物价较为平稳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借贷是以实物借贷为主,现金借贷为辅,兼有耕畜借贷等多种借贷方式并存的局面,而城镇借贷则比较单一,基本上是以现金借贷为主。

在民族地区乡村,债主与债户关系较为密切,至少也是熟识,债主对债户的住处、经济情况有一定了解,而城镇高利贷者与债户关系却相对疏远,商店与顾客之间的往来多是现金交易,赊店帐问题就很难发生。因此,在民族地区乡村,赊借形式的高利贷很流行,而城镇却很少有这种方式的高利贷。

2.债户类型和借贷用途之比较

如上所言,在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债户借入高利贷,从借贷用途来说,即用于生产,又用于生活,但以生活用途为主。但在城镇,债户借入高利贷的用途就不限于此了。据调查,在20世纪40年代的桂林市,高利贷者放贷的情况如下:

在桂林,在较低层的社会里面,就存在着一种最残酷的高利贷,或变相的高利贷。放高利贷的人,个个是狡猾如狐狸,凶狠如贪狼。脑满肠肥,大腹便便,也好像是一条猪,靠着穷人的血汗喂养的猪!

他们放利的对象,多数是赌窘赌光的赌徒,钱输了,不由你不括尽衣物来“典当”,来抵押。和那些贪花的饿色鬼,为度一夜的“销魂”,或片刻的风流,必定要撑撑排场,奈何无钱?也不得不去找“猪”。和家里无粒米,束紧腰带的穷人,饥饿受不住了,也不得不去登门求借,请“猪”大爷救一救。和那些小本生意的小贩,他们为了周转不灵,需要一笔款项来济急,也不得不负他人之利,而换取更大的利益。这种搏命生意,实在是用心良苦。他们和她们在各色各样的压迫下,就不惜付出最高的利钱,向死里来作生命的挣扎。[17]

又如近代南宁市区,向当铺典当的当户主要有以下几种人:

一、城市平民,劳动群众,平时收入有限,没有积蓄,一时发生困难,生借无门,只有拿东西去当,以后有钱了再赎回来,这是多数;二、有些赌徒、抽大烟的人,拿家里的东西去当,要钱吹、赌;三、衣物多了,保管不易,或离家他住,时间太长,拿部分东西去当,故意要钱少,借当铺做仓库用;四、拿款式旧了的衣服去当,补钱做合时款的(外地如上海、广州等较多,南宁较少);五、拿脏(赃)物去当的;六、借衣服去当要钱用的;七、破落户当义务取款维持生活的等等。[18]

(南宁市——引者注)典当者多属郊区贫农、城市贫民,或为赌输者或为婚丧急需钱用者。典当物品多为金银首饰、衣物之类。此为高利贷形式的一种。此项典当业自清代至民国初年仍延续不衰。至民十政变,纸币作废,此项经营遂告停业。[19]

柳州市的当铺,典当者情况如下:

当铺的顾客主要有赌徒、烟鬼和一些穷极又借贷无门的劳苦群众。[20]

可以看出,在城镇,借贷者的有郊区贫民、城市贫民、赌徒、嫖客、吸毒者、小商贩等阶层,他们借贷有些是用于生活,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不正当用途的。一些商人因经商而借贷的现象也很常见,借贷用于不正当用途如吸毒、嫖妓、赌博等的比例也远高于乡村。这些都说明,城镇债户借贷的用途比民族地区乡村债户要大得多。本文第一章说到,南宁、柳州郊区属于壮族居住区,壮族比例很高。由上述资料可以得知,对民族地区乡村贫民放贷也是城镇高利贷者的一项重要业务,但城镇贫民却很少有向民族地区乡村高利贷者借贷。

3.城乡债主之比较

前文有述,在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放贷者主要是地主、富农、商人等阶层,他们多不是专业的高利贷者,只是在经营田地和商业等的同时,也发放高利贷,除典当外,具有严格意义的高利贷资本较少。

