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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勘查处理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以外、不足部分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勘查处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以外、不足部分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不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一般坚持全部赔偿原则;过失相抵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等。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全部按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赔偿。

全部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而失去的可得利益,如因为交通事故使营运车辆造成停运的,应该赔偿其停运损失。全部赔偿原则要求不仅赔偿直接损失,对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赔偿。

全部赔偿原则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全部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间接受害人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其生活来源丧失的,要依法对被抚养人承担全部赔偿。

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当事人为了恢复权利、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承担。如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的承担。

全部赔偿原则不仅包括赔偿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全部赔偿原则赔偿的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借故增加的开支,不予赔偿。

(二)过失相抵原则

所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中双方都有过错,且过错行为均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按照过失比较将损害责任分担给双方当事人的赔偿原则。过失相抵也可以理解为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并非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相互抵消,而是受害人的过失所致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从中抵消。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己方的过失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使用该原则,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体现的就是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以受害人过失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其着眼点在于考虑受害人的心理态度。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如果加害人无过错而受害人有完全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强弱者之间也引入了过失相抵原则,即在确定赔偿责任比例时,仍然考虑过错程度的大小,以体现对守法者的公平保护。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事故责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按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50%。

3)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90%。

4)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75%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损失25%的责任。

5)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消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支持。(www.xing528.com)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准即标准,则即规则。它是在交通事故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和标准,有四种表现形式。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大小推定赔偿责任的原则。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谁有过错由谁来承担责任,以此作为法律价值的评判标准,是最公平,也是最正义的民法观念。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100%的全部赔偿费用。

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60%~90%的赔偿费用。

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10%~40%的赔偿费用。

负同等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50%的赔偿费用。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评判标准,由于该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由法律特别规定,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有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例如,有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逃逸者的过错行为并不一定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却因为逃逸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确定时,要推定肇事逃逸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要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也就是说,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基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要适用公平原则,就要满足两个条件:发生了损害事实;当事人各方都没有过错,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属于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随意扩大它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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