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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考制度改革研究:探讨高考公平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情况下,高考公平指向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平等性,其核心是基于考试成绩的公平,即“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通过高考,维护公平的社会功能通过政府参与实现向教育系统的迁移。同时,政府担负着维护高考公平的责任。从这个层面来看,高考制度中的“公平”有与生俱来的特征。我国高考制度从重建至今,一直将公平作为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但是,高考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差异化招生考试制度也是高考公平的重要内容。

我国高考制度改革研究:探讨高考公平

公平是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基础概念,是社会科学研究中受关注度比较高的概念之一。英国法学家哈特(H. A. L Hart)较早提出了公平的原则。他提出:“如果一些人根据某些规章从事某种共同事业,并由此而限制了他们的自由,那么那些根据要求服从了这种限制的人就有权利要求那些因他们的服从而受益的人作出同样的服从。”[6]它提供了以公平的原则解决社会问题的理论框架。在其之后的罗尔斯提出的公平原则影响更为深远。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每一个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7]。其包括三个方面:自由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反映了其“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再分配使良序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的理想”[8],是基于机会绝对平等的绝对公平理念。在罗尔斯之后,诺齐克提出了基于权利为约束条件的公平原则。他首先假定:“公平原则的前提是,一个人从他人行为中的得益要大于他履行他的职责时所付出的代价。”[9]诺齐克对罗尔斯基于自由的公平原则进行批判与建构,进而提出了基于权利的权利自由获取、权利转让、对权利持有中的不正义情形的矫正,即矫正的正义原则[10]。权利的获取、转让与矫正都是存在于正义实现过程中的公平原则,他提出了程序性公平的原则。以上所述及的公平原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平的理论根基。任何公平原则的批判与创新都需要述及以上提及的公平原则。

公平是高考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一切改革的底线,也是高考制度得以存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根源所在。通常情况下,高考公平指向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分配的平等性,其核心是基于考试成绩的公平,即“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11]它关注高等教育机会能否惠及每一个潜在生源,是对高考的目的与后果的价值判断,即高考能否提升每一个社会个体流动的可能性。

高考公平来源于政府,是社会公平在教育中的体现。高考是政府以分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方式来配置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制度安排。政府是整个高考制度的设计者,考生与普通高等学校是高考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由于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来源于其公共性,而公共性的价值伦理核心在于公平与正义。因此,公平成为政府公共性在高考制度设计与实施中的基本制度伦理。在此制度约束下,高考就需要保障每个适龄入学人员(由于生源类型的多样化,能够获得入学资格的生源结构、类型将发生本质的变化)享受平等入学的机会,并能够得到公正对待。通过高考,维护公平的社会功能通过政府参与实现向教育系统的迁移。(www.xing528.com)

同时,政府担负着维护高考公平的责任。作为制度设计的主体,政府承担着确立并维护高考制度价值准则的责任,以协调不同主体利益的责任,保障考生的基本权利,满足普通高等学校对生源规格的需求,促进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通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建构公平的实现机制。从这个层面来看,高考制度中的“公平”有与生俱来的特征。政府维护高考公平以提升高考制度设计的“公信度”为目的,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更大的公信力。政府之于高考制度的连带责任,将政府所代表的意志通过制度安排得以落实,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予以实现。

我国高考制度从重建至今,一直将公平作为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但是,高考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差异化招生考试制度也是高考公平的重要内容。诚如顾明远提出的“教育公平绝不是平均主义,只有采取不同政策使弱势群体得到政策的优惠,才能真正促进教育公平”。[12]高考公平在不同的情境中以变式实践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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