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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文化研究:程颐对春秋尊王思想的探讨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與北宋其他《春秋》學者一樣,程頤的《春秋》解說中也有着顯明的“尊王”思想。[5]程頤對《春秋》尊王、維護中央集權體制之意旨的掘發,是有其歷史認識基礎的。故齊、晉之霸,非挾尊王之義,則不能自立。這些自稱伯者,就是我們通常所謂的霸主。這樣,程頤對春秋霸主的認可,其實統一于他對周王朝中央集權體制的認可和推揚。還需指出的是,程頤推尊周王,本質上是推尊王權體制,非落腳於具體的某位周王。

宋代文化研究:程颐对春秋尊王思想的探讨

與北宋其他《春秋》學者一樣,程頤的《春秋》解說中也有着顯明的“尊王”思想。如他解隱公三年“三月庚戌,天王崩”條云:

崩,上墜之形。四海之內,皆當奔赴,魯君不往,惡極罪大,不可勝誅,不書而自見也。[1]

于此,《左傳》解釋平王崩之日期,《公羊傳》解釋“何以不書葬”和何以書“崩”,《穀梁傳》解釋書“崩”之義。《公》《穀》雖然從葬期禮制及書法上申明了天王之于諸侯和“民”的尊貴,但程頤另闢蹊徑——從諸侯待王之禮制的角度,認爲天王崩,“四海之內,皆當奔赴”,其推尊周王、維護周王朝中央集權體制的觀念顯然可見。

程頤的尊王思想,很多時候正體現在對周王朝中央集權體制的認可和維護上。再如他解隱公四年“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條時云:

諸侯之立,必受命于天子,當時雖不受命于天子,猶受命於先君。衛人以晉公子也,可以立,故立之,《春秋》所不與也。雖先君子孫,不由天子先君之命,不可立也,故去其公子。[2]

於此,《公羊傳》《穀梁傳》皆以公子晉非“正”而不宜立爲說,程頤卻未矚意於其身份是否合法,認爲《春秋》“不與”的原因,在於他未受命于天子先君。所謂“諸侯之立,必受命于天子”,正顯示出程頤即使面對春秋王綱解紐的現實,仍執著地以王朝集權體制之運行方式來評判《春秋》所涉世事。鑒於晚唐、五代皇權旁落、藩鎮割據、列國分立所留給北宋士人的強烈的歷史教訓,程頤對中央集權體制的推重,實質上表達着他的現實政治訴求。

程頤的尊王思想,還體現在他對“王”的地位的認識上——提出了“王與天同大”說。如他解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條時云:

春,天時。正月,王正。書“春王正月”,示人君當上奉天時,下承王正。明此義,則知王與天同大,而人道立矣。[3]

《論語·泰伯》有語云:“大哉堯之爲君也,巍巍乎!唯天爲大,唯堯則之。”此所謂的“天”,指“廣大的蒼蒼之天”[4]。程頤所云“王與天同大”,似意出於此,“天”字意涵亦當相同。在此,程頤一方面將“王”之大類比於蒼天,另一方面又隱含着“王”與古聖王堯的類比,以說明“王”地位之崇高。另外,程頤還從與諸侯甚至夷狄的對比上,申明“王”的尊崇地位。如他解說《春秋》書法云:“《春秋》王師于諸侯不書敗,諸侯不能敵王也;于夷狄不書戰,夷狄不能抗王也。此理也。”[5]

程頤對《春秋》尊王、維護中央集權體制之意旨的掘發,是有其歷史認識基礎的。在他現存著述中,有幾條內容相近的對孔、孟時代政治歷史的認識:

孔子之時,諸侯甚強大,然皆周所封建也。周之典禮雖甚廢壞,然未泯絕也。故齊、晉之霸,非挾尊王之義,則不能自立。至孟子時則異矣。天下之大國七,非周所命者四,先王之政絕而澤竭矣。夫王者,天下之義主也。民以爲王,則謂之天王天子;民不以爲王,則獨夫而已矣。二周之君,雖無大惡見絕於天下,然獨夫也。故孟子勉齊、梁以王者,與孔子之所以告諸侯不同。君子之救世,時行而已矣。[6]

