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宋朝与西南民族的关系-《中国西南民族通史简编》中的重要内容

宋朝与西南民族的关系-《中国西南民族通史简编》中的重要内容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讲的是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酋领的官封,但对一些羁縻州,宋朝未正式授予官职,只是默认民族上层在羁縻州县的地位,这主要发生在茂州少数民族地区。总之,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的内附,向宋臣属,承认接受宋朝的统治,是少数民族上层的最基本义务,也是衡量宋朝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政治关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有时宋朝与这些朝贡次数较少甚至没有朝贡的少数民族之间却有密切的联系。

宋朝与西南民族的关系-《中国西南民族通史简编》中的重要内容

(一)宋朝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的官封

宋代,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缓慢,少数民族上层在本民族中威望甚高,统领着本民族。因此,在宋朝不能直接对这些少数民族进行统治的情况下,便“树其酋长,使自镇抚”。[134]“树其酋长”,就是指宋朝任用少数民族上层为土知州、土知县或土刺史,让其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不过,在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真正通过任命的少数民族上层只有一部分,主要集中在威州、黎州、雅州、泸州、叙州等地区。由于以威州最为典型,因此刘复生先生把这种通过官封来羁縻少数民族的形式,称之为“威州所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族首领从未被任命过,宋朝只是默认罢了。这种情况在茂州较为典型,因此刘复生先生把其称之为“茂州所属”。[135]

从史料记载来看,宋朝是比较重视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的羁縻统治的。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宋朝的势力不能直接达到这些地区。同时,各民族上层在本民族中具有重要影响,宋朝可以通过这些民族上层来加强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控制。

在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羁縻官封中,虚衔职名的封赠占有很大比例,如有武官阶、武散阶、文散阶、检校官、兼官、勋官等。这些职衔徒有虚名,但同时又是对边区民族实行羁縻统治的政治需要。武官阶是蕃人最常除授的虚衔之一,其中除授诸司官以上较高的官阶者并不多,大部分则是大、小使臣之类的低阶官。宋代武散官共二十九阶,其中怀化将军、归德将军两职常用于对边区蕃人的除授,这或许是“怀化”“归德”有特殊含义的原因。宋太祖平定西蜀后,西南民族到京师朝贡人员曾补署以下职名:宁远大将军、安远大将军、怀化大将军,怀化将军、归德将军,以及司戈、司阶等。这些职名大部分不是宋代武散官的等级,而是唐代以来传统习惯上授予蕃族上层的武官名号。不过,西南蕃人除授武散官之类的职名,多见于宋初,之后除纳贡的生界蕃人外,对边内系属民族的上层已较少除授此类职名。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宋代文散阶、检校官、兼官等联授职名的普遍使用,逐渐取代了这种唐代以来蕃人授职的传统结构;另一方面是因为宋代武散阶本身也不常用于官僚除授,更没有形成系统的迁转制度。

以上讲的是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酋领的官封,但对一些羁縻州,宋朝未正式授予官职,只是默认民族上层在羁縻州县的地位,这主要发生在茂州少数民族地区。茂州所置羁縻州的民族上层,从文献记载来看,并未受宋朝官封过任何官职,对其民族上层的统治地位,宋朝只是默认罢了。这可通过一些文献记载反映出来。不管是直接进行官封,还是默认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地位,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来说都是一种认可,都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地位。宋朝也找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治理少数民族的依靠力量。这是十分重要的,是宋朝治理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

(二)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与宋朝的贡赐关系

承认民族上层权力的同时,宋朝也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从史书的记载来看,在宋朝要求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所承担的义务中,记载最多的主要是臣属宋朝和向宋朝朝贡。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情况来看,不管民族上层是否向宋朝纳贡,都必须臣属于宋朝。当然,向宋朝纳贡,就是臣属于宋朝的重要表现;臣属于宋朝的基本的表现,就是内附。

通过史书记载来看,不向宋朝纳贡的少数民族还是存在的,他们时而臣属于宋朝,时而反宋。因此,衡量其是否臣属于宋朝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内附与否。当其内附于宋时,就说明其臣属于宋朝。对于这一类少数民族,宋朝要求其所承担的义务其实就是臣属于宋朝,不反宋,使少数民族地区有一个稳定的秩序。至于朝贡,那是与宋朝关系进一步发展,关系相对比较密切以后才可能的事情。

