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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变化治理:灵活机制与法律条款

时间:2023-09-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目的,几项灵活机制得以发展,通过这些灵活机制,缔约国可以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方式实现其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执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法律条款,也可以认为是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发展的最初的思想,在后来于1996—1997年进行京都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以此作为基本依据,要求允许采用联合的政策和措施以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成本效率”原则实现议定书的目标和承诺,后来逐渐发展成现在的三机制。

国际气候变化治理:灵活机制与法律条款

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之《京都议定书》被认为是在国际间合作对抗气候变化的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公约。原因在于,它第一个描述了某些特定缔约国应当承担的有约束性的义务,以通过规定数额来减少其温室气体(GHG,greenhouse gas)的排放。这些义务虽然具有约束力,但《议定书》允许缔约国在履行其义务时在方式上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为此目的,几项灵活机制得以发展,通过这些灵活机制,缔约国可以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方式实现其应承担的义务。[2]

三机制的发展可上溯到谈判制订气候公约阶段。在气候公约谈判进程中,发达国家同意率先采取行动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同时也提出,应该允许发达国家有灵活的政策和行动,包括允许在其境外采取的减排行动,这种减排行动获得的“减排抵消额”还应该可以进行“贸易”。主要理由是,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大气产生的后果,应该都是一样的,而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即使采取同样的行动,由于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不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等,其所需的减排成本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经过谈判,在气候公约第4条第2款a段,允许发达国家“联合”执行政策和措施,以实现其义务和公约的目标。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执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法律条款,也可以认为是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发展的最初的思想,在后来于1996—1997年进行京都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以此作为基本依据,要求允许采用联合的政策和措施以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成本效率”原则实现议定书的目标和承诺,后来逐渐发展成现在的三机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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