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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实践理论:名实兼顾,言立仪式

时间:2023-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墨子》提出了四对命题:名为实名,实不必名;不知白黑,取实予名;以名举实,以辞抒意;言必立仪,辩明是非。《墨子》反对儒家认为“名”决定“实”、指责“实”不符“名”、企图用“名”来纠正“实”的“正名”思想。

《墨子》实践理论:名实兼顾,言立仪式

墨子》是极为讲究逻辑的,在符号与意义的辩证性上也有论述。《墨子》提出了四对命题:名为实名,实不必名(M1);不知白黑,取实予名(M2);以名举实,以辞抒意(M3);言必立仪,辩明是非(M4)。

1.以名举实,取实予名

《墨子》不仅注重逻辑,而且重视建立概念,以概念的关系建立命题。首先,《墨子》定义了“名”“实”的概念:“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墨子·经说上》)“名”即用来称谓的东西,相当于现代符号学说的“能指”;“实”就是“名”用来称谓的内容,相当于现代符号学说的“所指”。其次,《墨子》提出“名”“言”的作用是“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墨子·小取》),用名称反映事物,用言辞表达思想,用推论揭示原因。最后,要发挥这个作用,就必须“名”“实”相符,“名实耦,合也”(《墨子·经说上》);否则,就会引起“惑”,“或,过名也;说在实”(《墨子·经说下》)。

《墨子》在“名实”关系上主张,“概念应该受实践经验的检验。如果只知道从名称、概念上分辨,而不知道在实际上对事物进行选择分别,那就不能叫真正的知识”[33]。“今瞽曰:‘钜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今天下之君子之名仁也,虽禹、汤无以易之。兼仁与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墨子·贵义》)《墨子》的意思是,盲人不能判断黑白之别,不是因为他不懂名称的不同,而是因为他无法实际区分。这就是《墨子》“取实予名”的思想,即要根据事物的实际情况给予相称的名称,“实”是第一性的,“名”由“实”决定,只有根据“实”来理解“名”,关于“名”的认识才是真正的认识。《墨子》反对儒家认为“名”决定“实”、指责“实”不符“名”、企图用“名”来纠正“实”的“正名”思想。

2.名实不必,形名未必(www.xing528.com)

《墨子》认为“名实不必”,符号不一定会有指谓对象,指谓对象也不一定会有符号。[34]“名,实名;实不必名。苟是石也白,败是石也,尽与白同。是石也唯大,不与大同。是有便谓焉也。以形貌命者,必智是之某也,焉智某也。不可以形貌命者,唯不智是之某也,智某可也。”(《墨子·大取》)《墨子》不仅认为要“取实予名”,还进一步指出:名称概念是用来指称和反映实际事物的,但要真正了解事物,只有明白事物的实际性质才行,而不是其名称。例如,白色的石头即使打碎,也还是白色的石头,但白色的“大”石头打碎以后,却已经不是“大”石头了。可见名称对事物的指称非常有限,一旦实际事物发生变化,生搬硬套名称就不行。这与《公孙龙子》的“实变名止”说的是同一个意思。

3.言必立仪,辩明是非

与《老子》的“大辩若讷”不同,《墨子》主张辩论。“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墨子·经说上》)《墨子》对辩论的认识极为深刻。“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墨子·小取》)《墨子》与《老子》《庄子》不同,不仅将用言语辩论的作用提到极高的境地,强调了语言符号对现实的建构作用,而且认为是非的标准是客观的。“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墨子·经说下)冯契认为:“关于名与实是否相符合的标准问题,孔子讲‘能近取譬’,实际上是说,理性本身能衡量是非。后来孟子讲得更明确:‘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就是说,人心皆能辨别是非,真理标准就在人的理性思维中。而墨子却指出,判明是非、真伪的标准是客观的,说:‘必立仪。言而毋仪,譬犹运钧之上,而立朝夕者也,是非利害之辩,不可得而明知也。’(《墨子·非命上》)”[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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