总之,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的内附,向宋臣属,承认接受宋朝的统治,是少数民族上层的最基本义务,也是衡量宋朝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政治关系的一项重要指标。

朝贡是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上层对宋朝承担的又一项重要义务。少数民族首领之所以愿意朝贡宋朝,一方面是入朝可得到丰厚的回赐;另一方面是进贡后可得到中央王朝的官封,这就赋予了民族首领对本民族统治的合法性,表明民族酋领的统治得到了中央王朝的首肯和支持。再者,各少数民族按规定入贡以后,也可免受中央王朝的发兵征讨。因此,朝贡是中央王朝与少数民族双方都能从中得到好处的事情,因此才会出现朝贡封赏,岁岁不绝。

面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朝贡,宋朝都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封赐。(www.xing528.com)

虽然每次朝贡都有丰厚的赏赐,但从史籍的记载来看,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对宋朝的朝贡有很大差异,有的少数民族朝贡次数频繁,如邛部川蛮;有的少数民族朝贡次数很少,甚至没有,如威州蛮、茂州蛮。但有时宋朝与这些朝贡次数较少甚至没有朝贡的少数民族之间却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朝贡与赏赐只是宋朝治理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通过朝贡与赏赐,宋朝与成都府路、梓州路诸多少数民族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

(三)宋朝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因俗而治政策

在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不仅民族众多,而且各少数民族之间的风俗习惯和具体实际不尽相同。因此,针对少数民族的具体特点,宋朝对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实行因俗而治。其内容主要包括“法制从俗”、与少数民族盟誓等。

宋朝时期,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与内地民族具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其社会结构比较滞后,经济水平也相对发展缓慢。这些特点决定了宋朝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治理不可能像内地一样。宋朝对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治理,采取了一些较为务实、灵活的政策。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少数民族一般的犯法,按“俗法”(即各民族的习惯法)从事。[136]

(四)宋朝地方官员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政治盟誓

在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众多,宋朝与这一地区的少数民族之间的盟誓构成了民族关系的重要内容。两宋时期,宋朝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盟誓,在泸州少数民族地区最频繁。

从宋朝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发生过的盟誓来看,盟誓往往与民族冲突相联系,每一次盟誓都与一次或多次民族冲突相对应。对宋朝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之间的盟誓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与宋朝发生冲突后,少数民族主动要求与宋朝盟誓,如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侍其旭与江安县夷人之盟、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与晏州多刚县夷人斗望之盟、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与斗望及诸村首领之盟、韩存宝与乞弟之盟、淳熙二年(1175年)与奴儿结的盟誓、淳熙戊申(1188年)与奴儿结三开弟失落盤的盟誓、绍兴十二年(1142年)与虚恨蛮历阶等的盟誓、嘉泰初年宋朝与虚恨蛮的盟誓;二是在军事冲突之后,宋朝要求少数民族来盟誓,如韩存宝与晏州夷之盟誓、范百常与茂州蛮的盟誓、王中正与茂州蛮的盟誓。

宋朝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盟誓和宋朝与辽、西夏、金之间的盟誓有所不同。宋朝与辽、西夏、金之间的盟誓往往是发生在宋朝在军事冲突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下,由宋朝主动请求盟誓。当然在军事冲突有利于宋朝的情况下的盟誓也不少。而在与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盟誓中,多数是宋朝在民族冲突中居于有利地位,少数民族主动要求与宋朝盟誓。这主要是由宋朝在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和断”“招抚”的政策所决定的。

盟誓之后,宋朝往往要赐予犒物,以及解除不许互市的禁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宋朝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

尽管盟誓之后,违约背誓的事经常发生,甚至引起了新的民族冲突,但这不能抹杀盟誓在缓和民族冲突、改善民族关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盟誓也成为宋朝治理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的一种重要手段。当然,宋朝和成都府路、梓州路少数民族的盟誓与宋朝与北方民族政权之间的盟誓是有区别的,最主要的就是前者无文字的约束,或者说约束力不强。这是由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的特点所决定的。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缓慢,没有文字。所以,宋朝与成都府路和梓州路少数民族之间的盟誓只能是口头之盟。而宋朝与北方民族政权之间的盟誓,往往都是双方经过交涉,最后形成文字的。当然,盟约的有效力也不能只看是不是有文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