从融资渠道来说,城镇的金融机构数量远远高于民族地区乡村,缺少资金的民众在借贷时,有更多的选择机会。近代后特别是民国中后期的广西各大城市,除正规的金融机构外,传统典当业、钱庄业也十分发达。20世纪30年代,“梧州钱业(找换店在内)约有八十余家,资本在千元以上者不过五十余家;南宁约有七十家,资本千元以上者只有三十家;其他三埠之资本千元以上者共六家,计桂林一家,百色三家,鬰林二家,……营业种类约分存款、放款、汇兑、找换等四种”。[21]清末巨商胡雪岩有言:“钱庄是富人的当铺,当铺是穷人的钱庄。”[22]这正说明了城乡债户与债主的不同。城镇贫民在缺衣少食时,借贷数额较小,一般向私人和当铺借贷,城镇一般商人在经营商业需要大宗款项时,除寻求一般借贷外,还可向钱庄借款。而在民族地区乡村,贫民和小商贩在缺乏资金时,却无法也难以向钱庄等专业的高利贷者借贷。

如前所言,民族地区乡村高利贷者向城镇放高利贷的情况较少,而城镇高利贷者在向城镇居民放高利贷的同时,却常常在乡村放高利贷,这部分人主要是当铺和城居地主。城居地主在民族地区乡村拥有一定田产,但由于向往城镇的舒适生活,因而迁往城镇,他们在向少数民族佃户收取租谷的同时,也经营商业,或放高利贷。他们贷放的对象,一部分为城镇民众,一部分则为原来的乡村老债户或因趁圩赶集购物而缺钱的农户。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民族地区乡村,放高利贷的甚至以城镇债主为主,如在大新县太平圩,“放高利贷的多是太平圩的财主佬,乡下壮人财主甚少,所以借贷的人多是乡下农民”。[23]

城镇高利贷者向民族地区乡村放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镇商业的繁荣,但其负面影响是主要的,他们从乡村掠夺了大量财富,将大量乡村资金集中到城镇,加剧了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不平等交换,导致了乡村向城镇负债,其后果是促使民族地区乡村的进一步贫困化。

4.借贷利率之比较

上文说到,城镇借贷资本的供应要比民族地区乡村充足得多,再加上民族地区乡村资金大量流向城镇,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高利贷者之间的竞争要激烈得多,其利率也必然要随之稳定或下降。另一方面,城镇是政府统治力量比较强的地方,政府对借贷利率的限制,也使得城镇高利贷的利率要低于民族地区乡村高利贷。据有关资料统计,民国时期广西农村高利贷的最低利率比城镇的通常利率高出1倍以上,农村高利贷的通常利率比城镇的通常利率高出2倍以上。[24]

再以前述的典当业为例,典当在城镇以饷押等形式存在,在民族地区乡村则主要是小押。相比之下,小押的利率比饷押要高得多,借贷条件也较为苛刻。

与城镇相比较,广西民族地区乡村高利贷的利率不但更加高昂,而且借贷资本日益不足,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民众的日常生活和乡村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导致了民族地区乡村和城镇的差距越来越大。

5.债主与债户关系之比较

在民族地区乡村,农户多聚族而居,债主与债户多是熟识,一些甚至是亲邻关系。债户与债主关系的亲密程度,对借贷利率高低的影响很大。因此,在民族地区乡村,有相当一部分借贷为信用借贷,而与债主不认识的债户要取得借款,就需提供抵押品。而在城镇,由于城镇人口流动较大,再加上人与人之间关系不如乡村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密,因此,大部分债主与债户之间只是纯粹的交易关系,不熟识者居多数,债户要取得借贷,一般都要以自己的物品为抵押,因此,城镇高利贷中抵押借贷占多数。

由于以上情况,在民族地区乡村,债户欠债主的债在到期而一时还不起时,部分可以缓还或转为长期借款。而在城镇,这种情况就很少,债户的债款一旦还不起,“如果到期缴不出利,就利上加利,至本和利加起与抵押品的价值相抵时,放利者一声‘对不起’!抵押品也就没收了”。[25]

