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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校高度重视性侵害问题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国家学校高度重视性侵害问题

2005年5月21日,新华网报道,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且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正是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化,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做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虑个人感受,对人的保护更为全面,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除此之外,我国还开设了多个免费的咨询网站供受害人咨询,除去妇联和公安机构,大大小小上千家律师网站共同构成了坚实的后盾。

大学生接触最多的就是大学校园。因此,学校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也要加强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健全法制意识。“加强法制最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让学生懂法,主要是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道德不允许的,以此来培养学生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www.xing528.com)

(2)健全学习内部的管理体制,构建和谐的校园伦理关系。在高等学校教育中,“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是教育的宗旨。学校必须健全制度、改进作风,做好管理和疏导工作,切实加强学生的管理工作。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各种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的班风、校风。管理行政人员应注意深入实际,重视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学生的各种困难,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矛盾,不使问题成堆。

思考题:

1.你怎样看待性骚扰、性侵害行为?

2.你怎样识别性骚扰、性侵害行为?

3.当你或者你的朋友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你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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