孔子之時,周室雖微,天下諸侯尚知尊周爲義,故《春秋》之法,以尊周爲本。至孟子時,七國爭雄,而天下不知有周,然而生民塗炭,諸侯是時能行王道則可以王矣,蓋王者天下之義主也,故孟子所以勸齊之可以王者此也。[7](www.xing528.com)

是認爲,在孔子的時代,周朝典制尚未泯絕,孔子基於這一歷史事實修《春秋》,故“以尊周爲本”;孟子時,七國爭雄,周典已絕,所以孟子有“勉齊、梁以王”的革命說。從“尊周爲本”到勉諸侯爲王,時代不同,君子的救世主張亦異。在這裏,程頤劃分出兩個差異顯明的時代,但前者轉變至後者的界限,後人其實很難清晰地識判。如程頤就提到,有人認爲《春秋》“絕筆後,王者可革命”[8]。具體到春秋時代,難道就沒有或不該出現一些合理的革命因素或跡象?如果有,孔子在《春秋》中是否有所反映?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實質上聚焦在對《春秋》所書周王和霸主的地位及後者之行動的認識與評判上。

在正常的社會政治秩序下,作爲“一方諸侯之長”的“方伯”是周王朝地方上的權力中心。如《禮記·王制》云:“千里之外設方伯。”“方伯”對周王負責,代表王室鎮撫一方。程頤對這些“方伯”的地位和職責是認可的,如他認爲《春秋》所書諸侯國遭受侵略時,諸侯正確的做法是“引咎自責,或辨諭之以禮,又不得免焉,則固其封疆,上告之天王,下告之方伯,近赴於鄰國,必有所直矣”[9]。其中就有“告之方伯”一項。隨着周王室權力衰落,王綱解鈕,這種受命于周王的“方伯”體制也遭破壞,“方伯”的職位漸被一些勢力諸侯取代。如劉敞曾論述這一轉變云:

自王命不行,則諸侯上僭之事,由階而升。然必與勢力之不相上下者共爲之,所以布于眾而成其僭也。齊、衛當時勢敵,故齊僖自以爲小伯,而黎人責衛以方伯之事。當時王不敢命伯,彼此而欲自爲伯,故于此相命以成其私也。及其久也,則力之能爲者專之矣,故威公遂自稱伯。以至戰國諸侯各有稱王之意。[10]

是認爲勢力諸侯由與“不相上下者共爲之”時的小伯,漸發展到“專之”而自稱伯。這些自稱伯者,就是我們通常所謂的霸主。霸主的出現,是對原先“方伯”所屬的王權體制的破壞,但程頤在一定程度上又表達了對他們的認可。如他解莊公十六年“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於幽”條云:

齊桓始霸,仗義以盟,而魯叛盟,故諱不稱公。上無明王,下無方伯,諸侯交爭,齊桓始霸,天下與之,故書同。[11]

在此,程頤認可了齊桓公的霸主地位及其盟會行動。[12]他給出的理由有二:一是當時“上無明王,下無方伯,諸侯交爭”的歷史處境;二是齊桓公的“仗義”,即前引文中所謂的“挾尊王之義”。可知,程頤對齊桓公霸主地位的認可,乃着眼於他在特殊的政治環境中對王權體制的維護。再如前引程頤就《春秋》而對孔子“晉文公譎而不正,齊桓公正而不譎”說所作解釋,其評判齊桓公、晉文公的標準也在於他們是否勤王、尊王。這樣,程頤對春秋霸主的認可,其實統一于他對周王朝中央集權體制的認可和推揚。

還需指出的是,程頤推尊周王,本質上是推尊王權體制,非落腳於具體的某位周王。而對於某些周王(如桓王)的“失道”之舉,他予以貶責。如解隱公七年“冬,天王使凡伯來聘”條云:

《周禮》:時聘以結諸侯之好。諸侯不修臣職而聘之,非王體也。[13]

解隱公“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條云:

《周禮》:大行人時聘以結諸侯之好。王法之行,時加聘問,以懷撫諸侯,乃常禮也。春秋之時,諸侯不修臣職,朝覲之禮廢絕,王法所當治也。不能正典刑,而反聘之,又不見答,失道甚矣。[14]

程頤認爲當時“諸侯不修臣職”,周王(此時桓王在位)當以王法治之,然而他不但不治,而且還時加聘問,是爲“失道甚矣”。可知,程頤貶責周王的依據,仍然是王權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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