6.城乡高利贷正规程度之比较

一般来说,民族地区乡村的民间借贷基本上是处于无人管理的杂乱发展状态,政府也没有办法和精力管理,其借贷利率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高利贷的利率高低就是债主说了算,而城镇的高利贷则就较为正规。

再以典当业为例。典当在城镇是以当铺或饷押形式公开存在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高利贷资本。饷押的开设需要有一定的资金,要向政府交纳税款,还有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有严格的作息制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当物保管仓库,有严格的防盗防火设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有自己印制用作借贷凭证的当票,对当物有一定的要求(如对赃物、军器等不接受)等等。一个正规的当铺犹如一家小银行,管理十分严格,资金来源相对充裕,对当物的保管较为负责。如民国时期鬰林(今玉林市)的饷押,其工作人员主要有司事(当铺经理)1人、企当数人(主管识货、估价及招揽顾客等业务)1~3人,票柜员(主管保管与制作票据及日常的当票填写等工作)1人、打杂员(主管搬运货物等业务)数人、司厨(管全店的饮食及清洁卫生工作)1人等,其待遇、级别有高低之分。[26]

笔者2010年8月在桂平麻垌、罗秀两镇调查时,发现两地的当铺至今还保存完好,麻垌的当铺建于清光绪十七年(1891),楼高七层,砖石结构,异常雄伟坚固,占地面积约236.8平方米,该当铺耗时数年才建成,该当铺地基为青砖建造,房顶所铺的瓦有两层,可保典当者的抵押物不受风雨损坏,大门狭小且用铁皮包裹,当铺前后均有水塘,当铺第二层以上有大量射击观察孔,内宽外窄,可防火防盗贼劫掠;罗秀的当铺,楼高六层,建筑构造与麻垌当铺差不多。[27]笔者在调查中亦发现,这两家当铺第二层以上每一层有很多横木,据笔者对原在麻垌当铺的老人访谈,得知第二层以上是用来放置当物,当物用绳子系好,挂于横木上,可防潮防鼠防虫。[28]这两家当铺为当时该地最雄伟建筑,历经上百年的风风雨雨,至今保存完好。这种较为正规的高利贷借贷机构,使债户的基本权益有保障,如债户的抵押品不会随便被调包和遗失、抵押品保管较为正式等等,利率也比较稳定,不会随便提高。

而民族地区乡村的小押主要为商人、富户或乡绅官僚等所开,或为城镇饷押的分支,基本上是处于半公开状态,也缺乏严格管理制度,其营业场所就是债主住处或其开设的小商店,小押店主既是放贷者又是工作人员,识货、估价、借贷利率等全由债主负责,其工作时间也不一定,债户在家就放贷,有事外出放贷工作就停止,利率也极其高昂。在这种不正规的高利贷方式面前,债户须付出极高的利息。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广西民族地区乡村与城镇民间借贷在借贷用途、借贷来源、债主与债户关系、借贷利率、借贷方式、正规程度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别。乡村债户借入高利贷基本上是为了满足农户的小农生产和生活用途,而城镇债户借入高利贷的动机则具有多样性。可以说,城乡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居民生活方式的不同等因素是造成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与汉族地区相比较,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民间借贷,从借贷内容来说,以粮食借贷为主;从借贷来源来说,既有本民族内部的借贷,也有向汉族的借贷及少数民族之间的借贷;从借贷利率来说,借贷利率一般要高于汉族地区;从负债阶层来说,以贫困者为主体。与近代前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相比较,近代后民族地区高利贷者呈现多样化,借贷利率逐年提高,友情借贷逐渐让步于高利贷,商业高利贷规模扩大。与城镇民间借贷相比较,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内容远比城镇复杂,而城镇借贷主要是货币借贷,乡村借贷主要用于生产生活,因乡村借贷资金不如城镇充足,乡村借贷的利率远高于城镇,乡村债户与债主之间关系较城镇密切,但城镇高利贷要比乡村正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