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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害问题相关详解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方式是积极的作为,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能构成侵权。名誉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所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能是指向特定的人。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根据《解答》第7条第4款之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名誉权侵害问题相关详解

1.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方式。一般来说,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方式是积极的作为,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能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明确规定,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2.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指向。名誉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所以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能是指向特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指向可以是指名道姓的明确指向,也可以是以暗示等方法让他人识别到具体的人。如果是泛指,不能让人确定到具体的受害人,一般不构成侵权。

3.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形态。根据《民法通则》和《解答》的规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形态有:①诽谤。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所谓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散布某种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以匿名信、口头传播等方式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②侮辱。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与诽谤相比,侮辱行为通常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它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口头语言和动作侮辱他人;二是暴力侮辱;三是文字侮辱。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所以,侮辱行为也可以针对法人实施。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的行为。根据《解答》第7条第4款之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新闻、文学作品侵权案件的认定。对于新闻、文学作品侵权案件的认定,《解答》作了明确的规定:

(1)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www.xing528.com)

(2)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鉴于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下列情形可以成为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它包括:行为人散布内容真实的事实,此种情形虽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经受害人同意的行为,即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名誉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第三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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